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对社会车辆租赁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公务用车租赁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原则。各学院各部门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社会车辆的,应按就近原则租用,须遵循规范管理、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的工作原则。
二、车辆租赁范围
(一)举办或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
(二)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活动;
(三)公务接待、外事活动;
(四)学校批准开展的集体调研、考察等;
(五)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处理突发情况;
(六)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在公共交通不便时段公务等;
(七)在外地出差期间因公确需租赁社会车辆的;
(八)教学单位开展的学生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九)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的;
(十)其他特殊情况等。
三、车辆租赁管理
(一)公务用车租赁实行“一事一租”制度。车辆租车单位要根据业务性质、乘车人数、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租用车辆类型,租用车辆配置标准不得高于公务用车标准。由多个单位联合开展调研、考察等工作的,由牵头单位按规定办理租车事宜。各单位每次租用车辆,需由用车人先填写《榆林学院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车结束后,公务用车承租公司如实提供本次《榆林学院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结算清单》,由用车人签字确认,作为本次报销依据。
(二)在西安和北京办理公务租赁社会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制度,如某一时期公务活动相对密集,或者同一项公务活动周期较长,此种情形下结算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榆林学院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表》,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但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并附《榆林学院XX办理公务租车费用表》、发票和车辆租赁合同。
四、租赁经费管理
(一)社会车辆租赁费用实行分项列支:
出差租车,在差旅费中列支;会议租车,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租车,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培训租车,在培训费中列支;其它公务活动租车,从综合定额相关经济分类科目列支。财务部门要严格社会社会化车辆租赁费用开支,按规定在相关的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不得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
(二)社会车辆租赁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用车审批表、租车费用发票、车辆租赁合同等凭证。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用社会化车辆或在非学校确定招标的租赁服务公司租赁车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三)车辆租赁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监督检查
学校应加强社会化车辆租赁和租赁费用管理,财务处负责对车辆租赁费用进行财会方面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可将公务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榆林学院公务活动用车租赁审批单
2.榆林学院公务活动车辆租用结算清单
3.榆林学院XX办理公务租车费用表
4.榆林学院合同会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