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2012]48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及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近期财务业务支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2013年12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涉及人员补助支出、代开税票、公务接待等报销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在正常工作之外需发放的各类人员加班费(含误餐)及其他各项补助,须由院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助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审核后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年终在绩效奖励工资中统一支出。对于今年已在部门业务经费或其它专项经费中报销了加班补助等费用的个别院系(部门),经人事处核对后,也纳入在年终绩效奖励工资中支付,财务处做调账处理。
2、关于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根据《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文件要求各高校要严格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科研项目中一般不得对有工资收入的人员进行补助。对所聘临时用工或学生所发放的工资性支出,须附科研处审核后的用工合同;教改项目中需发放人员补助等费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补助方案,由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项目结题时方可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3、代开税票问题。在办理业务工作中,所有能在商店或企业等经营单位取得正规票据的项目,不得使用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对于实验、实习、实训等业务中无法出具正规发票的项目,须持业务发生单位的写实证明或业务合同,附业务计划审批书,由业务经办人提出申请,依次经院系(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然后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代开税票报销款项一般情况下直接打入开票单位或个人账户。今后各院系(部门)如有虚开发票等套现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根据《榆林学院财务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院发[2009]31号),公务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2013年国家最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各院系(部门)经费中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除个别专门业务部门外),学校所有的会议、住宿、餐饮等接待票据,均须经党政办统一审批,列支在会议或业务招待专项经费中。关于科研项目和基建项目中支付会议、住宿、餐饮等接待票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执行,经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后,在项目费中列支。在院系(部门)业务费、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任何形式的餐饮票据。
5、上述有关规定从即日起执行。正式管理办法财务处将会同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文件精神,在调研基础上,制定出新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学校研究后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体制。
望各院系、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新的财务管理办法,在各项业务费用支出中严格把关,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用好预算中的每一笔经费。各级经费审批人要坚决杜绝乱开支的现象,以确保学校资金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的安全。
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榆林学院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