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修订)》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5〕16号】
2015年07月19日 教务处 

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修订)》《榆林学院教学过失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等三个文件,经2015年7月7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修订)》

2.《榆林学院教学过失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3.《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榆林学院

2015年7月14日

《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修订)》

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是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手段,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的基本原则

1.教师岗位目标任务包括理论课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性环节教学、科研以及其它教学工作。

2.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经教务处审批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纳入教学工作量化的范畴。

3.教师按《榆林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院发[2010]9号)认真组织教学,达到教学要求的教学任务按本办法量化;因故暂停授课的教师,其停课后的教学任务计入继任教师岗位目标任务。

二、各类教学工作量化办法

(一)理论教学工作:主要包括教师备课、课堂讲授、课后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平时考核和课程复习等教学环节的工作。

其计算办法是:理论课工作量= 完整工作量+补偿工作量;

1.完整工作量=实际执行课时×课程系数K

(1)一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K取值按职责履行情况累加:完成教师备课、课堂讲授0.8+完成作业批改0.15+完成课后辅导答疑0.05;

(2)公共体育课K取:0.8;

(3)声乐、器乐(专业课)K取: 6人(及)以下0.7;7-10人0.8;11人(及)以上1.0。美术K取:20人(及)以下0.9;21人以上1.0。

(4)双语教学新开课K取2,非新开课K取1.5;

2.补偿工作量

(1)重复班工作量计算:重复班数×实际执行课时×0.8;

(2)超标准班级工作量计算:(班级人数-50)×实际执行课时×0.005;

(3)考试考务工作量计算:期中、期末考试命题(含制定标准答案),每套(含A、B)试卷记4个标准课时;评阅试卷、试卷分析以及登分等按班级学生数×0.1课时计算(集体阅卷按包干计算,无试卷课程考试考务工作量不计);

(4)开设新课工作量计算:教学课时数×0.2;

(二)实验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准备、讲授、指导、实验报告批改等教学环节工作。

1.完整工作量

实验课(包括计算机上机实验)工作量=教学课时数×K;

实验课K取值按职责履行情况累加:完成实验准备0.2+完成实验讲授、指导0.7+试验评定、完成实验报告批改0.1。

2.补偿工作量

(1)理、工、农、管分组重复实验补偿工作量=重复实验组数×计划课时数×0.9;

(2)上机实验超标准班级工作量计算=(班级人数-50)×实际执行课时×0.005;上机实验重复班工作量=重复班数×实际执行课时×0.8;

(3)有单独考试或新开实验课,按照理论课教学补偿工作量计算;

(三)实践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实(见)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美术写生、毕业演出、展演等教学环节,完成实习准备、组织动员、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总结等工作。

1.教育(生产)实(见)习、专业(毕业、课程)实习、美术写生

(1)一般情况,榆林市区内每天计2课时,榆林市区外每天计4课时。实习带队教师每天工作量上限为4课时;

(2)教育实习集中试讲指导:每生计1—2个课时;

(3)实习结束收集材料、批改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等每位学生计0.1个课时;

实(见)习工作量=指导实(见)习天数×2/4

2.课程设计

每位教师指导学生原则上限50人以内,时间以教学计划周数为准,每生每周为0.4个课时;超过50人,超出部分每生每周为0.2个课时。

课程设计指导工作量=指导周数×学生数×0.4

3.学年论文

每位教师指导学生原则上限50人以内,时间以教学计划周数为准,每生每周为0.3个课时;超过50人,超出部分每生每周为0.15个课时。

学年论文指导工作量=指导周数×学生数×0.3;

4.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展演)

指导教师每指导完成一届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展演)工作量计算:每生计8-10个工作量;如有答辩每生计另0.2个工作量;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展演)指导工作量=本人指导学生人数×(8/10)+参与答辩小组学生人数×0.2;

5.通识实践

包括入学教育、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等,指导教师完成编制任务书、动员、组织安排、指导、批改实践报告、评分以及总结等教学任务,每天按2个工作量计算。

(四)其他教学工作

1.指导青年教师(仅限于助教)教学工作量

指导青年教师,每位导师指导人数每学期限1人,计10个工作量;各院系必须在开学初将指导青年教师工作计划,书面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不计入工作量。

2.指导本科生工作量

每指导一名学生计0.4个工作量。

3.专职课程辅导教师工作量

专职课程辅导教师(是指完成听课、习题课、辅导、作业批改、考查、考试等工作者,互做辅导者不在此列)工作量计:教课时数×0.2。

4.由学校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开设的课程,如就业指导、党课、创业基础等课程工作量按照计划课时数计工作量。

