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榆林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5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1.《榆林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榆林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学院
2014年6月3日
榆林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践教学经费管理,提高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经费用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教学各环节费用支出,包括课程实验、专业实(见)习、教育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项目。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经费预算由各院系(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实践教学计划,并根据实践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地点等做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填写《榆林学院实践教学计划及经费预算表》,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于每年11月初报教务处。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课程实验教学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实验消耗性材料:主要包括实验耗材、一般低值易耗品、劳保费、废液处理费、实验动物、艺术类专业聘请人体模特和钢琴调律以及课堂展示作品、留校作品收藏等费用。
课程实验教学经费具体开支标准如下:
人文、社科、经管、法学类:100-200元/人。
理工、农学、艺术类:150-300元/人。
第六条 专业实(见)习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管理费(不超项目总经费的10%)、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参观费(门票)、材料费、实(见)习单位指导费及授课酬金、实习基地建设等费用。
实(见)习教学经费开支标准如下:
1.专业见习:200-350元/人
2.专业实习:
(1)分散实习:200-350元/人
(2)集中实习:
人文、社科、经管、法学类:
实习时间两周以内300-450元/人
实习时间二至三周450-550元/人。
实习时间三周以上550-650元/人
理工、农学、艺术类:
实习时间两周以内350-550元/人
实习时间两周至三周550-650元/人
实习时间三周以上650-750元/人
第七条 教育实习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管理费(不超项目总经费的10%)、实习单位指导费、实习检查费、学生交通费、住宿费、场地费、实习基地建设(包括座谈费、招待费、办公费)、学生返校验收等费用,经费开支标准为分散实习200元/人;集中实习350元/人。
第八条 课程设计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一般低值易耗品、文印制图等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实验教学经费标准。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管理费(不超项目总经费的10%)、材料费、一般低值易耗品、文印制图、调研费、外聘指导教师指导费、答辩、毕业展演等费用,经费开支标准人文、社科、经管、艺体、法学类200-250元/人;理工、农学类300-400元/人。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十条 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见)习、教育实习等经费根据各院系年度教学计划预算由财务处划拨到院系,院系根据实际开支情况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报销。专业实(见)习、教育实习经费报销要附《榆林学院实(见)习活动经费审批表》。
第十一条 实(见)习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出具有效的正式发票,可持有效证明实际确已实施的相关条据或有相关人员签字的材料,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开展野外实践教学活动,因客观原因住宿、交通、场地使用等开支无法提供正式发票,实习费用可实行包干制,学生以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造表发放,但生均费用不得超出相关实习类型的费用标准;带队教师参照学校有关差旅费标准造表领取。
第十二条 专业实(见)习、教育实习中教师费用参照《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实(见)习地点应在保证完成实(见)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就近就地”的原则选择,实(见)习基地的建设要尽可能做到稳定,便于与实(见)习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实(见)习效果,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原因无法按教学计划完成实习任务的学生,经个人申请,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重修实习,实(见)习费用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榆林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确保教学项目研究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主要类别
1.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含特色专业、教学团队、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项目。
2.省级教改项目。
3.省级重点专业项目。
4.校、系级教改、课程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双语课程、专业建设等项目。
5.其他经批准立项的教学项目。
第三条 经费标准
1.省级项目在文件批准经费基础上,学校按规定配套。
2.校级、院系级项目以学校批准经费为准。
第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旨在夯实教学研究基础,凝练教学研究方向,为申报更高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成果运用于教学创造条件,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差旅费以及相关费用(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
2.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调研前需制定详细计划,确定调研的目的、路线,报教务处备案。
3.与项目相关的专家评审、咨询等费用。
4.资料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书籍、资料以及相关资料采集费。经费大于1万元的项目,资料费所占比重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经费小于1万元的项目,资料费所占比重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5.教材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教材出版费在报销时需附出版合同。
6.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整理等费用。材料费只针对理工科类项目,报销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
7.小型仪器设备费: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运输和安装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8.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费。
9.课程建设项目相关网站建设,视频、课件制作等费用。
10.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需的劳务费用,控制在总经费的20%以内。
第五条 经费管理及报销程序
1.所有教学研究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各项目经费下达后,各院系必须在当年3月初做出具体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填写《教学经费立项使用审批表》进行立项,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教学研究项目建设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监督和管理,制定独立的经费使用卡,记录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凭相关证明(专项建设项目需附《教学经费立项使用审批表》和《项目经费结算单》),经教务处组织审查核准,教务处处长签字后,按学校财务报销流程报销。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支取的项目经费。
1.自批准之日起,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方向。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
4.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办理延期申请,超出结项时间半年以上。
5.拒不接受检查。
第七条 各院系要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确保重点。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理,同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每年年终,各院系必须对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教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其他有关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