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21]14号】
2021年06月12日 研究生院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绥德师范校区:

《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榆林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工作方案》《榆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暂行)》《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榆林学院        

 2021年5月17日     



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与

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广大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通过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活动,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申报、立项、结项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运作。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选题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重要的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以此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培养一批优秀的学术创新人才。

第二章 申报要求和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资格需遵循以下要求:

1.在册的一、二年级研究生;

2.同一年度,每位研究生只能主持1项或参与2项,有未结题项目者,不得申报

3.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创新项目可采取个人或项目组的形式自主申报。以项目组形式申报的,团队人数一般为3至5人,且须指定1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院应成立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院申报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进行预审。

第七条 研究生院在每年上半年组织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需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申报表》,经本人所在培养学院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科。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各院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立项,并下拨项目经费。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申报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落实,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指导和支持项目的开发、运作及项目结束后的成果转化工作,对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研究实施、结项、鉴定等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院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给予相关学生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结项后,由研究生院汇总所有项目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可以为学术论文、专利或创新创业参赛作品,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发表核心期刊1篇以上。成果论文在发表时,第一作者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作者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榆林学院”,并标注“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和项目成果,并连同学术论文的发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指定专家组负责项目的成果鉴定和结项验收工作,并对项目结项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预期成果未达标,不按照要求开展研究和执行管理,不提交结题报告等均视为不合格),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项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研究生院应会同科研部门积极支持成果的转化,促使项目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应积极参加学校、省市、国家的各类科技竞赛,对于获国家、省级竞赛奖的项目,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期结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日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研究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项目未按期完成的,研究生院将适当缩减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学院下一年度项目数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提交研究生处的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数分别不超过该学院申请总数的5%。创新基金项目分重点和一般两类,学校每年资助重点项目0.5万元,一般项目0.3万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性审核拨付,主要用于项目业务费。主要包括: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实验材料费、出版费、印制费、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上网费、低值易耗品费、评审费等。允许支出范围以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须做好经费预算,预算要详细、明确,经费的使用要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

职责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践行“服务需求,提升质量”,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细则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坚持改革创新,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才的时代重任,履行着思想引导、学术引导、心理引导的神圣职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是实现榆林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是导师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校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基本职责要求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九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评价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 完善导师评价机制。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坚持研究生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体系;坚持立德树人, 把立德树人结果作为《榆林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中招生资格的首要条件。

第十五条 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结合《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建立导师职业道德、学术能力和培养质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将师德考核放在导师考核首位,构建培养质量为导向的岗位考核制度。师德考核与年终学院教师考核合并,每年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将立德树人成绩纳入优秀导师评选机制。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学校强化优秀导师及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对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广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并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落实督导检查机制。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负面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视其影响限定招生资格申请年限,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导师严禁行为。导师被反映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 且查实后情况属实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进行通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其招生资格,视其影响限定招生资格取消年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代写行为、论文买卖;

5.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9.支使学生做与专业、学习及科研无关的一切活动;

1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学校设立导师培训专项经费,用于投入导师队伍指导能力提升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 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建立督导常规检查和突发检查制度,确保立德树人职责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征求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导师

双向选择工作方案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学院实行导师研究生双向选择来确定指导关系。为确保师生双向选择工作公开、公正、科学合理地开展,特制定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双选的条件

导师具备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研究生必须是被学院正式录用并已经报到注册。

二、双选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在师生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进行。

2.双选以自愿选择为原则,以专业方向、学习或研究兴趣为基础。

3.原则上执行“3推1导师制”,即一位校内导师、一个行业/企业导师和一位大校大所导师共同指导一名学生。

三、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要求

1.导师应有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用于培养研究生,以支付研究生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参加国内国际会议等相关费用。

2.具有硕导资格未满一年的导师,招收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人。

3.若三年内没有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导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招收1名研究生。符合以下情况的,按下面名额招生:

1)若三年内有主持在研国家课题或经费60万元以上横向课题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导师,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招生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人;若有重大项目需求的导师,招收研究生人数可适当增加;

2)若三年内有主持省部级在研课题或经费30万元以上横向课题或三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发明专利授权的导师,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招生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人。

4.每位导师最多能招收1名学术型研究生。校外导师对接的名额包含在校内导师名额内。

5.对于主持国家级项目的老师,在没有申请到硕导资格的情况下可以在项目主持期间指导1名研究生。

6.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有1名企业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兼职导师须符合《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中企业导师聘任细则,并且能够保证与相关实习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以及实习协议(专业硕士)。

7.导师当年将满或已满59周岁,或已退休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有在研项目的教授若能得到学校延聘,原则上可不受此限。

8.若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异议或者学术不端,其招生名额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双选程序

1.开学一周内,召开导师与研究生见面会,双方确定选择意向。

2.研究生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选导师意向表》,经意向导师签字后交至学院研究生秘书。

