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
《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榆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4月6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3.《榆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榆林学院
2016年4月10日
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2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依据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其组成有:
(一)组长:院长;
(二)副组长:主管副院长;
(三)成员: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行使采购领导小组的相关职责;
(三)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决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事项,或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资质要求以及评标原则等事宜;
(五)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依法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其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校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供应商信息库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落实,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
(四)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展开监督检查工作,对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六)负责采购计划报送、代理机构比选、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项目评审、国家专项经费采购合同、报表统计、采购档案收集管理等采购的具体操作性事务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学校监察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为三人,由监察处负责人为组长,其职责有:
(一)监督并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
(二)审核与采购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监督评标成员的抽取及评标工作;
(四)负责接受、处理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投诉。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监察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1.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2.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4.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5.审查开标现场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需出具的相关资质;
6.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过程;
7.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
8.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二)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进行审查;
1.制定学校审计及合同运行有关管理制度;
2.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3.审查“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4.监督开标、评标工作;
5.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6.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审计监督。
(三)财务处
1.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2.对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3.审核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涉及价款的有关条款;
4.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5.审核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6.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论证、审批及采购、预算、申报等准备工作;
2.向招标办提出采购申请;
3.负责限额以下相关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参与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
5.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6.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付款事宜。
第十条所有采购项目实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申报的项目推荐1-3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的立项与论证、采购过程中的技术参数编制、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工作;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和考核奖惩依据《榆林学院采购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凡预算金额达到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执行;必须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按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须报请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2)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项目在30万元(含)—200万元。
(3)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分别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以下项目须通过学校集中采购实施:
(1)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项目;
(2)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3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
(三)以下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但需报招标办审批:
货物和服务类不足1万元(不含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工程类不足5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方式参照校内集中采购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凡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物资、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依据陕西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我校采购使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一)分散采购指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
(二)集中采购指由招标办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
1.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以满足需求的最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以满足需求最低价原则的采购方式;
5.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6.单一来源是指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是我校集中采购的主要形式,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开标后没有(或不足三家)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未能成立的;
2.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2.发生不可预计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提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
第十七条凡预算金额达到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先办理采购审批手续,不得先采购后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招标办提交项目采购申请书(如项目需要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申报单位还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及项目情况说明),如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办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招标办领取《榆林学院采购审批表》,由招标办依据提供的项目采购申请书确定该项目采购方式;
(三)项目申报单位携《榆林学院采购审批表》和申请书办理审批手续;
(四)项目申报单位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向招标办提交相关资料,招标办依据采购审批表上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工作流程依据《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如需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办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项目申报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组织验收、审计、报销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验收
第十九条学校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承诺订立合同。合同文本由采购组织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中标人共同完成,合同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六份。
第二十条学校各类合同应按照榆林学院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之规定执行。
合同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审查签署,未以学校名义与供应商订立的采购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中,若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须经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履行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监督。合同在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终止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招标办。
第二十三条在货物到货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合同对货物进行检查,并出具到货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所有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办理项目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验收报告、审计意见等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六条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采购文件应当由采购组织单位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的保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榆林学院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由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限制其1-3年不得参与榆林学院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向采购人员行贿谋取供货权的;
(二)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供货权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将获得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六)供应商不履行与学校已签订的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招标纪律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活动中采取走形式、明招暗定,私下泄露标底的;
(四)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邀请,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拒绝或不上交的;
(五)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在谈判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擅自同意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的;
(八)发现投标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串标、围标、挂靠投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九)明知属于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而不拒绝或不追究违约责任,接收质量不合格产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随意高出合同价格进行结算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后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购置某些物资设备、服务与工程有明确规定的(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物资设备),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采购审批
第四条凡在学校当年预算内但未达到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内容属于其规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范围内的,按其规定进行采购;
(二)采购内容不属于其规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范围内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按分散采购程序执行。
第五条凡在学校当年预算内且达到依据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采购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招标办提交项目采购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资、服务类:项目名称、参考技术指标要求、数量、质量、预算价格、交货日期、所需物资设备、服务的用途及有关说明、资金来源等;
(二)修缮工程类: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采购申请书上应有资金来源项目所属部门主管校领导、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招标办收到采购申请书后,在《榆林学院采购审批表》上作出对该项目采购方式的意见(对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依据其审批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持该审批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未完成采购审批的情况下组织采购。如出现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招标办,可以先行组织采购,后补办手续。
第三章 采购程序
采购流程为:申报预算-审批立项-申请招标-审定标书-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验收。
第七条分散采购程序:
(一)招标办或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采购;
(二)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和报账手续。
第八条集中采购程序:
(一)询价采购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招标办提交询价文件的技术部分,并提供推荐的供应商(生产商)的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2.招标办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审批;
3.招标办公示询价公告3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文件;
4.招标办召开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商务专家及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采购会议;
5.参会人员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按照满足需求最低价的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6.全体与会人员应现场填写《榆林学院询价采购活动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7.招标办应将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二)竞争性谈判程序与竞争性磋商:
1.项目申报单位向招标办提交谈判文件的技术部分,并提供推荐的供应商(生产商)的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2.招标办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完成后需经项目申报单位确认签章;
3.招标办公示采购公告后(竞争性谈判公示不少于7日,竞争性磋商公示不少于10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同时负责对谈判文件进行答疑。如有需要,招标办应组织潜在供应商对现场进行踏勘;
4.招标办组成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商务专家及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谈判小组;
5.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地点时间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6.谈判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综合考虑质量、服务等情况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
1)竞争性谈判:满足采购需求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最终供应商;
2)竞争性磋商:满足实质要求综合评分法原则确定最终供应商。
