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4〕25号】
2014年07月09日 财务处 

各院系(部)、各部门:

《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榆林学院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榆林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榆林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6月30日第9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1、《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2、《榆林学院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

3、《榆林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4、《榆林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榆林学院

2014年7月3日

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榆阳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榆林市辖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机场大巴车、地铁和公交车等)

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一般不得乘坐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一般不得乘坐

凭据报销

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外,其他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需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且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乘坐经济舱。

正处级干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其可乘坐标准折价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和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学校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学校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学校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出差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出差审批单,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出差审批表中各项内容均不得刮、擦、挖、补、涂、改,因特殊情况出差路线或人员等内容有变动的,需重新填批出差审批单。

全面实行公务卡后,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般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的,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特批,方可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院系(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院系(部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院系(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院系(部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院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再予以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标明食宿自理的,方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和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年发布的《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 京

500

350

100

2

天 津

450

320

100

3

河 北

450

310

100

4

山 西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460

320

100

6

辽 宁

480

330

100

7

大连

490

340

100

8

吉 林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450

310

100

10

上 海

500

350

100

11

江 苏

490

340

100

12

浙 江

490

340

100

13

宁波

450

330

100

14

安 徽

460

310

100

15

福 建

480

330

100

16

厦门

490

340

100

17

江 西

470

320

100

18

山 东

480

330

100

19

青岛

490

340

100

20

河 南

480

330

100

21

湖 北

480

320

100

22

湖 南

450

330

100

23

广 东

490

340

100

24

深圳

500

350

100

25

广 西

470

330

100

26

海 南

500

350

100

27

重 庆

480

330

100

28

四 川

470

320

100

29

贵 州

470

320

100

30

云 南

480

330

100

31

西 藏

500

350

120

32

甘 肃

470

330

100

33

青 海

500

350

120

34

宁 夏

470

330

100

35

新 疆

480

340

120

附表二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460

320

100

2

咸阳市

320

260

80

3

铜川市

300

230

80

4

宝鸡市

320

260

80

5

渭南市

300

260

80

6

汉中市

300

230

80

7

商洛市

300

230

80

8

安康市

300

230

80

9

榆林市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300

260

80

榆林学院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学校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校内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院系(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榆林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院系(部门)于每年1月上旬将年度培训计划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组织部、人事处据此统一制定学校整体培训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安排资金。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学校各院系(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10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院系(部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各院系(部门)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各院系(部门)组织培训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报销培训费,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培训费由各院系(部门)承担,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在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院系(部门)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各院系(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院系(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榆林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榆林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学校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安排出国培训。

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须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六条学校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填报《榆林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学校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七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陕财行〔2014〕4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组团单位与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第十条学校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一条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学校不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学校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财务处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第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资助,严禁向企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学校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组团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处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各国和地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2.榆林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1

各国和地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序 号

国家(地区)

币 种

培训费

(每人每天)

亚 洲

1

韩国

美元

80

2

日本

日元

8400

3

印度

美元

51

4

以色列

美元

65

5

泰国

美元

41

6

新加坡

美元

80

7

香港

港币

500

欧 洲

8

德国

欧元

66

9

英国

英镑

56

10

荷兰

欧元

57

11

瑞典

美元

90

12

丹麦

美元

79

13

挪威

美元

90

14

意大利

欧元

48

15

比利时

欧元

67

16

奥地利

欧元

48

17

瑞士

美元

95

18

法国

欧元

60

19

西班牙

欧元

48

20

芬兰

欧元

66

21

爱尔兰

欧元

59

22

匈牙利

美元

63

23

俄罗斯

美元

67

美 洲

24

美国

美元

87

25

加拿大

美元

80

26

巴西

美元

65

大 洋 洲

27

澳大利亚

美元

86

28

新西兰

美元

81

非 洲

29

南非

美元

65

附2

榆林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培训国别

(含经停)

培训时间

(天数)

出国培训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培训目标或必要性:

培训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日程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1.列入年度预算(人民币) 元

合计

培训费

国际

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

费用

2.外方资助(折合人民币): 元;外方名称:

合计

培训费

国际

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

费用

需说明事项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榆林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榆林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务处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国际交流处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校认真贯彻省上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五条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资助,严禁向企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学校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参照《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住宿费据实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不得用公款宴请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其他中资机构和企业等。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其他中资机构和企业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原始票据填报,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须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处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国际交流处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食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2.榆林学院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件1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城 市

币种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亚 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美元

