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3〕13号】
2013年04月27日 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4月25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榆林学院

2013年4月25日

 

 

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接待是学校联系上级部门、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重要窗口,是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影响的重要渠道。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客人提供周到细致服务,为学校广大师生提供接待指南,根据我校《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公务接待应遵循原则:

1.对等接待原则。根据客人职级职务,学校原则上派同等职级职务人员陪同接待;

2.对口接待原则。根据客人业务、职责,学校派相同或相近业务职责人员陪同接待;

3.勤俭节约原则。公务接待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个禁令,严禁奢侈浪费。要通过热情、周到、细致的工作态度,使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4.保守秘密的原则。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上级要求,在做好接待工作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二、公务接待的范围

1、上级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地方党政领导;

2、以学校名义直接邀请的专家和贵宾;

3、上级部门来校评审、验收、检查工作;

4、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地方党政相关部门业务往来;

5、校内各院系、各部门邀请来校调研、交流、学术讲座客人;

6、境外及港澳台来校访问、交流客人;

7、学校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

三、接待标准

(一)住宿

1、接待上级单位来校指导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和学校邀请来校的重要人士可以安排套间,其他人安排单间或标间。房间内不摆放水果、花篮。

2、根据来宾的要求,预订好住宿地点,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己支付。

3、因特殊原因,确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首先在接待办填写“榆林学院公务接待住宿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凭“申请表”换取“榆林学院公务接待住宿安排表”,凭“安排表”到定点酒店住宿。

(二)用餐

1、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学校食堂或就近酒店用餐,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2、来宾在学校活动期间,一般安排1次宴请(饭菜以地方风味为主,酒水用地方产品),其它时间安排工作餐。

3、宴请标准人均100元,工作餐标准人均50元,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标接待,须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4、接待用餐申请: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须填写“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凭“申请单”换取“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安排单”,凭“安排单”到定点酒店用餐。

四、接待费用报销

学校在定点酒店接待各类来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首先由接待办按标准审核(并在票据上签字、登记),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处审核,办公室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各部门、院系以学校名义在非定点酒店接待客人所产生的费用,可凭“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申请表”,经接待办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办公室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五、其它要求

1.接待办负责学校接待工作,根据来宾意图,协调相关领导会见或陪同,同时通知新闻中心做好相关报道。

2.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得使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共同研究作出处理。

3.客人需要旅游观光的,学校可提供便利和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学校承担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陪同人数控制在2-3人以内。

5.所有院系、部门接待客人,均需先申请,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接待中超出标准的部分自负。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党政办。凡是过去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表彰2013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3〕14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榆林学院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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