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院系、各部门:
经2013年7月24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榆林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和《榆林学院班主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榆林学院
2013年9月6日
榆林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专兼互补、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学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热爱学生工作、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强烈责任心、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的优秀人才选聘到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学校坚持择优选聘、注重培养、严格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准入、培养、激励、考核、退出等管理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工作得力、结构合理、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与选聘
第五条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1、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分辨能力。
3、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全身心地投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4、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兼职辅导员应是院系教师和管理干部,助理辅导员是院系高年级优秀学生。
第六条辅导员的选聘
1、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选聘的辅导员必须在接受系统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辅导员队伍。
2、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院系负责,在本院系专职辅导员缺编的情况下,可以对照条例中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在热爱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做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做兼职辅导员),报学工部(处)审核确认。
3、助理辅导员的选聘由院系负责,在高年级的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中择优选聘,严格把关,谨慎使用,必须有辅导员指导,由学工部(处)审核聘任。
第七条辅导员岗位为专职岗位,辅导员岗位设置原则上按在校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配备不足可由兼职辅导员、助理辅导员补充。
第三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工作原则,全方位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道德法纪教育、荣辱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3、 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科技创新等活动;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4、做好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入学教育、军训、考勤、综合测评、贫困生资助、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奖惩、安全教育与管理、宿舍管理、毕业鉴定等。
5、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和团体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营造健康活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班风、院系风、校风。
6、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一旦发生群体性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稳定学生情绪工作,化解矛盾冲突,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7、积极承担院系学生党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但不得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其他工作,确保全身心地投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8、完成学工部(处)和院系交办的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熟悉本班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在工作中做到思路清晰,方法得当。
2、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3、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两次、召开学生干部会议一次、清点全部学生一次。
4、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学生整体情况(学习、纪律、宿舍卫生、夜不归宿等)并整理汇总。
5、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大会,制订学期工作计划,期末要有工作总结。
6、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调查报告或学生工作研究论文,力争公开发表。
7、实行坐班与值班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学生工作事务。
8、组织、指导班主任开展各项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学工部(处)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及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的具体工作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每学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对考核获得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校级“优秀辅导员”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考核名次后三位的辅导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辅导员的考核等次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在任期内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有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降级使用;情节严重不适宜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一次考核不合格者,要给予批评诫勉,限期改正;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将给予缓聘,列入学校待聘人员。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发展
第十四条辅导员培养包括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政治理论学习、国内外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
1、实行辅导员准入制度。所有选聘的辅导员必须接受系统培训,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方能进入辅导员队伍。
2、新上岗辅导员,学工部(处)应对其进行以政治理论学习、岗位职责要求、基本工作方法等为内容的岗前集中培训,使新上岗人员尽快进入角色,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3、学工部(处)和院系建立学习、例会制度,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4、学校将按照每名辅导员每年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学习培训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
5、鼓励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学校和省、国家面向辅导员单列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积极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优秀论文、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科学研究促进队伍建设。
6、鼓励和选拔优秀辅导员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辅导员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系列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按干部系列晋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行政职务。
第十六条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重视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审实行序列单列、指标单列和评审单列。评审机构中需有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2、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应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责任感与事业心、工作业绩等方面。
3、评审中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注重考核其工作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
4、辅导员课时认定。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党课团课、安全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已安排在教学课程表中的课程课时由教务处直接审核认定;未列在教学课表的课程,由辅导员在学期初统一填写教学任务书,学期末由院系和相关部门认定、审核,学生处统一汇总审查,后由教务处备案。
5、评审办法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和学校评审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辅导员相应行政职务的确定。根据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辅导员的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包括科级、处级辅导员。
第十八条辅导员的待遇
1、随着学校事业发展,逐步增加辅导员待遇,辅导员除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外,任职期间可享受一定的学生工作补贴(包含适当的通讯费),每学年按生均标准下发各院系,各院系根据考核情况具体发放。
2、辅导员承担兼职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两个以上者补助可按每标准班(50人)每月200元发放。
3、助理辅导员补贴按学校勤工助学学生对待。
4、辅导员值班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学校对能力强、业务精的辅导员,可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进一步加以培养;对符合继续深造、提高学历的,可按相关政策积极培养;学校将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到省内外高校进行短期挂职锻炼和工作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本意见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学院班主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构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进行学生班级管理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班主任队伍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体制。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工部(处)对班主任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院系党政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班主任应主动与辅导员联系,接受学生工作方面的指导。
第四条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是学校落实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途径,教师应自觉服从院系党政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和实干精神;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为人师表、关心学生、乐于奉献;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六条班主任一般应从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和离退休教师中选聘。原则上班主任每届任期二到四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班主任由各院系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校内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指导学生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状况,制定学习计划,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社团文化等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对学生进行健康成长教育。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关注学生日常生活,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3、抓好班风建设。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规定,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做文明大学生”、“创文明校园”、“创文明班级”、“创文明寝室”等活动。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形成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班集体。
4、抓好学风建设。指导学生班级开展学习、科研、科技创新、创意创业设计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学风,努力提高学习成绩,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5、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党、团组织和学生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认真抓好学生入学、军训、年度综合考评、评奖评优、学生贫困资助、勤工助学、宿舍管理等工作,做好学生留降级、退学及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6、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设计和职业规划,传授就业技能,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7、及时处理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稳定。
8、及时处理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1、熟悉本班每位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处理班级事务。
2、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班主任工作例会及学习培训、工作研讨等活动。
4、每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周星期一必须统计学生人数,汇总上报院系。
5、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学生整体情况(学习、纪律、宿舍卫生、夜不归宿等)并整理汇总。
6、每学期应与本班特殊同学至少谈一次话,有记录。
7、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经常参加班级各种活动,掌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8、建立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辅导员沟通联络的机制。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学工部(处)是学校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院系对班主任的具体工作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工部(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应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规划,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二条班主任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学工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班主任的考核,在学工部(处)指导下, 由院系依据《榆林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具体实施。对考核获得优秀的班主任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校级“优秀班主任”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班主任的考核等次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班主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完善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学校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在全校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班主任可享受一定的学生工作补贴(包含适当的通讯费),所带班级补助可按每标准班(50人)每月200元发放。
第十七条班主任在任期内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有失误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