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榆林学院办发〔2015〕2号】
2015年03月31日 纪委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促进党风校风的进一步好转,依据省市相关部门规定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就规范我校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有关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格申报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向组织部门申报,说明办理的时间、地点、形式与规模等。喜宴在办理10天前申报,丧宴应及时申报,并填写审报表。婚丧嫁娶事宜办理结束后(10天内)向组织部门报告办理情况。

二、严格控制宴请人数和迎送车辆。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原则上控制在20桌(200人)以内。嫁娶双方同场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桌(300人)。迎送车辆不得超过8辆。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不得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占用学校公共资源;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费用;不得影响校园秩序和干扰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四、党员领导干部办理本人及子女订婚、乔迁、满月、生日、升学等宴请,不允许邀请非亲戚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参加;严禁借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严禁收取职权利益相关人的礼金、礼品。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监督检查。希望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本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希望全校广大教职工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的原则,自觉参照本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六、学校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本院系、本部门申报。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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