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刘亚玲等八名同志辞职的决定【榆林学院发〔2015〕27号】
2015年12月23日 人事处 

 

各院(系、部) 、各部门:

我校刘亚玲、吕斐、张鸿雁、李小娜、董媛媛、胡军和、党晶晶、安小梅等八名同志分别于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八名同志的辞职。

特此通知。

榆林学院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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