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
《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榆林学院外事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经2016年4月6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2.《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榆林学院外事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榆林学院
2016年4月13日
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开放办学工作,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陕外事发[2014]3号)和《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陕教外[201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系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或从事与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合作办学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分公派长期出国(境)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两个类别。其中,公派长期出国(境)主要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长期出国(境)访问学习,讲学任教,从事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教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主要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临时出国(境)访问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签订校际交流协议或从事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必须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学习国(境)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扩大学校对外影响力为目的,必须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升学校开放办学的水平。
第五条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和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计划
第六条 我校公派长期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各学院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将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报国际处。国际处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党委审议、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审批。
第七条 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国际处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和开放办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国际处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下一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校党委审议、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审批。
第八条 制订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时,必须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九条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一般不予安排。确需计划外出访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计划控制限额内调剂,并在报送时说明原因。
第三章 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
第十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外交往中能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我校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外语水平达到相关出国(境)任务规定的要求;
5、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身心健康;
6、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7、曾获得公派长期出国(境)者,回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派出。
第十一条报批程序
1、申请人首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国际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申请人持《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报国际处,同时提交国家或省上相关文件(通知)、国(境)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以及其它支撑材料;
3、国际处初审后报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4、国际处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5、国际处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1、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必须有规范的国(境)外邀请函原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以及邀请单位或邀请人的签字),且邀请单位应与我校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人应与出国(境)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2、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的专业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申请的出国(境)留学或访学项目;
(2)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留学或访学项目;
(3)非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出国(境)留学或访学。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外交往中能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并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4、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四条报批程序
1、经校党委审议通过的我校自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团由国际处按程序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2、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申请人首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国际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申请人持《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报国际处,同时提交国家或省上相关文件(通知)、国(境)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以及其它材料;
(3)国际处初审后报送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4)国际处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5)国际处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相关规定
(1)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2)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工作或分管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且邀请单位应与我校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人应与出国(境)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随上级单位组团出访人员,须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和其他需出示的证明材料以及出访日程、全团人员名单和有关费用说明等。
(4)学校主要领导以职务身份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其他校级领导以职务身份出国(境),原则上1个任期内不超过1次,但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依据任务需要,可适当增加。
(5)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同期出国,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6)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超6人(含翻译)。厅局级出访团组的厅级人员不超过1人。
(7)因公临时出国(境)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5天(拉美、非洲地区,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
(8)教学、科研相关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出席国际会议,确需超出出访人数、天数、国家数的,需明确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支撑材料。
(9)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有会议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处、财务处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将出访费用严格控制在出国(境)经费预算内。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销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时,应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件和有效票据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自筹经费参加各类国际型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在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相应的科研课题等项目经费中开支。如经费由科研课题经费支出,需由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不同国别,给予我校公派(非国家公派)长期出国(境)访问学习和交流的教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包括食宿费和日常交通费)。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为:英国,1100英镑;美国一类,1700美元;美国二类,1600美元;美国三类,1300美元;德国,1200欧元;加拿大,1600加元;新西兰,1900新元;澳大利亚,1700澳元。其余国家和地区,可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制定的访问学者出国(境)生活费补助标准。
补助天数严格按照本人护照显示的出入境日期计算。
第二十条长期出国(境)访问学习和交流的教师如需向国(境)外高校缴纳学费或板凳费,学校将承担其中的90%,其余10%由个人承担。出国(境)人员报销时须出具缴费票据,凭票报销。
第六章 因公出国(境)纪律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在对外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出访团组或人员出行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出国(境)前公示和回国后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出访时间,出色完成出访任务,严禁擅自改变批准的国别(地区)、身份、出访路线和任务、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等,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所在学院(系、部)、国际处、人事处保持联系,每三个月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按期回国,对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国际处和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外事办公室上交护照。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校级领导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的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报送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在回国后的3周内将出访报告报送学校国际处,由国际处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对出国(境)访问学习或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应安排做1-2场出访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外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监督管理,凡在因公出国(境)事项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发[2009]14号文件《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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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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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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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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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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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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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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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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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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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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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程度 |
