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21〕20号】
2021年06月20日 督察处(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绥师校区党工委: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经2021年第 7次党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学校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着力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着力教育警示、形成震慑,着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实行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二)组织召开巡察工作相关会议;

(三)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开展巡察工作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3-4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由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在编中共党员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应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由学校党委授权,实行一次一授权。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实行动态管理,一次一选派。

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党委巡察办公室指导。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交流、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执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制定本组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巡察工作,及时汇报、协调、处置巡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和上级精神,丰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四)撰写本组巡察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文字材料,审查、督办被巡察单位整改方案;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对本组巡察工作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报送党委巡察办公室存档;

(六)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七)对本巡察组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的对象是: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二条 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聚焦 “四个落实”,着力检查和发现管党治党宽松软和党的建设弱化、虚化、边缘化等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对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教育工委、学校党委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紧盯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陕西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三)紧盯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四)紧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

(五)紧盯贯彻落实中省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六)紧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情况;

(七)紧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守好用好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研讨会的管理情况;

(八)紧盯推动落实学校中心重点任务,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解决遗留问题,执行学校党委会决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情况;

(九)紧盯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紧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紧盯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三)紧盯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四)紧盯整治师生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五)紧盯“四风”问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六)紧盯是否存在办事拖沓敷衍、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情况;

(七)紧盯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办公用房、“三公经费”使用、评奖评先评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

(八)紧盯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九)紧盯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

(十)紧盯日常廉洁教育和重要时间节点廉洁提醒,加强纪律教育宣传,强化纪律执行情况;

(十一)紧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对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紧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务公开制度、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情况;

(二)紧盯完善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规则,落实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置讨论以及政治把关的具体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参加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情况;

(三)紧盯选人用人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

(四)紧盯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党建“双创”工作,提升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比例,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支部,推进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定期组织换届,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情况;

(五)紧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日常管理教育以及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情况;

(六)紧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情况;

(七)紧盯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情况;

(八)紧盯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情况;

(九)紧盯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情况;

(十)紧盯对人才的政治吸纳和政治引领情况等;

(十一)紧盯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紧盯巡视巡察反馈意见、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反馈意见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反馈问题、以案促改查摆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紧盯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常规巡察。主要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等开展巡察。

(二)专项巡察。主要针对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巡察。

可探索把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回头看”等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工作创新,在提质增效上找准契合点,不断建立健全巡察机制。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了解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九)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所辖部门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条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商党委巡察办公室后,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对每个单位的进驻巡察时间一般为10—20个工作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巡察前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分工、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对巡察组人员进行动员部署和工作培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安排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并如实撰写完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对被巡察单位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在巡察结束后形成巡察报告,要着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被巡察单位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报党委巡察办公室。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个别整改任务时限较长,2个月内无法完成的,6个月之内报送整改补充报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笫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可视情况,要求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需要,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进行“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可根据需要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校党委作出分类 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办理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党委巡察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对巡察发现的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办理巡察组移交转办的其他问题。

党委巡察办公室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把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学校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按照工作要求,整理巡察过程资料,报送党委巡察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党委职能部门及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的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对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进一步调查了解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影响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坚持以上促下、联动贯通,把省委巡视与学校巡察结合起来,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新时代学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


为提高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巡察工作质量,提高巡察工作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巡察准备

(一)组织准备

1.拟定工作方案。根据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商有关部门拟定巡察工作方案, 提出本轮巡察对象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2.筹建巡察组。巡察组人员由巡察办从学校优秀干部中选拔,经学校党委研究后确定。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由5-7人组成,成员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学生、财务、国资等相关部门及基层党组织干部中抽调。巡察组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在每次巡察启动前筹建。

3.部署巡察任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巡察组名单后,召开工作会议宣布授权,部署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参加人员包括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巡察组全体成员、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业务准备

1.组织业务学习。巡察组组建后,巡察办组织全体成员集中学习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学习巡察工作的基本流程、巡察内容、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做到准确把握政策,掌握巡察要领。

2.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巡察组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意识形态、安全稳定、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向巡察组介绍情况,并按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必要时巡察组组长可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单独沟通,了解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工作准备

