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对榆林润泽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5〕12号】
2015年06月04日 财务处 

 

榆林润泽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榆林学院对榆林润泽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5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榆林学院对榆林润泽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榆林学院

2015年5月25日

榆林学院对榆林润泽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榆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榆林润泽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集团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润泽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充分调动润泽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润泽集团公司的性质

润泽集团公司是学校全额出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其经营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要求,其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二、润泽集团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

润泽集团公司的财务活动是整个学校财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润泽集团公司除了遵守《公司法》《预算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等国家统一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之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内部制定的相关财务制度,并在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框架之下,建立和健全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的配套财务管理办法。

三、润泽集团公司的会计岗位设置

润泽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各会计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监督及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

四、润泽集团公司的会计人员配备

润泽集团公司的会计人员由财务总监和会计主管及会计人员组成。

1.财务总监

学校对润泽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协助董事长(总经理)管理财务工作,参与公司业务决策活动。财务总监须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及内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代表学校监督管理公司会计业务,审核各项经济活动,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财务总监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会计师(经济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会计主管及会计人员

润泽集团公司必须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根据经济业务需求,足额配备相应的会计主管和相应的会计人员。所有会计人员必须热爱会计工作、刻苦钻研会计知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执行国家、学校和公司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润泽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按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学分,定期通过年检后方可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此外,校财务处还应不定期对润泽集团公司的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润泽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

1.预算管理

润泽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按照现行的财经制度规定,部分或全部纳入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实行预算管理。润泽集团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依据价格体系向学校报送运行经费预算,校财务处据此下达润泽集团公司日常维持经费预算并以专项单独列支核算。润泽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结算时,学校根据价格体系实际执行情况,对预算予以追加或核减。

2.日常管理

润泽集团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要符合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凡与学校发生的经济业务,应与学校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数字保持一致;年终上报的报表要与本单位账务数字保持一致。此外,润泽集团公司应按规定每季度给学校财务处报送资产负债表,以便学校财务处能及时掌握润泽集团公司经济活动的整体情况。

3.资产管理

润泽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公司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公司应当明确经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资产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购置、入库、报废等手续,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监督检查。润泽集团公司需对现金、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润泽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润泽集团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须经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集体研究。

4.监督管理

财务和审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力保障。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对润泽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应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润泽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财务报账程序来实施事前监督;润泽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校反映;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业人员对润泽集团公司进行校内审计,润泽集团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此外润泽集团公司还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校外审计及工商、税务、物价等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润泽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润泽集团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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