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公文处理、档案管理、网络通信、办公自动化、学术科研、涉外以及会议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上级有关单位发来的密级文件,由机要秘书专人保管,做到件件有登记,传递有手续,妥善保密。
第三条凡需传阅、批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文件的传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不得横传。密级文件、资料送呈领导阅办时,必须及时收回。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得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如确需带出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不得随意复印秘密材料和扩大涉密范围。
第五条不得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宣传材料中涉及秘密。教职工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由科研处对其作品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对外宣传材料,应由宣传部对其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审查。
第七条贯彻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学院校园网使用管理办法,严禁上网审批程序,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内部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外部访问。
第八条参加上级或有关单位召开的涉密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机要秘书登记、处理,个人不得保存或横传。
第九条要经常检查本科室保密工作,每学期末要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第十条严守保密纪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第十一条对无保存价值的密级文件、资料和内部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通过专门渠道销毁,严禁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要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