1.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办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下发巡察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巡察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巡察组成员和被巡察单位有关准备事项。

2.制定组内工作方案。巡察组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要求和掌握的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纪律要求等。工作方案应于巡察进驻前报巡察办备案。

3.起草有关文稿。巡察组负责起草巡察组组长在巡察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稿,并报巡察办备案。

4.协调进驻事宜。巡察办、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沟通,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商定巡察工作安排,明确巡察工作要求。要求被巡察单位明确联络人、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协调做好材料准备、办公条件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

二、巡察进驻

(一)巡察动员

1.召开巡察动员会。被巡察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召开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动员会,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讲话,通报巡察重点任务、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做表态发言。

2.参会人员范围。被巡察单位教职工人数不足90人的,须全体教职工参加;教职工人数超过90人的(含90人),参加教职工人数须超过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处科级干部、工会分会主席、近3年退出领导岗位的班子成员、学科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必须参加。被巡察单位是机关职能部门时,机关党总支负责人必须参加。巡察组全体人员参加。

3.民主测评。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民主测评,在巡察工作动员会后发放民主测评表或问卷调查,由巡察组统一回收并统计分析。

4.发布巡察公告。动员会后,在被巡察单位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和部门网站发布巡察工作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巡察时间、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巡察组组成人员和邮箱、信访接待方式等。

5.巡察动员会精神传达。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在本单位范围内传达巡察组组长的动员讲话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表态发言。起草巡察动员会新闻稿,经巡察组组长审定后发布。

(二)听取汇报

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巡察组成员和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听取纪检委员专题汇报及其他工作专题汇报。被巡察党组织起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汇报,围绕巡察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工作汇报中对问题的描述不得少于汇报内容的30% 。被巡察党组织于巡察前3天提交本单位存在问题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只谈问题,不谈成绩。自查报告须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巡察组。

(三)谈话了解

1.谈话对象:被巡察单位教职工人数超过90人的(含90人),谈话人数不低于被巡察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被巡察单位教职工人数不足90人的,谈话人数不低于30人。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近3年退出领导岗位的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学术团体负责人、党总支秘书、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各职能部门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教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民主测评中得分较低的干部应由巡察组长组织谈话。

2.谈话内容。谈话主要围绕巡察重点内容和需要了解的情况开展。要事先拟定谈话提纲,提前发至谈话对象,可视谈话进展情况调整谈话重点。

3.谈话方式。巡察组成员两人一组开展谈话,须做好谈话记录。根据需要,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可进行单独谈话。对没有谈透的问题可再次约谈,与同一谈话对象可进行多次谈话。

4.谈话记录。对反映问题的归纳要确保“原汁原味”。谈话记录应及时整理传阅,要特别关注谈话中多人、多次涉及的问题和反映,涉及重要情况应召开组务会分析研究。

(四)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或其他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确定,列 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五)召开座谈会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召开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任务,参会人员由巡察组选定。

(六)调阅资料

根据巡察要求,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调阅相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调阅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

(七)听课看课

巡察组人员深入课堂,了解教师遵守政治纪律及授课情况,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到课等情况,做好记录。听取课程由巡察组选定。

(八)受理信访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接受来信和接待信访等工作,做好登记和记录。巡察组按要求对巡察期间的信访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重要的问题线索和重要的信访件,报巡察组组长批示后办理。

(九)重要情况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重要信访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十)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对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巡察组应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重大、敏感问题的处理意见,需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

三、巡察报告

(一)巡察中期情况汇报

巡察进驻一周后,巡察组组长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主要报告巡察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前期需要了解的问题的印证情况及发现的新问题等。

(二)起草巡察报告

1.巡察报告要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重点反映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不作评价、不讲成绩。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报告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不能隐瞒遗漏、添枝加叶、主观推断。报告主体部分由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两部分构成。总体篇幅一般在3000字左右,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可形成专题材料作为附件。

2.报告第一部分重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及落实省委巡视整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分析判断和归纳提炼,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政治上看问题,挖掘深层原因,做到有观点、有事例、有数据、有分析,定性判断准确,支撑有力。