三、非教学工作

涉及监考,行政减免,院系(部)组织教研室活动、青年教师学习和指导、开展各类竞赛等非教学工作量由各院系(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自行认定,并在教师考核过程中具体体现。

四、教研、科研工作量

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详见《榆林学院教研、科研绩效计分办法》。

五、有关说明

1.教学工作量化对象必须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公共素质选修课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就业指导、党课、创业基础等课程的教学任务由归口部门统一安排,学期初报教务处,学期末填写《榆林学院教师岗位任务量化表》,交教务处审核认定。

2.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实行教师填写,教研室、院系(部)、教务处三级认定的办法。教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榆林学院教师岗位任务量化表》,教研室对教师个人填写的量化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院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对教师本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定,签注意见后统一于学期末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院系(部)上报的教师教学任务对量化表进行最终审核。

3. 填写教师量化表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于考核不严格或填报不实,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除扣除本人全年教学工作量的10%外,扣除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负责人10%的管理津贴,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院发〔2009〕40号文件废止。

榆林学院教师岗位任务量化表

二O年 — 二O年第学期

院(系部)教研室 姓名职称职务

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验课)

K1

完整工作量

课程名

考核方式

班级

人数

周数

周课时

K值

理论/实验

工作量

补偿工作量

理论课

名称

计算公式

重复班

重复班数×课时×0.8

超标准班

(班级人数-50)×课时×0.005

考试考务

命题:套×4+评阅试卷(学生数×0.1)

开设新课

课时×0.2

实验课

重复实验

重复实验组数×实验课时×0.9

上机重复班

重复班数×课时×0.8

上机超标准班

(班级人数-50)×课时×0.005

实践教学工作量

K2

完整工作量

实(见)习

指导实(见)习天数×2/4

课程设计

指导周数×学生数×0.4

学年论文

指导周数×学生数×0.3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展演)

指导学生数×(8/10)+答辩学生数×0.2

通识实践

天数×2

其他实践

其他教学工作量

K1

指导青年教师

指导教师数×10

指导本科生

指导学生数×0.4

专职课程辅导

课时数×0.2

归口其他部门

(就业指导、党课、创业基础等)实际课时数×1

非教学工作量

监考

中期、期末的各类考试监考工作量

减免

行政管理岗位减免工作量

教研室活动

每学期最多计6个工作量

学习、竞赛

根据实际情况计工作量

开放实验室

根据实际情况计工作量

其他

非教学工作量单独合计(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教科研工作量

K3

教研(科研)

项目(期刊.著作.教材)类型(级别):对应工作量

各类奖励(专利)

奖励(专利)类型(级别):对应工作量

指导学生

指导类型(级别):对应工作量

其他

工作量合计并教研室审核

类型

K1

K2

K3

合计(K1+K2+K3)

工作量小计

教研室审核

说明:以上教研室审核一栏填写是否完成对应岗位目标任务(填写“完成”或“未完成”)。非教学工作量单独上报人事处,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教研室主任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院系部审核

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核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考核方式填写“考查”或“考试”。

2.行政减免工作量按照对应岗位规定减免工作量填写。

3.工作量小计中课堂K1=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验)+其它教学工作量。

                  

 

               

 

 

 

 

 

 

 

 

 

 

 

 

 

 

 

 

 

                  

 

 

 

 

 

 

 

 

 

 

 

 

  《榆林学院教学过失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运行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过失和事故的发生,并使已发生的各类教学过失和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过失和事故的认定

教学过失或事故是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直、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的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

第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情节十分恶劣并造成严重影响。

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或非不可避免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5.因指导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类

1.因指导教师履职不到位,被指导学生3人(指导5人以内按照2人)及以上因抄袭或者质量不合格被做延期处理。

2.拒不接受院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及相关工作。

三、考试及成绩管理类

1.相邻两年试题重复率超过60% 。

2.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3.考试命题、审查、印制、装订、传送等环节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4.监考人员因缺席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5.拒绝履行监考职责。

6.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

7.未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阅卷或因其它原因造成评分误差达15分。

8.在考试与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

9.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考试事故。

四、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重大影响。

2.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教学档案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五、教学保障类

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的对象达2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3.采购伪劣教学仪器、实验用品,影响教学,造成经济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

第二条 较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未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2.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课程表上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擅自找人代课。

3.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4.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5.按教学要求向学生布置的作业从不批改。

6.专业实(见)习期间,指导(带队)教师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类

1.指导教师未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导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程滞后三周以上。

2.指导教师履职不到位,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不合格。

三、考试及成绩管理类

1.监考人员迟到超过5分钟。

2.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3.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