3.《榆林学院研究生导师互选结果汇总表》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后,交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

4.根据硕士生选择志愿和导师的意向,结合本学院学生和导师实际情况确定双向选择结果。双向选择汇总表经学院院长签字后,公示3天。

5.落选的研究生或导师,学院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在征得师生同意的基础上分配研究生或导师。

6.双选名单确定后,将结果于双选结束后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五、双选要求

1.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当年报到注册研究生总量进行调整。

2.师生双选工作一经结束,不能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导师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确定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构建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等组成的奖助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和研究项目基金。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的原则,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和科研条件,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符合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导师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政策、规则和方案,审定各培养单位评审细则,协调解决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研究生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应向本单位教师和研究生公开。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履行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议并公示、学校审定、上报备案等程序。社会奖助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评定。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诚实守信的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为全面贯彻“立德树人”要求,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和调动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和创新实践活动,产出高水平成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榆林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凡榆林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按期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符合单项奖学金各类评选原则的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十一条 其它社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社会捐助单位要求具体制定评定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但下次申报时不得使用获奖之前的科研成果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项研究生奖学金,已经获奖的研究生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间;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学制期间;

(三)在提交的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四)上一学年有学位课程不及格,学位论文不能按期开题或未通过、中期检查不合格等;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其它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七)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表现特别优秀或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经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申请。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提供“三助一辅”津贴。“三助一辅”岗位中“助教”“助管”和“一辅” 岗位津贴每月为 600 元,全部由学校财务支付;“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提供,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科研项目工作量及考核情况发放津贴,具体金额由设岗教师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资助项目按照具体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财务处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奖助金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

(一)学术创新成果突出,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四)课程不及格、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未通过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缴纳学费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七)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八)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决策工作,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个人申请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评审要求、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结合本院学科、专业实际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突出学术科研量化评价指标和办法,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榆林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符合学业奖学金各类评选原则的研究生。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人数、生源状况、专业性质、培养绩效等因素,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校根据年度各类资金划拨及授奖实际情况,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奖比例与奖励标准

四、授奖比例与奖励标准:一年级学业奖学金授奖比例为: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50%;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授奖比例为:一等奖10%,二等奖15%,三等奖20%。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学年,二等奖6000元/学年,三等奖3000元/学年。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总额限高,研究生每年度获得的各类学业奖学金合计总额,不超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的60%。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要求

六、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按规定缴纳学费,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完成参评学年度研究生思想教育、课程学习、各项培养及科研任务,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2.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有抄袭剽窃、弄虚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其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的;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6.一学期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的,或无故不参加研究生各类集体教育活动缺勤超过1/3的;

八、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或复试成绩、参考研究生实际培养潜力和本科阶段科研成果进行评定,具体以当年度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奖安排文件为准。

九、二、三年级参评条件要求:

由参评学年度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素质拓展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定。参评学生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在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科研要求方面还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综合测评要求:参评一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15%;参评二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25%;参评三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不得在后30%。

(二)学业成绩要求:参评一等奖者,其成绩应为优秀,各课程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分不低于75分;参评二等奖者,其成绩应为优良,各课程平均分不低于75分或单科分不低于70分;参评三等奖者,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三)科研要求:

各类科研成果需以榆林学院为第一单位、参评人为第一完成人(作者署名凡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按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对待)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成果等级认定以校科研处同期认定办法为准,各学院应根据评选期内学生取得的科研成果,充分考虑其获得各级各类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专利授权和软件著作权、参加学术交流和竞赛等情况进行评选。

十、为突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择优选拔及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强化培养要求,突出专业特色,各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学院特点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案。方案要注意操作性,综合考察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特别要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创新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十一、各培养学院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选,不得降低学校设置的基本评奖条件,一等奖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时,剩余名额可转为二等奖名额,依此类推。调整指标后仍不足时,相关指标作废。

十二、在学业奖学金申报过程中,已获学业单项奖学金奖励过的各类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十三、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和过程监督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2.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须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5.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十四、评审程序

(一)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名额。

(二)研究生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三)各培养单位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后,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研究生的申请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要结合导师意见,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评审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拟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及奖项等级、有关评审证明材料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学业奖学金评定名单报送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综合评审,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终审。

(六)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学业奖学金,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十五、研究生处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发放。

十六、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七、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宏观调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若仍有争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其他事项

十八、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附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十九、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上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后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二十、研究生提前毕业或退学后,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十二、研究生只可在学制年限内申请学业奖学金,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允许申请。

二十三、研究生可以同年申请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但不得使用同样的科研成果。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校办发〔2020〕38号)即行废止。


附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


一、参考权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表

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

思想品德

S1

学习成绩

S2

学术成果

S3

社会实践

S4

专业学位研究生

10

30

30

30

学术学位研究生

10

30

40

20

总分 S=W1×S1+ W2×S2+ W3×S3+ W4×S4

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其权重系数可有所侧重。培养单位可对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的权重进行±10%的调整。