3.第二部分重点反映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理建议,要严格按照线索分类处理规定提出,特别是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的,巡察组应深入了解后提出。

4.报告第三部分提出的意见建议要与问题相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巡察单位整改。要向被巡察党组织明确提出增强”四个意识”,强化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5.对巡察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

1.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起草巡察报告。巡察报告经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阅后,巡察办应及时安排向学校党委汇报,一般应在巡察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2.学校召开党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汇报巡察情况,根据需要,巡察组有关成员可列席党委会。

四、巡察反馈

(一)起草反馈意见

巡察进驻结束后,巡察组根据巡察报告起草反馈意见,与巡察报告一并上报。学校党委听取巡察组汇报后,巡察办商巡察组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巡察反馈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制度反馈方案

巡察组制定巡察反馈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对象、方式、参加人员等。巡察反馈一般应在向学校党委汇报后一周内完成。

(三)巡察反馈

1.个别反馈。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党政负责人作简短表态。反馈后由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巡察办负责人在《巡察反馈材料签收单》上签字。

2.大会反馈。被巡察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组组长宣读巡察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3.公布反馈信息。被巡察单位起草巡察反馈新闻稿,经巡察组组长审定后,在被巡察单位和学校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五、成果运用

(一)移交转办

1.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涉及领导干部等的问题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以下原则分层次、分类别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移交党委宣传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2.移交的问题线索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建议明确、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主要包括:信访材料、谈话情况摘录、调阅或复制的重要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专题调研报告及材料以及巡察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等。巡察组不留存移交材料,以上材料的电子版一并移交。

3.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并于接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领导小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于反馈后2个月内将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和巡察整改情况报告一并报领导小组。

4.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听取巡察汇报时提出的处理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并于接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

(二)整改落实

1.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3.报送整改落实方案。巡察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报巡察办,整改方案应当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

4.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内容应包含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和被巡察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情况。

5.审核整改情况报告。由巡察该单位的巡察组负责同志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

6.整改情况通报。整改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起草向师生通报整改情况的通报稿,并送相关巡察组征求意见。原则上所有整改情况均应公开,不宜公开的事项要专门做出说明。正式通报稿和不宜公开事项应向巡察办备案。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被巡察单位和学校网站公开。

(三)督察督办

1.听取整改情况汇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前,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听取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整改落实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2.整改督查。党委巡察办公室、督查室应当把巡察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结合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巡察办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严格审核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开展整改成效评价,适时组织开展巡察整改“回头看”,进行巡察整改督查。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开展新一轮巡察,应当首先对上一轮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办移交事项。巡察办加强对移交转办事项的督办,定期汇总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小组作专题报告。

(四)成果共享

1.巡察情况通报。巡察办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巡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向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通报巡察有关情况,推动各单位即知即改,举一反三,抓早抓小。

2.巡察成果综合运用。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把巡察反映情况作为政策制定、检查评估、专项调研的重要参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把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参考。

3.巡察成果查阅。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查阅巡察情况报告、专项报告等。确有必要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相关内容。

4.成果运用情况评估和报告。巡察办汇总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等,起草成果运用情况综合报告,报领导小组审示。

六、立卷归档

(一)归档材料

巡察组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

(二)移交档案

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本次巡察的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工作文件和材料,对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按规定销毁。巡察办由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涉密材料等的回收和管理。

七、其他

1. 本规程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长:张新柱(党委书记)

副组长:许云华(党委副书记、校长)

李治山(党委副书记

尚爱军(党委副书记)

姜劲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

 员:白振飞(党政办公室主任)        

 飞(党委组织部部长)

李锦峰(党委宣传部部长)        

杨存义(纪委副书记)

姚学慧(教师工作部部长)

李卫星(学生工作部部长)

卜耀军(财务处处长)      

乔小安(审计处处长)      

            高  飞(党委巡察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榆林学院党发[2021]20号 监察处(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pdf已下载
已是首条
下一条:关于印发《榆林学院贯彻落实“十个带头”,深入开展“跑三”,助力追赶超越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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