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12月17日第21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榆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榆林学院
2014年12月24日
榆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榆林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城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监察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为单数。
教师代表2人,由申诉学生院系选派。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为校学生会主席、申诉学生院系学生会主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出申诉时间。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条例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学校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院系、班级、专业、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要求;
(三)支持申诉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15的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如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请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用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并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原处理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决定。学生仍有异议,还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没有要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之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会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四) 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听证笔录作为学生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