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榆林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本办法所指合同管理,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
(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
(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
(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经学校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 学校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节、仲裁、诉讼。
第七条 榆林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榆林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独立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承办部门履约、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查及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副校级领导、各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校长办公室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协调学校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条 统一授权是指签订合同的权限由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统一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二级单位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出具涉及学校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书。重大合同应当由校长亲自签订或者授权副校级领导签订,一般合同可授权合同归口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
(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所、中心等,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合同档案;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四)将合同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部门会签是指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会签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不能确定的,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综合性、战略性等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文本起草。
(三)负责协调学校的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准确性及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对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三重一大”合同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对合同进行分类统计、统一编号,建立合同总台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范围包括: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事务合同;
(二)人事处负责人事合同的管理,具体按《榆林学院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榆林学院发〔2017〕1号)、《榆林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学院党发〔2021〕2号)执行;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对外活动合同;
(四)团委负责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活动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对外合作的合同;
(五)教务处负责管理本科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本科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材出版、课程建设等合同;
(六)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项目合同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和服务、出版等合同,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国(境)外科研合作等合同;
(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设备与固定资产采购,房屋、场地租赁等合同管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合同、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涉外事务接待等合同;
(九)财务处负责涉及财务管理、对外投资、借贷款等合同。
(十)基建处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方面合同的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涉及安全保卫、大型活动安全等合同的管理;
(十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涉及后勤保障及除基本建设外建设工程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挂职和实践基地建设、教材出版、承接上级考试任务等需要签订的合同;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生教学业务类、招生咨询活动类合同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类等合同管理;
(十五)图书馆负责涉及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等合同的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馆按照档案管理程序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归档管理,对合同进行分类统计、统一编号,建立合同总台账(详见附件2、3)。
第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校内预算下达情况,明确合同项目资金来源,财务处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内容、管理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归口管理责任人,可以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
(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
(三)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
(四)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
(六)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重大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重大合同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一般合同中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由学校授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
凡属未按照学校合同范本签署或对合同范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合同,合同签署前均应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办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提交《榆林学院合同会签表》(附件1)、合同文本(涉外合同应提交中文文本)、合同签署的背景材料(合作背景,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风险防范等)、续签合同的评估报告等相关送审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部门送审材料不完备,学校法律顾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送审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校可聘请校内法律专家、委托律师提出论证意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参与会商。
第二十八条 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通过相应审核程序后,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学校办公室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细则,应对其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合同事务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分类及相应承办部门及承办人的具体职责;
(二)合同订立前的可行性分析与评审;
(三)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行能力审查;
(四)合同起草及订立前的审核、报批流程;
(五)合同备案流程及备案文件目录;
(六)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保管;
(七)合同履行监控、记录、通知、催告与报告;
(八)合同争议处理;
(九)合同结案归档。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细则不得违反国家及所属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学校授权范围,按照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或工作流程,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核程序。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全面审查,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落实合同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合同涉及多个合同承办部门的,由合同主要承办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再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等特殊程序订立合同的,或依法必须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后,办理合同订立的审核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业务,主要包含以下种类:
(一)教育合作合同:学校与校外单位共同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创建培训基地、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共同建设科研基地、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等过程中签署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联合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合同等。
(二)经济合同:学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署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非基本建设类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科技协作合同、水电使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供暖服务合同等。
(三)聘用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校内事业编制人员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学校与校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四)校内管理合同: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目标,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与校内教职工或者在校学生签署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校级科研合同、教职工在职进修合同、学生定向培养合同、农村支教合同、校内周转房租赁合同等。
(五)涉外合同:校级涉外合作、外国或港澳台人员聘用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六)其它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国家和学校对合同签订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承办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未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资产对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
第三十六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优先使用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国家的示范文本。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包括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二)起草合同文本,并评估合同可行性。
(三)评估本方及对方履约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起草。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名称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授权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
一般合同由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榆林学院合同会签表》(附件1)中注明将代表学校签署合同的部门负责人。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对外订立合同需要经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针对若干类型合同制定示范文本,分期分批逐步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定期对各类合同范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四十一条 合同的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签约时间;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当事人认为应当明确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争议优先选择在学校住所地诉讼或仲裁。
合同内容是2页及以上应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二条 合同文本一般为中文文本,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若涉外合同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致、表述准确,且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其它语言文本的效力;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文本审核。
第四十三条 对于应当招标的经济合同事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招标管理程序办理;对于无须招标的经济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标的数额较大的,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济合同盖经济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校长签署,经校长同意可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学校签署: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订:金额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含5万)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同意后代表学校签字;金额在5万元以上到20万元(含20万)的合同,相关分管校领导向校长汇报同意后代表学校签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原则上由校长签署,校长也可委托他人签署(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按以下程序办理(详见附件1、2):
(一)承办人拟定合同文本,根据实际需要,合同应由审计处事前把关。
(二)承办单位审核。
(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四)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五)财务处审核。
(六)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七)涉及“三重一大”的合同,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应当招标的经济合同事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办理;对于无须招标的经济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为合同事务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重大合同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合同履行部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代为签署,一般合同应由合同履行部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或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七条 合同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应由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合同使用单位同时做好存档工作。存档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含附件);
(二)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合同;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和补充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记录、邮件、信件等;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缔约资格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合同归档单位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材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应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应将履行完毕后的合同原件送档案馆归档。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承办单位负责合同履行和落实的具体事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九条 除榆林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榆林学院工会委员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外,合同中的资金结算必须通过学校财务处进行,对于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财务处应拒绝结算。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承办单位与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应组成纠纷处理小组,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及时报请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
第五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五十三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得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
第五十四条 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的补充合同。
第五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合同承办单位须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需要解除合同的,应立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八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和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编制《榆林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合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备案)流程单复印件、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名称、合同承办人、订立时间、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节点、付款节点、履行情况、违约情况、争议处理、结案情况等进行记载和跟踪。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审核(备案)流程单原件以及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并按年度报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五十九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宜的合同,应当由承办部门登记备案,每年交由学校档案部门归档;其它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十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效益进行分析,重大合同要形成评估报告,分析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或者授权权限终止后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的缔结、签订、履行过程中渎职、失职,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未正式签署合同之前,恶意提前实施合同内容,或者恶意拆分合同的。
(五)未经授权披露缔约过程中的秘密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合同权利义务的。
(六)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态度消极,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擅自放弃学校应有权利的。
(七)合同履行后,经评估效益差,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目标,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榆林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榆林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适合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