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榆林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榆林学院
2015年1月17日
榆林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 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对外交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外宾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外宾接待经费从外事专项中支出。
第四条 我校外宾接待的范围包括国(境)外来校访问的外宾以及我校招聘、招收的外专、外教和留学生。我校外宾接待须经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外事专项经费预算。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和对外交流工作需要,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接待,全部招待或部分招待天数一般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过规定天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应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一般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莱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一般每人每天260元。在所住宾馆用自助餐的,按与宾馆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宴请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250元(冷餐、酒会、茶会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我校邀请的外宾,在榆林市区期间宴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车或大巴车。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具备资质、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我校外宾一般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安排。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1次,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访问我校的一般外宾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200元,对访问我校的国(境)外高校专家学者,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
第十四条 外宾在榆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 机场贵宾厅使用费、景点门票费等其他必要的经费开支,要从严掌握,注意节约。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榆林市以外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出台的国内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部门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核实,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误餐补助费与差旅费不可重复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虚报冒领误餐补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经费各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