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榆林学院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榆林学院
2015年4月24日
榆林学院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确保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推进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我校与有关院校的相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一条 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凡我校与有关院校联合(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均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经研究生导师签名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到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报到。报到后凭报到单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借阅证等手续。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条 注册后的研究生,可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条 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校规章制度;学生的管理以导师为主,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联合学生处进行管理。学习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招生单位。
第四条 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以“榆林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不少于1篇的学术论文,或申报不少于1项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导师指导下认真踏实地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为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将为其招生学校的导师提供来校指导的差旅、住宿和实验室开放等条件保障。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应有一定的创新性。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应将开题报告报送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以“榆林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
第九条 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按照学生人数和学科类别,经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审定,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
第十条 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以经费本的形式划拨给研究生导师,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的研究生在工作站学习期间每生每年划拨的培养经费为8000 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生每生每年划拨的培养经费为6500元。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复印打印、材料装订、差旅、答辩、实验、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所有报销票据,均须由导师签字,经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主管人员审核、处长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住宿标准为4人间,不收取住宿费;生活补助标准为200/人/月。
第四章 联合(合作)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和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本校教师可以申请担任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或联合(合作)导师。
第十五条导师工作量计算,榆林学院给联合(合作)导师记二十课时/每生/每学年。
第十六条学生发表文章,理科类注明榆林学院联合(合作)导师是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文科类联合(合作)导师是第二作者,榆林学院将按照第一作者的科研政策,给予导师计分计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