二、计分说明

(一)思想品德(S1)

满分 100 分,由自评分数与测评计分组成。

1.自评部分最高 20 分,由研究生本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进行自评;

2.同班同学互评最高20分,导师评价最高40分,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评价最高20分,具体计分项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决定,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素质综合表现;

3.获得各类表彰(S3、S4 已获计分除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应给予适当计分。计分时应对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奖励适度区分分值。

(二)学习成绩(S2)以本学年学分绩点成绩为依据。 满分 100 分。

(三)学术成果(S3)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满分100分。

1.成果期限: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学业奖学金评选截止日已发表为准,需提供原件;

2.作者署名:凡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按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对待;专著作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致谢栏中提及者或著作章节中未明确标明者,均不加分;

3.期刊分类:论文分类参照我校科研处的分类和认定标准,发表在增刊、专刊等上的科研论文不计算在成果之内。期刊目录原则上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光盘核心版)》(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入选期刊的以发表时所在周期公布版本为基础,评审委员会充分考虑其论文价值及发表刊物在本学科专业的影响力;

4.成果计分

1)以榆林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文摘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检索的论文和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的论文。

2)以榆林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主要完成人,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3)获发明专利或由县处级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

以上学术成果由各培养单位根据质量、篇数、署名次序等情况最高给80分。在国内正式普通期刊发表论文,由各培养单位根据质量、篇数、署名次序等情况最高给 20 分。

5.其他说明: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均须提供纸质期刊,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被三大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还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分,不累计。

(四)社会实践(S4)

包括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科技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其他实践活动等。

所有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

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基本学制年限内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暂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暂停发放;

(二)自动退学的,被学校予以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的,停发时间从处理的下月起停发;

(三)提前毕业的,停发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

(四)在学期间因病、创业实践和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暂停发放时间从办理正式手续下月起,待其恢复在校学籍后,由本人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再行发放;

(五)一周内缺课超过周学时数1/3,一个月内请假累计超过10天者,当月不予发放;学期内无故不参加研究生思想教育等集体活动,缺勤超过1/3的,扣发5个月;

(六)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决定的需停发或者暂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相关决策工作。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审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监督资金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新生入校后须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认定。学院组织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资格进行逐一认定,认定无误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或受助学生名单发生变化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及时上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可适时调整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标准。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院汇总后报财务处分10个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月确保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与学生学籍状态相匹配,严格做到按标准发放,不多发、不漏发。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心开展理论学习和科研创新,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法全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的发放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非定向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比例

第五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两种。困难补助资助标准为: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经济一般困难的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

第六条 资助比例一般为不超过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总人数的5%。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减免学费申请条件:

(一)父母均已去世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经济来源,持有相关证明者,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者,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三)其他经学校认定符合减免学费情况的。

第八条 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本人家庭经济困难而又无经济来源的;

(二)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家庭遭受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或遭遇重大变故,家庭经济无力承担的;

(四)其他特殊贫困情况未列入上述条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二)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有不良嗜好的研究生;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的研究生;

(五)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研究生;

(六)学校提供住宿,而本人在校外租房的研究生。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申请程序

第十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二)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四)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研究生秘书为组长、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和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采取个人申请、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研究生在报到或注册时将《调查表》和《申请表》原件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

(二)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研究生本人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导师意见和其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报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低保家庭研究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研究生、孤残研究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

(三)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初审。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生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通过后,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报研究生院复审。

(四)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汇总,并通过查阅档案、实地家访、电话调查、个人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院上报的认定结果,予以最终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确定资助名单和金额后,将资助款项一次性发放到受资助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如发现不正确使用资助的研究生,学校有权取消并追回该生本学年的全部资助,且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申请学费减免和经济困难补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追回所发补助,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研究生秘书作为认定、资助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应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定、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五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经费的审批发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和借口直接或者变相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补助金的性质。严禁提取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用作班费或其他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评定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研究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教育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档案库,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1


榆林学院研究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培养单位:             专业:               年级:         

研究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

人口数


毕业

学校


建档

立卡

□是□否

低保

家庭

□是□否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是□否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研究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注: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研究生秘书,一份交研究生院。


附表2

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


培养单位:(盖章)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研究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家长或监护人


研究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学院


专业


年级


联系电话


申请认定理由



                   研究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C.减免学费£

认定决定

培养单位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签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院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经研究生所在学院提请,本单位认真核实,

□同意评审委员会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审委员会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榆林学院发[2021]14号 研究生院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上一条:关于卜耀军同志聘用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21]15号】
下一条:榆林学院关于调整2020年预算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20〕12号】

 
 

版权所有:榆林学院党委 校长办公室

地址:榆林学院行政办公楼317    电话:0912-3891714    传真:0912-3891714

administrative office building, Yulin University Tel: 0912-3891714 Fax: 0912-389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