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日元

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日元

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

日元

9000

10000

5000

10

缅甸

美元

90

50

35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美元

135

30

30

12

奎达

美元

70

30

30

13

其他城市

美元

60

30

30

14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200

70

40

26

吉达

美元

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70

40

28

巴林

美元

160

55

40

29

以色列

美元

200

70

40

30

巴勒斯坦

美元

180

70

40

31

文莱

美元

130

40

35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美元

175

50

35

33

孟买

美元

200

50

35

34

其他城市

美元

155

50

35

35

不丹

美元

160

50

35

36

越南

河内

美元

90

40

30

37

胡志明市

美元

80

40

30

38

其他城市

美元

70

40

30

39

柬埔寨

美元

100

40

30

40

老挝

美元

90

40

30

41

马来西亚

美元

110

50

35

42

菲律宾

美元

130

50

35

43

印度尼西亚

美元

125

50

35

44

东帝汶

美元

130

40

35

45

泰国

曼谷

美元

140

50

35

46

宋卡

美元

110

50

35

47

清迈、孔敬

美元

90

50

35

4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49

新加坡

美元

220

55

40

50

阿富汗

美元

100

38

30

51

尼泊尔

美元

140

50

35

52

黎巴嫩

美元

150

50

35

53

塞浦路斯

美元

100

40

35

54

约旦

美元

120

50

35

55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105

45

30

56

伊斯坦布尔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5

30

58

叙利亚

美元

110

50

35

59

卡塔尔

美元

160

60

40

60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港币

1200

500

300

62

台湾

美元

150

60

40

非 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美元

130

38

30

64

塔马塔夫

美元

100

38

30

6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38

30

66

喀麦隆

美元

120

50

35

67

多哥

美元

110

48

35

68

科特迪瓦

美元

120

50

35

69

摩洛哥

美元

130

50

40

70

阿尔及利亚

美元

180

55

35

71

卢旺达

美元

130

32

30

72

几内亚

美元

130

55

35

73

埃塞俄比亚

美元

210

50

35

74

厄立特里亚

美元

110

50

35

75

莫桑比克

美元

170

50

35

76

塞舌尔

美元

240

50

35

77

肯尼亚

美元

195

50

35

78

利比亚

美元

160

50

35

79

安哥拉

美元

400

60

40

80

赞比亚

美元

150

45

35

81

几内亚比绍

美元

135

45

35

82

突尼斯

美元

100

40

35

83

布隆迪

美元

150

40

35

84

莱索托

美元

100

35

30

85

津巴布韦

美元

120

45

33

86

尼日利亚

阿布贾

美元

270

60

35

87

拉各斯

美元

300

60

35

88

其他城市

美元

250

60

35

89

毛里求斯

美元

155

50

35

90

索马里

美元

180

50

35

91

苏丹

美元

130

40

32

92

贝宁

美元

150

35

30

93

马里

美元

150

50

35

94

乌干达

美元

170

50

35

95

塞拉里昂

美元

155

50

35

96

吉布提

美元

160

60

35

97

塞内加尔

美元

165

50

35

98

冈比亚

美元

170

50

35

99

加蓬

美元

180

60

35

100

中非

美元

140

50

35

101

布基纳法索

美元

140

50

35

102

毛里塔尼亚

美元

130

55

35

103

尼日尔

美元

145

50

35

104

乍得

美元

220

50

35

105

赤道几内亚

美元

200

50

35

106

加纳

美元

200

50

35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美元

180

50

35

108

桑给巴尔

美元

210

50

35

109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0

35

110

刚果(金)

美元

220

50

35

111

刚果(布)

美元

170

50

35

112

埃及

美元

170

50

35

11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170

50

35

114

博茨瓦纳

美元

170

50

35

115

南非

比勒陀尼亚、约翰内斯堡

美元

170

50

35

116

开普敦

美元

210

50

35

117

德班

美元

150

50

35

118

其他城市

美元

130

50

35

119

纳米比亚

美元

140

35

30

120

斯威士兰

美元

150

50

35

121

利比里亚

美元

195

50

35

122

佛得角

美元

120

50

35

123

科摩罗

美元

120

40

35

124

南苏丹

美元

160

40

32

125

马拉维

美元

130

50

35

欧 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27

康斯坦察

美元

90

50

40

12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40

129

马其顿

美元

120

50

35

130

斯洛文尼亚

欧元

90

30

25

131

波黑

美元

100

40

35

132

克罗地亚

美元

120

40

35

133

阿尔巴尼亚

美元

150

35

30

134

保加利亚

美元

110

45

35

135

俄罗斯

莫斯科

美元

285

45

40

136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200

45

40

137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美元

170

45

40

138

伊尔库茨克

美元

150

45

40

13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40

立陶宛

美元

120

45

35

141

拉脱维亚

欧元

90

35

25

142

爱沙尼亚

欧元

90

35

25

143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100

45

40

144

敖德萨

美元

130

45

40

145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46

阿塞拜疆

美元

150

45

40

147

亚美尼亚

美元

120

45

40

148

格鲁吉亚

美元

150

45

40

149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美元

230

45

40

150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5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210

