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各部门:
《榆林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6月30日第9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榆林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学院
2014年7月15日
榆林学院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人员经费主要涉及津贴类和劳务报酬、补助类等费用。根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现就学校人员经费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津贴类
第一条 工资类津贴
(一) 国发工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执行,打卡发放。
(二)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津贴和奖励性津贴,其中,基础性绩效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津贴年底一次性打卡发放,按《榆林学院绩效工资执行方案》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条 课时类津贴
(一) 外聘授课型教师。用人单位确需外聘符合具备学校从事教学人员相应的上岗条件且承担授课任务时,学校支付总费用的65%,所在单位承担总费用的35%(费用从本单位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中支出)。具体课时标准参见附表,也可根据授课专业或者参考学校同类人员课时标准等情况另行核算,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课程结束时由外聘教师、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共同确定发放办法。
(二) 校内授课型教师。主要是指承担全校性素质选修课程的教师。其课时津贴统一由学校支付,课时标准与外聘授课型教师相同。也可根据授课专业或者课程等情况另行核算。课程结束后由教务处或者相关部门核算统一打卡发放。
第二章 劳务报酬、补助类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
第三条 劳务报酬
(一) 创建指导型教师。根据被聘人员的水平和承担的工作情况,其报酬数额由聘用部门和人事处商定。
(二) 协作建设型教师。按被聘人员在建设中所完成的任务量,参照相应职称的外聘上课教师的标准以有效时间计算报酬。
(三) 交流型教师。来校交流人员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学校可支付交通、住宿、接待等相关费用。学术报告或者讲座报酬由科技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核算。对不易定量计算的报酬由相关部门与人事处协商确定。
其他与外聘教师相关的管理办法按照《榆林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助
(一)劳务用工补助。使用部门如需发放各类劳务用工补助,需按照国家有关劳务用工补助制度、政策、规定或者双方用工合同约定核算,报送相关部门认定后确定补助额度和发放方式。
(二)驾驶员考勤补助。为了强化并灵活的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党政办出台了《加强驾驶员考勤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10月起执行)。其中规定如何对驾驶员的上岗情况考核及奖励,学校在驾驶员管理工作中仍然按照该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三) 各类考试劳务费补助。学校各类考试中涉及我校教师劳务费的可按照或者参考2013年12月31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标准核算(参看附表)。其他未涉及的与考试相关涉及到我校教职工劳务费的可参考附表中的标准另核。
(四) 项目评审、审稿等报酬。涉及到需支付项目评审费、审稿的稿酬等费用可参考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人事处审核报销方式。
(五) 各类加班补助。为规范加班管理,确保全校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全面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和急需加班完成又无法安排补休的,经申请并审核后从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适当予以考虑。
(六)其他类别。主要包括班主任(或辅导员)补助费、审稿补助费等其他费用。班主任(或辅导员)补助原则上按照《榆林学院班主任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其它情况说明
第五条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津贴或者劳务报酬,在报销时必须附上相关的报销依据。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报销时的审批以及发放流程与《财务报销程序及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要求保持一致。
第七条补助类标准参看附表。
第八条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本意见解释权在人事处和财务处。
附表:补助类别与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与补助标准
主要补助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考试类
劳务费 |
全国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 |
30元/小时 |
1.此项费用由承担部门或教学单位支出或绩效工资中出。
2.报销时将监考补助名单报人事处审批备案,经核实后打卡发放。 |
一般性校内考试 |
30元/小时 |
补考、清考、校级招聘考试等 |
100元/次 |
学校承担校外性考试 |
标准自定 |
项目评审 |
校内科研、
教改等项目的前期评审 |
80-100元/项,累计评审费原则上不超500元 |
1.由负责项目评审部门或项目主持人支出。2.报销时附评审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批备案,核实后打卡发放。 |
课时津贴 |
外聘授课型教师 |
正高级70元/课时;副高级60元/课时;中、初级50元/课时 |
1.学校支付外聘教师总费用的65%,所在单位承担总费用的35%(费用从本单位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津贴中支出)。2.也可根据授课专业或参考学校同类人员课时标准等情况另行核算,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课程结束时由外聘教师、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共同确定发放办法。 |
全校性素质选修课教师 |
核算后打卡发放。 |
审稿费 |
审阅稿件及论文 |
1.校内专家50元/稿
2.内审30元/稿
3.校外可由负责单位按约定核算 |
1.此项费用由委托审稿部门支出。2.费用由稿件论文难易及审阅次数而定,每稿审阅费原则上不超100元。3.审阅详单及发放详单由部门每学期末报人事处审批打卡发放。 |
班主任
(辅导员) |
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工作 |
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
1.此项费用由学生处(学工部)专项经费支出。2.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发放。3.每学期末统一由学生处报交人事处审批打卡发放。 |
电话补助 |
电话、流量费 |
20元/月;
3元/天 |
1.此项补助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在履行教学任务或执行行政职务时必须远离教学、办公区期间。2.此项费用由任务执行部门承担。3.如有其它外出性补助时此项补助不可重复执行。 |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
教师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 |
15元/小时;80元/天 |
1.此项费用由专项经费中支出。2.由相关部门每学期末报送人事处审核。3.报送人事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补助 |
1.国家、省、校明文规定的补助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其他未列入的可根据相关部门上报情况审核。 |
说明 |
1. 所涉及的劳务报酬或补助类等费用报销时原则上均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打卡核发。2.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3. 涉及到的补助标准可做动态调整。
4. 学校以及各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不与补助。5. 专项工作或者活动计划中涉及到人员补助等相关费用的从专项计划经费中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