□一般 □良好 □熟练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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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国(境)地点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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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出访国家 (地区)及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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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任务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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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渠道 |
□国家公派 (请注明项目名称: )
□组团、参团 (请注明组团单位: )
□单位公派 (请注明项目名称: )
□校际交流 (请注明项目名称: )
□其它 (请 注 明: ) |
出访类别 |
□进修学习 □攻读硕士 □攻读博士 □长期任教 □文化交流
□合作研究 □国际会议 □短期讲学 □短期培训 □短期研修
□考察访问 □签订协议 □其它(请注明: ) |
出访费用
负担情况 |
在外费用:□学校 □个人 □其它(请注明: )
往返旅费:□学校 □个人 □其它(请注明: )
如出访费用使用科研经费的,须由科技处审批。
科技处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所在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人事处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组织部意见(适用于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签字、盖章: 日期: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分管外事工作副校长意见
签字:
日期: |
校长意见
签字:
日期: |
党委书记意见
签字:
日期: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提升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扩大学校对外影响力,学校鼓励并支持二级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或其他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项目。为了加强学校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明晰学校与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以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责权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合作项目的报批
1.凡有意举办合作项目的学院,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并附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国际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后,国际处与拟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共同开展后续论证和洽谈工作。
2.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交学校法律顾问审阅,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法人代表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4.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以及合作协议的签署等工作完成后,由国际处负责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逐级报送审批。
第四条 合作项目的行政管理
1.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处,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日常事务管理由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具体负责。
2.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并讨论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合作项目。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国际处、项目承办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负责人。
3.国际处负责合作项目与校内外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与国外合作机构和校外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衔接、沟通和交流工作。
4.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合作项目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对接、教学日常管理、学生日常管理、档案管理、教学保障、学生奖励等工作。
5.招生就业处负责合作项目的招生工作,国际处和承担合作项目的学院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合作项目的招生策划和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合作项目的教学管理
1.合作项目的日常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由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具体负责,并接受教务处的统一管理。国际处应会同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做好外方教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工作,协商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国际处还应会同教务处和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做好合作项目学生在教育部相关系统的信息上报和注册、国外学籍的注册与管理以及中外学籍的衔接等工作。
2.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合作项目的教学日常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如需聘用兼职管理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国际处和人事处同意。兼职管理人员原则上给予每月不高于800元的补助,全年以10个月计算。临时聘用人员的酬薪标准由人事处负责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3.合作项目双语授课教师、外聘优秀教师的选聘工作须由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国际处、人事处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完成。双语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修订)》计算。外聘优秀教师的酬薪标准由人事处负责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4.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可外请教师举办雅思培训班和英语提高班,以提高学生的雅思成绩和英语水平。外请教师由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国际处和人事处共同确定,其酬薪标准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或由人事处负责按不低于学校外聘教师的课时标准确定。
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学生管理
1.合作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由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具体负责,并接受学生处(学工部)的统一管理。
2.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合作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学生思想稳定,学习积极,顺利完成合作项目所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如需聘用兼职管理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国际处和人事处同意。兼职管理人员原则上给予每月不高于800元的补助,全年以10个月计算。临时聘用人员的酬薪标准由人事处负责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3.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合作项目学生,为合作项目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润泽集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须安排学生集中住宿,固定媒体教室上课。
4.为了激励合作项目学生积极参加英语学习和雅思培训,顺利达到外方合作学校规定的英语入学条件,学校将根据资金情况,给予雅思总成绩达到6.0分、各单项成绩不低于5.5分的学生每生1,000至3,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七条 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
1.财务处负责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2.财务处为合作办学单列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各学院承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榆林学院外事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外事经费管理,规范涉外人员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特制订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资
1.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工资,按聘用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月造表发放。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工资标准根据其学历和职称,一般在每月6,000元至9,000元之间。除特殊约定外,聘期为一学年的,按11个月发放;聘期为一学期的,按5个月发放。此项费用从学校人员经费中支出。
2.中外合作办学外方教师工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此项费用从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条 津贴
1.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旅游津贴,按聘用合同约定的标准按学期造表发放。除特殊约定外,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旅游津贴一般为每学期1,100元。此项费用从学校人员经费中支出。
2.关于对外汉语教学课时津贴的发放办法。对外汉语教学是学校整体教学的一部分,其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相关学院予以完成。对外汉语教学工作量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条 国际旅费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国际旅费,按聘用合同约定的标准按年或学期造表发放。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往返国际旅费的标准依据国别而定,但原则上不超12,000元。单程旅费标准折半。除特殊约定外,聘期为一学年的,发放往返旅费;聘期为一学期的,发放单程旅费。此项费用从学校人员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 劳务报酬
1.外国文教专家讲座、报告费,根据专家职称按1,000-5,000元/人次标准造表发放(特殊约定者除外)。其中,教授(或相当于教授),按2,000元/人次标准发放;担任校级领导职务或在学科领域内有影响力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按3,000元/人次标准发放;院士或世界知名学者,按5,000元/人次标准发放;其他外国文教专家按1,000元/人次标准发放。此项费用从外事专项经费中支出。
2.我校邀请的国外高校或国内涉外机构来校做合作办学或留学项目宣讲会人员,一般按1,000元/次标准造表发放。此项费从外事专项经费中支出。
3.我校对外宣传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材料的翻译费,按200元/千字标准造表发放。此项费用从外事专项经费或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