4.考试试题不严密(谨),影响学生答题(影响部分超过总分5%)。

5.由于错登、漏登学生成绩影响学籍管理(处理)。

6.评分误差达10分。

7.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考试事故。

四、教学管理类

1.因教材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且未能及时追回,造成不良影响。

4.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不良后果。

5.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五、教学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达10分钟以上。

3.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无故缺误达3次以上。

3.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4.实验(上机)课实验管理人员未按时到岗或实验(含上机)指导教师擅自离岗。

5.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擅自离队一天以上。

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类

1.无故不参加院系或教研室安排的毕业设计(论文)的讨论、中期检查和答辩等工作。

2.指导教师有效指导次数少于4次。

3.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毕业论文指导及相关工作。

三、考试及成绩管理类

1.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试题或评分标准。

2.试题页面编辑不规范,试卷缺页或试题分值错误。

3.试卷封装有误,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以内。

4.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

5.监考人员擅离考场。

6.院系(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监考人员擅自找他人代替监考。

7.评分误差达5分。

8.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考试过失。

四、教学管理类

1.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院系(部)同意,但院(系)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推迟6个月以上。

3.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或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上级和学校文件传达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五、教学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无特殊原因在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使用院(系)连续五个工作日未报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响铃时间正负误差超过5分钟;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且报告有关部门后连续2天未能纠正,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连续2天未能按规定清扫。

4.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延误正常上课达5分钟以上。

第四条 教学过失行为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2.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接打手机而影响正常教学。

3.经批准调课的任课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调整情况,造成教学场所使用冲突。

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类

1.教师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关材料中缺少按规定应有的评语、意见和签字,或者意见评语不完整,日期混乱。

2.答辩小组和答辩委员会负责人意见简单,只写“同意”或“情况属实”等。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

3.错登、漏登学生成绩。

4.考试结束后教师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批阅或成绩录入工作。

5.考试相关材料保存未按规范装订、相关内容填写不规范。

6.未按规定规范要求进行试卷分析。

7.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考试事故。

四、教学管理类

1.未按时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2.因工作疏漏造成已排定下发的课表变更。

五、教学保障类

1.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延误正常上课时间。

2.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在正常上课和考试期间喧哗吵闹。

3.值班人员未能及时打扫教室或其它教学场所卫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4.教学设备因人为原因,未能及时有效维护和维修,使教学活动受到不应有的影响。

第二章 教学过失和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一条 教学过失和事故的认定分两级进行,教学过失行为和一般教学事故由院系(部)、部门认定;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条 出现教学事故后,由教务处填写《榆林学院教学过失和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卡》(见附表),并要求事故责任人写出相关说明及检查,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应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条 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过失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院系(部)、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条 教学保障类教学过失和事故的除按相应程序处理责任人外,还应通报其所属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种教学事故都要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三章 教学过失和事故的处理

第一条 教学过失的处理

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半个月基础岗位津贴。

第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基础岗位津贴。

第三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一年内教学奖参评资格,扣发两个月基础岗位津贴。

第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不得参加各项优秀的评选,在最近一次的职称评定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扣发三个月基础岗位津贴。

一年内出现两次教学过失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处理;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出现一般和较大教学事故,或两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追究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未明晰的教学事故可参照认定及处理。

第二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榆林学院教学过失和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向院系(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接受。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积极鼓励和支持应届本科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是不断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构建良好教风学风的有效手段,也是本科生提升知识层次,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为促动这一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各院系在每年新生入学初,应将介绍考研有关信息作为入学教育的一部分,并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英语过级考试、高等数学竞赛以及专业课学习等情况,动员学有潜力的学生树立远大目标,刻苦奋进,积极报考硕士研究生。

二、各院系应指定专人,在考研专业课辅导、资料与信息的搜集、志愿报考、导师选择以及学习场所安排等方面积极为学生提供帮助。

三、学校通过考察与评估,引入综合实力较强的考研教育辅导机构,供有志于考研的学生选择。同时,院系也可举办考研辅导班,可适当向学生收取费用,用于支付考研辅导工作中的费用。

四、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采取过程支持与结果奖励双重结合的方式予以激励。

1.学生参加考研单科过线者,可获得对应课程任一学期的学分。

2.按每录取一名考生2000元的额度,奖励考生所在院系,用于考研工作相关费用的支付。

3.对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给予每生1000元奖励。

4.学校对考取“985”、“211”工程大学研究生的特困生给予每生1000-3000元的资助。

五、考取研究生的考生均奖励4学分(可冲抵专业任选课和素质拓展课学分)。

六、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者,毕业后如愿回校工作,学校将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七、学校将各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考研情况,作为评估其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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