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授、副教授、博士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榆林学院发〔2014〕26号】
2014年07月04日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经2014年7月3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为本科生上课作如下规定。

一、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承担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任务,专任教师不少于80课时的教学任务。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教学任务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具体课程安排由本人与所属院系协商确定。

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情况将作为我校今后教授、副教授、博士考核聘任的基本条件。

四、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课程安排工作,对教授、副教授、博士人员应承担的课程予以优先安排。

五、学校将定期开展教授、副教授、博士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的专项检查,作为发放其“高职称高学历人员”津贴的依据。对未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学校将从下一学年起扣除其相应的“高职称高学历人员”津贴。

六、本规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

2014年7月4日

 

附件【榆林学院发[2014]26号 人事处发 关于教授、副教授、博士为本科生上课的通知-20140703.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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