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租房补贴的通知【榆林学院办发〔2017〕15号】
2017年09月19日 人事处 

各单位:

为了临时性解决学校无住房教职工的租房问题,经2017年9月12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未享受学校福利性分配住房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学校在编在册人员中,未享受过学校福利性分配住房的教职工。人事代理、提档攻读博士学位、由学校确定的特殊岗位等人员不包括在内。

二、补贴办法

1.在编单职工按4万元补贴。

2.双职工补贴标准。若双职工均为在编人员,给予6万元补贴;若双职工中一位是在编人员,另一位是非在编人员,给予4万元补贴。

3.学校分配给过渡性住房的教职工中,若在2017年10月15日之前交回住房的,则按照上述相应补贴标准执行。若在2017年10月15日未交回住房的,暂不发放租房补贴,待交回住房后,按800元/月从租房补贴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月份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交回住房的当月止。

4.搬迁补贴。退回学校分配给过渡性住房的人员,学校按照每户3000元给予搬迁补贴。

三、其它说明

1.在学校工作年限不满10年提出辞职、调离及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外出学习的人员,向学校退还按照学校发给的租房补贴总额减去本人在学校工作的总月份(从2017年1月算起)乘以800元/月的总金额(双职工独立核算)后,方可办理离校及相关手续。

2.发放租房补贴后,本人向学校申请过渡性住房且予以提供的,从学校提供给过渡性住房后的下一个月起,按800元/月向学校缴纳租住房费用,费用从工资中按月扣减。

3.2017年1月起新进及学校定向培养毕业回校工作的博士,按《榆林学院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榆林学院党发[2016]46号)核算安家费,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4.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含补充协议)或者合同者,按所签协议或者合同执行。

四、该通知从2017年1月起执行,由人事处、国资处共同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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