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1月19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榆林学院
2016年3月1日
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和陕西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学院自筹科研经费(学校划拨的项目配套经费、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和院内科研培育项目等)。
第三条 凡以榆林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学校的科研经费按项目纳入年初财务预算,独立编号、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院(系、部、中心)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财经法规与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院(系、部、中心)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管本单位归属学科申请的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3.科技处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研项目的立项、预算审核(制定经费本)、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工作;负责科研外协费的审核与拨付。对不按科研项目预算或合同中计划进度和列支范围等使用经费的,科技处有权通知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
4.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守财经法规,在预算额度内,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研经费的到账通知、项目编号设置与核销、经费冻结或解冻等工作。财务处对各科研项目经费严格监督管理,不得超支。
5.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宗物资、固定资产,按照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组织招标和采购;并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
6.审计处和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科研经费配套管理
第六条 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对于确实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现有经费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科技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一定配套资助,各类项目的具体配套比例和限额如下:
1.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单项配套资助经费总额自然科学类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单项配套资助经费总额自然科学类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累计不超过8万元。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资助,原则上国家级项目资助每项不超过5万元,省(部)级项目资助自然科学类每项不超过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项不超过1万元。
4.获得厅(局)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资助,自然科学类每项不超过1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项不超过0.5万元。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立项部门或资助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需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外拨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财务处指导下,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预算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向经费主管部门编制上报项目预算,财务处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没有明确约定经费预算的纵横向科研项目,需按照学校支出规定编报预算,经科技处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如需调整预算,按照合同规定或委托方的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院系审核,科技处、财务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增可减;间接费用不得调整;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预算执行,项目下达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科技处批复的预算填写科研经费管理卡,报销时先在管理卡上登记,经院系审核后持卡报销。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的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仪器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自制设备的加工费等。报销时须附上由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过的《榆林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和相关入库手续。
2.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耗材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定制、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报销大宗实验材料采购费用时,要求附采购合同,票据上有项目材料管理员入库签字,并由学校统一转账支付到对方单位账户,材料费中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电脑耗材等。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成果鉴定会、项目验收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学术交流会议费,须附上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围绕项目召开的各种科研会议支出,项目主持人须提交详细的会议安排及经费支出预算,由所在院系领导审核,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备案。报销时要求附上审批表和参会人员签到表。
6.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交通、住宿等)费、市内交通费用和租车费用(附租车协议)等。差旅费报销按照《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报销时要求附上由科技处审批的“榆林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表”;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必须和审批表相符合才予以报销。租车费以差费形式进行报销,办理租车协议时需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办理,租车协议不得与个人签订,且协议上需盖榆林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与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资料复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与电话费、数据信息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报销版面费时,须附上与项目相关的刊稿协议或稿件录用通知。报销图书资料费时,需附上与科研项目有关的明细内容。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达到入库标准的办理相应入库手续;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等。
9.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但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10.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按预算批复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的预算据实列支。报销劳务费时,需提供劳务发票、劳务合同或自制劳务报酬表,合同或报酬表中需注明工作量、报酬标准等,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实现劳务费零现金支付。使用自制劳务报酬表报销的,财务处将按国家税法提取税金。
11.合作与协作费:是指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费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列支的须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转拨校外单位的协作经费和代购设备费需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界定。
12.其他支出,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项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如实验室改造费、专业技能的培训费、进修费等。
第十三条 校级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的自筹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见表1。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五条 绩效支出与管理
绩效支出遵循公正、激励原则,用于奖励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科研经费到款后,科技处根据财务处的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依据项目批复预算(合同),开具“到款入账通知单”,明确项目管理费中项目组绩效的提取比例,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结束并通过学校绩效考核后发放绩效。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科技处将终止绩效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经费的转拨
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其他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需转拨项目合作经费的,经费(榆林市产学研合作项目除外)支出应当在下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无明确规定须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审核、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拨。
经费转拨以外协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发票或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榆林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子课题经费外拨,需提供子课题承担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收款收据、项目合同和拨款单等相关资料。所有合作经费转拨须经科技处、财务处及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对于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院(系、部、中心)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并审批后即可办理报销业务;对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经费开支,还须经科技处、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对于3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最后一次费用报销时,必须附结题报告或结题证书,且不得报销结题后发生费用的票据(以结题时间为准)。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如实编报项目支出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仍有经费剩余的,如果资金来源方有专门规定的,结余经费按其规定办理;对允许纳入学校财务统筹使用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办法结转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和科技处审核,可用于相关的研究工作并建立新项目经费本,按校内科研经费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实验室改造,学术交流活动、在校生劳务费,对外雇工等。
第二十二条 凡中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科技处与资金来源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需征得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按学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以实物办理出入库手续并转为学校固定资产后,方可报销。因项目研究需要,外协设备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说明,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科研仪器属国有资产,课题研究结束后,原则上仪器、设备归主持人所在部门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科学研究,原课题研究人员可优先使用,但不能据为私有。
第二十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具有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实验材料等,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证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校内设立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如有不一致之处,按学校相应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执行,原《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