45

40

152

土库曼斯坦

美元

120

45

40

153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美元

120

40

32

154

撒马尔罕

美元

100

40

32

15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0

32

156

白俄罗斯

美元

180

45

40

157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美元

160

45

40

158

阿拉木图

美元

200

45

40

15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60

摩尔多瓦

美元

90

45

40

161

波兰

华沙

美元

150

50

40

162

革但斯克

美元

130

50

40

163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50

40

164

德国

柏林、汉堡

欧元

150

60

38

165

慕尼黑

欧元

130

60

38

166

法兰克福

欧元

180

60

38

167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38

168

荷兰

海牙

欧元

150

60

38

169

阿姆斯特丹

欧元

170

60

38

170

其他城市

欧元

130

60

38

171

意大利

罗马

欧元

160

65

38

172

米兰

欧元

140

65

38

173

佛罗伦萨

欧元

120

65

38

174

其他城市

欧元

110

65

38

175

比利时

欧元

160

60

38

176

奥地利

欧元

140

60

38

177

希腊

欧元

110

55

35

178

法国

巴黎

欧元

150

60

40

179

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

欧元

130

60

40

180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40

181

西班牙

欧元

125

60

38

182

卢森堡

欧元

160

55

38

183

爱尔兰

欧元

120

60

38

184

葡萄牙

欧元

130

60

38

185

芬兰

欧元

145

60

40

186

捷克

美元

160

45

50

187

斯洛伐克

欧元

90

35

30

188

匈牙利

美元

180

45

45

189

瑞典

美元

280

80

50

190

丹麦

美元

200

80

50

191

挪威

美元

200

80

50

192

瑞士

美元

200

70

50

193

冰岛

美元

200

65

50

194

马耳他

欧元

90

38

25

195

塞尔维亚

美元

120

40

30

196

黑山

欧元

90

30

22

197

英国

伦敦

英镑

160

45

35

198

曼彻斯特、爱丁堡

英镑

140

45

35

199

其他城市

英镑

125

45

35

美 洲

200

美国

华盛顿

美元

210

55

45

201

旧金山

美元

250

55

45

202

休斯顿

美元

180

55

45

203

波士顿

美元

230

55

45

204

纽约

美元

245

55

45

205

芝加哥

美元

220

55

45

206

洛杉矶

美元

200

55

45

207

夏威夷

美元

195

55

45

208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5

45

209

加拿大

渥太华、多伦多、卡尔加里、蒙特利尔

美元

210

55

45

210

温哥华

美元

240

55

45

211

其他城市

美元

190

55

45

212

墨西哥

墨西哥

美元

150

50

45

213

蒂华纳

美元

120

50

45

214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50

45

215

巴西

巴西利亚

美元

160

50

45

216

圣保罗

美元

240

50

45

217

里约热内卢

美元

260

50

45

218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50

45

219

牙买加

美元

160

50

45

220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元

180

50

45

221

厄瓜多尔

美元

120

40

32

222

阿根廷

美元

130

50

45

223

乌拉圭

美元

135

50

45

224

智利

圣地亚哥

美元

135

47

45

225

伊基克

美元

120

47

45

226

安托法加斯塔、阿里卡

美元

110

47

45

227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7

45

228

哥伦比亚

波哥大

美元

190

40

35

229

麦德林

美元

110

40

35

230

卡塔赫纳

美元

120

40

35

231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0

35

232

巴巴多斯

美元

250

60

45

233

圭亚那

美元

160

50

45

234

古巴

美元

135

40

37

235

巴拿马

美元

135

45

45

236

格林纳达

美元

190

45

45

237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元

150

60

45

238

秘鲁

美元

140

40

40

239

玻利维亚

美元

110

36

30

240

尼加拉瓜

美元

120

45

45

241

苏里南

美元

110

50

45

242

委内瑞拉

美元

230

45

45

243

海地

美元

180

45

43

244

波多黎各

美元

150

45

45

245

多米尼加

美元

150

45

45

246

多米尼克

美元

120

45

45

247

巴哈马

美元

220

45

45

248

圣卢西亚

美元

200

45

45

249

阿鲁巴岛

美元

200

45

45

250

哥斯达黎加

美元

120

45

40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251

澳大利亚

堪培拉、帕斯、布里斯班

美元

180

60

50

252

墨尔本、悉尼

美元

200

60

50

253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60

50

254

新西兰

美元

180

60

45

255

萨摩亚

美元

170

47

45

256

斐济

苏瓦

美元

190

45

50

257

楠迪

美元

120

45

50

258

其他城市

美元

110

45

50

259

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元

350

55

50

260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120

40

30

261

马绍尔群岛

美元

120

55

35

262

瓦努阿图

美元

150

55

35

263

基里巴斯

美元

195

55

35

264

汤加

美元

160

60

35

265

帕劳

美元

180

60

35

266

库克群岛

美元

180

60

35

267

所罗门群岛

美元

200

60

35

268

法属留尼汪

美元

140

60

35

269

法属波利尼西亚

美元

240

60

35

附件2

榆林学院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

(级别)

团员

人数

本单位

参团人数

出访国别(含经停)

培训时间(天数)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单位外事部

门审核意见

单位外事

部门盖章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合 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共 万元,已用 万元,剩余 万元

单位财务部

门审核意见

单位财务

部门盖章

备注:出访团组和财务处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

 

附件【榆林学院发[2014]25号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pdf已下载
上一条:关于印发《榆林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4〕27号】
下一条:榆林学院关于2014年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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