确定候选供应商后,应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7.全体与会人员应现场填写《榆林学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备案表》或《榆林学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8.招标办将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程序:
1.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组成。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技术部分”,招标办负责“商务部分”及两部分的组合。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项目申报单位、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审批;
2.公开招标的: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主要性能指标、资格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报名截止时间等;
2)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10日。
3.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办确定供应商,并向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内容、主要性能指标、资格要求、投标须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
4.公开招标的:招标办应负责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投标文件;
5.在招标文件发出后,若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提出疑问的,商务部分由招标办负责解释,技术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解释。解释和答疑应由招标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必要时招标办应组织所有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踏勘;
6.招标办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召开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商务专家及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评标委员会中需要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成员,应在召开标会前24小时内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抽取。该名单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予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同时由招标办及时更换评标人员;
7.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所注明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否完整、有效。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8.投标文件如出现以下情况,确定投标文件无效并取消其投标资格:
1)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没有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没有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书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3)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做出积极响应、物资设备、服务型号不明、规格不清、价格含糊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超出经营范围;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投标文件不能满足学校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技术参数或技术要求的;
9.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
10.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中标候选人。一般应选择2到3个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排名;
11.《评标结论表》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结论表》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2.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办须将评标结果公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榆林学院监察处书面提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方可确定为最终中标人;
14.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合同或中标单位不能履行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15.如所有中标候选人都未能与学校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项目申报单位应报告招标办和监督小组,对项目审核后重新安排采购;
16.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违约,已签订的合同自动废止,同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后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学校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7.招标过程应由一人做全程纪录,评标记录作为签订供货合同和发生争议备查的主要文件之一,一并存入招标档案;
18.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应当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19.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经招标办与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场商议后未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
2)出现影响采购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应予废标的。
(四)单一来源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招标办提交谈判文件的技术部分,并提供推荐的供应商(生产商)的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2.招标办对单一供应商(单一品牌商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招标办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响应文件格式五部分。采购文件完成后需交项目申报单位、监察处、审计处审批;
4.招标办组成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商务专家及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谈判小组;
5.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谈判;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采购预算的,谈判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并填写《榆林学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6.采购结果由招标办公示,如需签订合同,招标办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九条监督小组应全程参与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并对其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项目验收
第十条凡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六份。
第十一条合同应由招标办、项目申报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共同起草,合同草拟完成后应经项目申报单位、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合同的履约与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审签与运行等事项按榆林学院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中标人应缴纳或在合同中扣除一定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中标单位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后,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核实。无异议则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若项目申报单位对合同履行有异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并按审议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项目申报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应在招标办与采购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由招标办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在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使得中标单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中止合同,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招标办,由招标办上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一)中标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
(二)中标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供货,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三)中标单位丧失商业信誉的;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中标的货物若需办理免税手续,由招标办负责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所有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验收;
(一)采用分散采购方式的项目验收,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有国资处、本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参加的验收。
(二)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项目验收,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该项目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使用人、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参与的验收。
《验收结论表》应当由参与验收的全体人员签字。对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的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验收结论表》上注明不同意见。参与验收的人员拒绝在《验收结论表》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员依据《验收结论表》、合同、发票等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付款,如采购项目需要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负责向审计处提交项目采购相关资料,由审计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物资设备、服务类及修缮工程类采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榆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其它属于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及其他用房;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包括烟囱、水井、水塔、道路、桥梁、隧道、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和各部门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文件等。
(六)装具及动植物。包括演出服、道具,校园园林,名贵树种及种猪、种养等。
第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后,资产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上级综合管理部门,省教育厅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负责,院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实物形态的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学校各类仪器设备。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设置全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配置、验收入库、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
(七)接受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基础设施、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等国有资产实行按类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综合档案室室藏档案、资料、陈列物品、捐赠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
(六)教务处、各院系负责所管理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及实验室的管理;
(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网络等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管理;
(八)润泽集团负责后勤相关资产的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数字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明确管理职责,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配置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购置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省级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九条学校配置国有资产应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陕教财办〔2012〕2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二十条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资处会同校办、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各类资产,应建立账簿,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对其使用的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岗位变动、长期离岗或调离学校等原因,须移交所管所用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度末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倘调配(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要严格流程管理,由学校国资处提出申请,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学校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高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高校持有的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处,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以闲置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需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交对外捐赠申请书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分析报告及有关资料,任何部门不得捐赠其部门资产。
第六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开办宾馆、招待所、出版社、门面房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的国有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一条对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要在学校事业与企业之间建筑一道“防火墙”,规避经营行为可能给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带来的风险。学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转移用途用于经营活动应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批的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需要评估的,要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学院科研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的实施意见》(陕教产〔2006〕11号)文件要求,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公司),对学校所有校办产业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确保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后勤服务集团利用学生住宿费收入、学校投入或以“零租赁”方式从学校取得的资产设备和基础设施对校外进行经营活动应报学校批准,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应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加强有偿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院系、科研所在保证不影响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利用所占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它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当由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等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校国资处要联合财务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学校要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资产监管平台的链接,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和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国资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要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损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处责令其改正,冻结其购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八条国资处以及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