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8〕20号】
2018年07月10日 国际处 

各单位:

《榆林学院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办法》经2018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榆林学院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学院        

2018年7月5日      

附件:

榆林学院留学生(非学历教育)

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学校留学生招生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生对象

第一条 招生对象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外籍人员。

第三章 招生流程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

(一)招生宣传工作;

(二)组织报名工作,审查申请人资格;

(三)留学生录取工作;

(四)留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及签证、居留许可手续办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更新年度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宣传材料,及时更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网站及其它相关合作招生平台的信息,做好年度招生工作。

第四条 秋季招生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被录取者于9月来校报到,春季招生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1月,被录取者于3月来校报到。新生可参加为期1周的试听课程学习后,选择汉语教学难度适合的班级进行本学期课程学习。

第五条 报名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电子版、护照扫描件、个人照片电子版、无犯罪记录证明扫描件及中国大使馆认证扫描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经过外国专家及留学生管理科初审后,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部门领导审批,招生审批流程通过者,学校方予以录取。

第七条 学生一旦被录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在秋季7月中旬、春季1月中旬前将办理学习签证所必需的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发放给留学生。

第四章 收费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协助财务处按照留学生收费标准统一收取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与注册费(仅限刷卡收费方式),财务处负责开具正式发票给留学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备份存档。非学历生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学费

8,000元/学年,5,000元/学期。

住宿费

单人间:6,000元/学年; 3,600元/学期; 900元/月;

双人间:3,600元/学年; 2,400元/学期; 600元/月。

注册费

500元

“居留许可”办证费

半年400元,一年800元,须刷银联卡(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标准收取)

教材费

国际处代买,按定价或实际购买价格收取。

保险

半年400,一年800。(按保险公司收费标准收取)

其它证件费

学生证30元,图书证30元,饭卡14元。

活动费

分为必须参加的活动和可选择参加的活动,留学生不承担或承担全部、部分费用。

第五章 服务费发放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对推荐留学生的中介个人及机构进行身份审核,要求中介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或机构营业证明复印件、本人或本公司银行账号信息并签署“外国留学生推荐与服务协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推荐工作。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学期留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后30天内,核对中介个人及机构的转账信息,制作服务费发放清单,在介绍方核对信息和金额并签字确认后,报学校财务处审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比例或金额,完成中介服务费的转账。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要有效监督中介开展的宣传工作,不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或个人代替学校招生,严防中介利用虚假信息欺诈学生。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留学生招生工作必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涉外法律和涉外规定,按照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等国家机关的规定,严格管理好招收的留学生。本着“外事无小事,事事要请示”的涉外原则,及时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汇报对外办学中出现的涉外事件和情况。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将全面负责留学生的工作,包括接送、食宿、教学和其它活动。食宿安排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并随时掌握每个留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以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对外国人的管理和调查。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榆林学院发[2018]20号 国际处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上一条:关于印发《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8〕21号】
下一条:关于下达2018年度榆林学院—绥德县校地合作科技扶贫专项经费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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