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经2018年6月22日第8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附件:
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服务榆林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陕教外〔2015〕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陕外事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榆林学院发〔2016〕10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因公出国(境)指由学校派遣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2条 因公出国(境)的前提。因公出国(境)必须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必须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学习国(境)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扩大学校对外影响力为目的,必须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升学校开放办学的水平。
第3条 因公出国(境)的类别。因公出国(境)分公派长期出国(境)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两个类别。公派长期出国(境)主要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长期出国(境)访问学习,讲学任教,从事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教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主要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临时出国(境)访问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签订校际交流协议或从事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4条 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责任
(一)按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落实领导责任,党委书记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和具体实施部门。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专办员制度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须严格实行因公出国(境)专办员制度,由专办员统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专办员一般应选派熟悉学校全面工作的正式人员担任。工作中,专办员要认真传达和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逐案报批时,专办员要把握时效性,给上级部门预留足够的审核审批时间。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计划
第5条 严格计划编报原则。根据中省市对外交流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围绕中心工作任务,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出访任务,编制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安排因公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因人找事,严禁安排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严格控制国外培训组团,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查、内容敏感的出国培训。严格控制赴旅游热点国家以及著名旅游城市团组。出访要充分考虑避开往出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出国(境)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6条 有效控制出访经费总量。在学校年度因公出访经费预算内,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出访计划,优先保证重点出访任务。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切实控制学校因公出访经费规模。
第7条 规范计划报送审批
(一)因公出国(境)教学科研年度计划报批
学校公派长期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各院(系)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各院(系)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将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党委审议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审批。
(二)厅局级及以下学校工作人员年度出国(境)计划报批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下一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校党委审议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审批。
(三)未报计划处理办法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一般不予安排。确需计划外出访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计划控制限额内调剂,并在报送时说明原因。
第8条 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学校主要领导以职务身份因公临时出国(境),每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校级领导以职务身份出国(境),1个任期内不超过两次或2年不超过1次;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团组、双跨团和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学校出访批次。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依此控制。
第三章 公派长期出国(境)审核审批
第9条 派出人员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外交往中能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学校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外语水平达到相关出国(境)任务规定的要求。
5.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身心健康。
6.学校在册在岗人员。
7.曾获得公派长期出国(境)者,回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派出。
第10条 派出要求
1.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必须有规范的国(境)外邀请函原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以及邀请单位或邀请人的签字),且邀请单位应与学校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人应与出国(境)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2.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的专业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申请的出国(境)留学或访学项目;
(2)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留学或访学项目;
(3)非在册在岗人员出国(境)留学或访学。
第11条 报批程序
1.申请人首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申请人持《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提交国家或省上相关文件(通知)、国(境)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以及其它支撑材料。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并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方可派出。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
第12条 派出人员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外交往中能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并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4.学校在册在岗人员。
第13条 派出要求
1.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2.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工作或分管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且邀请单位应与学校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人应与出国(境)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随上级单位组团出访人员,须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和其他需出示的证明材料以及出访日程、全团人员名单和有关费用说明等。
4.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同期出国,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5.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超6人(含翻译)。厅局级出访团组的厅级人员不超过1人。
6.因公临时出国(境)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
7.教学、科研相关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出席国际会议,确需超出出访人数、天数、国家数的,需明确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支撑材料。
8.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有会议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14条 报批程序
1.经校党委审议通过的学校自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2.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申请人首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申请人持《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提交国家或省上相关文件(通知)、国(境)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以及其它材料;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送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并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方可派出;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15条 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1.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2.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16条 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销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时,应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件和有效票据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
第17条 鼓励自筹经费
学校鼓励自筹经费参加各类国际型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在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相应的科研课题等项目经费中开支。如经费由科研课题经费支出,需由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18条 出国(境)补助标准
(一)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学校根据不同国别,给予学校公派(非国家公派)长期出国(境)访问学习和交流的教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包括食宿费和日常交通费)。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为:英国,1100英镑;美国一类,1700美元;美国二类,1600美元;美国三类,1300美元;德国,1200欧元;加拿大,1600加元;新西兰,1900新元;澳大利亚,1700澳元。其余国家和地区,可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制定的访问学者出国(境)生活费补助标准。
(二)补助天数核定。补助天数严格按照本人护照显示的出入境日期计算。
(三)学费或板凳费报销标准。长期出国(境)访问学习和交流的教师如需向国(境)外高校缴纳学费或板凳费,学校将承担其中的90%,其余10%由个人承担。出国(境)人员报销时须出具缴费票据,凭票报销。
第六章 因公出国(境)纪律
第19条 严格执行出访纪律
1.严格执行出访纪律的原则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
2.严格执行出访纪律的要求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在对外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20条 严格执行出访任务要求。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出访时间,出色完成出访任务,严禁擅自改变批准的国别(地区)、身份、出访路线和任务、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等,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21条 认真落实出访要求。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所在学院(系、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保持联系,每三个月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按期回国,对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22条 严格落实公示要求。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便于教职工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出访团组或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因公出访请示中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或人员回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内部公示其出访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23条 认真开展行前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对出访团组或人员开展包括政治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有关纪律及道德规范等内容的行前教育。
第24条 加强护照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的3-5个工作日将护照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外事办公室上交护照。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访者,自取消或推迟出访任务之日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7个工作日内交回省外事办,同时递交书面材料,说明取消或推迟原由。
第25条 加强监督管理。外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监督管理,凡在因公出国(境)事项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跟踪落实出访成效
第26条 实行出访任务承办部门负责制。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实行出访任务承办单位负责制。出访人员在归国后积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出访成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出访期间达成的协议或合作事项进行协调落实,跟踪督办,并及时向省外事办报告出访成果落实进展情况。
第27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校级领导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的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外事办进行成效评估,其他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在回国后的3周内将出访报告报送组团单位或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逾期不报,暂停审批其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报告成效将作为以后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参考依据。对于出国(境)访问学习或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各学院应安排做1-2场出访报告,并将报告安排及新闻报道等相关书面材料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八章 附则
第28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29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30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发〔2016〕10号文件《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