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规定
2012年10月09日  

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榆林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规定》(榆林学院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教职工考勤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女职工哺乳假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文件精神,对我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情况下,可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假期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60%,基础性绩效工资50%,工龄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其它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假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津补贴停发,降温费、取暖费停发,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假期满时应按时上班,恢复原工资待遇;对于未经单位批准不来上班和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

二、探亲假及往返路费报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和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探亲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我校教职工享受探亲假期统一安排在寒暑假。在寒暑假中没有工作任务的教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到人事处办理有关休假手续。

(三)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

根据《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通知([81]财事字第113号)》,探亲假往返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凭据报销,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在本人标准工资的30%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三、假期及外出学习绩效工资计发办法

1、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执行全额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2、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事假。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

其它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外出学习。经组织批准的,规定学制期间执行绩效工资;经组织同意自费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旷工

根据《榆林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规定》、《榆林学院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工作,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完调动手续不上班者;

6、请假经校领导同意后未到人事处履行请假手续者。

旷工期间绩效工资扣发:

根据(陕人社发[2011]171号)文件精神,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 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五、辞退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予以辞退。辞退办法参照陕西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陕人调发[1992]17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度考核结果及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绩效工资处理按(陕人社发[2011]171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补贴按(陕人社发[2011]17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教材出版经费资助办法》
已是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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