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榆林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12年03月08日  

 

党委各部门、总支,行政各院系、处室:

《榆林学院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和《榆林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榆林学院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

2、《榆林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2年1月9日

榆林学院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学院阳光治校和党内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规范党务行为,提高党务效能,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可靠政治保障。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公开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做到内容真实可信。

(二)依法依规原则。按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其他党内法规,把依法依规贯穿于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实现党务公开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注重实效原则。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将党员群众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以党员群众普遍满意为标准,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积极稳妥原则。既立足实际、大胆实践,又科学安排、规范运作,使党务公开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五)改革创新原则。积极研究推进党务公开的特点和规律,形成责任明确、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确定,凡是学校广大党员、师生关心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除涉及党内秘密、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均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的规定向党内外公开。主要包括:作出的涉及学校全局性特别是涉及学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大政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重要情况。

(二)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分工、工作部署、召开民主生活会等重要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公开。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干部考察公告、干部任前公示等情况。

(四)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及对违法违纪党员作出处理的情况,应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五)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置、职能,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以及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情况,应当向党内外公开。

(六)各级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基层党组织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等情况,应该向本单位党员公开。党内评选表彰情况应当向党内外公开。

(七)党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意见、办法、规定等应当向党内外公开。

(八)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及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等情况,应当向党内外公开。

(九)各级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需要,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是:按照“规范、实用、简明”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内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采取党内有关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公开;适宜在党外公开的可采取公开栏、橱窗、校园网等形式公开;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应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先党内、后党外。具体如下:

(一)提出和审批。学校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各党总支党务公开,由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公开。公开主体将审批或讨论决定后的公开事项,按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三)意见反馈。各党务公开主体要落实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凡党员、师生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意见、建议的,要认真对待和整改,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四章 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要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采取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要进行总结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采取适时公开,必须在事务发生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公开。除采取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规定范围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其他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工作在党内公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党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党总支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纪委协调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处理、协调全校的党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公正、科学规范,党员和师生员工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进行评议和监督,并对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党务公开检查制度,党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对全校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述职述廉范围。对于党务公开中违反规定不公开、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在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公开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公开泄露党内秘密等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形式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实效性,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陕西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推进校务公开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将学校的重大决策、党政管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以及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并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领导原则。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形成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依法公开原则。要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除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可公开。

(三)实事求是原则。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环节中,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真实、公正。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积极引导、组织师生员工更好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又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校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着重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教职工关注的热点,学校工作的难点,廉政建设的关键点进行。

(一)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干部人事工作方面

1、干部岗位的设置,选拔使用条件及工作程序,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

2、人事工作中岗位聘用,教职工招聘,津贴发放办法,职称评定,业务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出国进修,学术(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等方面的标准、制度和结果。

3、医疗制度的改革方案。

(三)教学科研方面

1、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情况;

2、教学基金资助和使用情况;

3、教研项目的申报和教学奖励评审办法及结果等;

4、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

5、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评审办法和结果;

6、科研基金的资助和使用情况;

7、科研经费中管理费用的提留和使用情况等。

(四)财务管理方面

1、校内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当年财务收支情况。

2、大型投资项目。

3、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大宗物资和贵重仪器采购论证,招投标的过程、结果。

2、办公、住宅等房屋的使用调配情况。

(六)基建方面

1、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大宗建材的采购,竣工工程验收及决算情况和审计结果。

2、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重要建设工程以及教职工住宅楼的设计方案和标准等。

3、教职工住房分配、购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调房的条件和办法。

4、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及校园绿化、美化工程的招投标等。

(七)后勤物业方面

1、水、电、暖气的收费标准。

2、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3、与教职工密切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八)学生工作方面

1、学校的招生、就业政策,特长生的招收条件、步骤等。

2、奖学金的评比,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学杂费的减免,助学贷款的申报等。

3、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学生处理的条件、办法和结果等。

(九)学校收费方面

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捐赠的款物等。

(十)其他师生员工关心并适宜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每年一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主渠道。

(二)建立专项校务公开工作通报会议制度,可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采用情况通报会、党政联席会、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公开,必要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报公开。

(三)探索建立教代会代表专项工作巡查、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可组织教代会代表就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或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工作巡查、督查,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现场检查、评议、反馈等。

(四)设立校务公开公告栏,设置书记信箱、校长信箱和意见箱,及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还可运用公文、广播、校园网、宣传橱窗、公告栏、校报等形式及时公开教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健全校领导接待制度,对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范围等要及时公布,以方便与师生员工的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校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各职能部门在进行校务公开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内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布;重要内容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公布;重大事项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 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七条 校务公开,上级有公开时限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对于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定期进行公开;属于长期性工作的,分阶段进行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随时进行公开。其他校务公开事项的时限,由公开单位依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决定或提出,但不得少于3天。

第八条 由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需提交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开;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机关审核。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10日(最长不超过20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对不能公开或暂缓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校务公开范围。按照内外有别、先后有序、分层推进等基本原则,围绕决策依据与权限、决策程序与结果等重要环节,实现校务渐次、全面公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必须建立健全“校党委统一领导,校行政统一协调,校工会积极运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委监督检查,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决定校务公开的内容、时机和形式;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校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处理全校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围绕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环节,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四条 建立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对全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要及时收集、整理、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校务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要协调沟通有关方面,做好讨论、评议和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校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校务公开办事制度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凡是未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校务公开,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要追究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院(处)务公开实施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负责人等,并报校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校内有关文件若与本实施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榆林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附件:

榆林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与群众联系,听取群众意见,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学校工作,着力构建和谐校园,经研究决定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接待日时间:

每周星期三下午15:00-17:00

二、接待地点:

行政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接待范围:

本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本、专科在校生。

四、接待的组织与协调

(一)每个接待日由一位校领导负责接待,列入学校一周工作安排表。如原定校领导临时有事不能如期接待,则与下一位校领导对调。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和协调每个接待日的有关工作。

(三)拟来访人员事先应在党政办公室填写《校领导接待日登记表》。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提交值班校领导,并负责告知来访者的具体时间。

(四)为提高接待效率,原则上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一个接待日一般安排3—4位来访者。

五、处理与反馈

(一)及时处理。对来访反映的问题,值班校领导应及时明示有关处理意见。能当场答复的,给予及时答复;属于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批转有关部门处理答复;需要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后解决的要先做好解释工作,研究后予以答复。

(二)督办落实。党政办公室安排一名秘书做好接待记录,按照接待领导的批示,将需要督办和协调的事项转交批办单位或部门处理,并随时督促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落实。

六、接待要求

(一)认真负责。参与接待的校领导要认真听取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积极主动地与之进行交谈和沟通,党政办公室要热情周到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按章办事。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

(三)客观公正。被接待者在反映问题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不大声喧哗,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凡无理取闹者将不予接待。

(四)保密要求。自觉保守被接待者的秘密或者隐私,不得随意扩散来访者反映的内容。

(五)文档管理。每次接待来访的内容、处理结果都要记录在案,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年终统一归档。

七、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党务公开 校务公开 通知

榆林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1月9日印发

打印人:李兴荣 校对人:延江波 共印65份

上一条:关于成立榆林学院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党务、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
已是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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