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榆林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14〕13号】
2014年07月17日 组织部 

 

各单位:

《榆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榆林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经2014年7月14日第12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1.《榆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2.《榆林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榆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2014年1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基层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章程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院系部、教辅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等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依照各自章程换届选举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及以上岗位工作的经历,或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工作的经历(包含挂职锻炼的经历)。

(三)由副处级提任为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任职二年及以上。特别优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从事管理工作一年经历的专任教师可以直接提任处级领导职务。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或七级职员以及相当岗位(包括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团总支书记等)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从事管理工作二年的经历。

(五)提任业务性较强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六)提任学校下设党总支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一般还应具有一定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提任校工会、团委处级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初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

(八)提任处级领导职务者,在提任前一般应经过党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必须参加组织安排的任职培训。

(九)身体健康。

(十)符合学校党委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基层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急需引进的中青年教学、科研、管理骨干。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按照领导班子岗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岗位推荐。

第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院系部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所在单位人数较多时,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高级职称人员、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二)选拔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级别、职责要求、工作关联度和服务对象等特点与校党委要求具体确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

(三)跨单位(部门)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民主推荐,并听取拟任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时,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在师德师风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者;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 班子换届或调整时,考察对象的确定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党委委员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名单。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组织部在考察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处级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会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管理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聘任制和委任制(任命制)。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基层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校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校团委书记等实行选任制,非选举产生的上述领导干部及党委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其他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时间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报校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校党委认定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在试用期间出现工作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对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照各自章程通过选举产生而提拔担任党群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党政机构、直属和附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聘)期三年,教学、科研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聘)期届四年。

(一)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现职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处级正职在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二)院系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

(三)由选举产生的,任期按各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办理;在届中调整、选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如任期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应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四)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两年以上,计算为一个任期,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任职文件分发前到任职单位(部门)宣布。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主要领导谈话,同时校长要与其中的行政领导干部谈话;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领导,或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谈话。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决定由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或委托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宣布;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委托该干部的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或委托组织部负责人宣布。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宣布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副处级领导干部可在所在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成员范围内宣布。

校纪委负责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考试。

第三十六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教代会、团代会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两届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干部交流轮岗范围主要在校内党政机关各部、处、室、院系部及其他业务单位之间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进行;提倡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鼓励中青年干部到院系(部)岗位工作;支持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三)干部轮岗交流的重点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基建、资产等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

管理岗处级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六年的,必须交流;管理岗处级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六年的,也应轮岗交流。院系部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满八年的必须轮岗交流或改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干部的轮岗交流与干部聘任、班子换届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进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到届、年龄到界退出制度。

(一)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年满五十七周岁,一般改任同级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换届或干部集中调整时,未满上述年龄但不能任满一年的,一般改任同级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 。

改任同级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由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岗位聘任管理相关规定聘任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除其拟任职务。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责任人、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五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和上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在执行过程中由校党委研究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级干部是我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为充分调动我校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稳步提高科级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我校管理效率和水平,为我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2014年1月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基层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章程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级机构及科级岗位设置依据《榆林学院内部机构和管理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精神,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定、调整,与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相适应。

第三条 科级机构和岗位职数设置坚持精简机构、控制总量、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目的在于提升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从学校实际出发,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第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考察和审批程序;要结合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三十五岁以下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加大干部轮岗交流的力度,不断促进和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科级干部。科级干部包括专兼职管理干部。

第七条 科级干部一般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秘书等。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科级干部,具体负责科级干部的选拔、聘任、考察、任用、考核及其它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纳入职员职级的聘任和管理,职员职数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的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一般不得超职数聘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开拓创新,工作有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当好领导的参谋与助手,维护本单位的团结与稳定。

(六)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一)选聘的科级岗位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选聘的副科级岗位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选聘的正科级岗位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

(三)选聘副科级岗位干部,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可以直接聘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由副科级岗位聘任为正科级岗位,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没有副科级岗位任职经历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本科学历的应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一般应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历。

(六)任现岗位以来,各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

(七)科级岗位干部选聘任用前,一般应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如有特殊情况未经培训的,应在选聘任用后一年内接受培训。

(八)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办、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团委、院系党总支秘书等岗位科级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统筹安排选聘和考察工作。党委组织部牵头与各单位组成选聘和考察组,采用群众民主推荐、单位提名,或个人申报、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产生科级干部拟任职人选,按程序组织考察工作。

第十四条 院系(部)科级干部一般由院系(部)与党委组织部组成选聘和考察组。可以采用群众民主推荐、单位提名,或个人申报、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并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由选聘和考察组按程序组织考察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分别组织召开由纪检、监察、人事、审计、计生、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党政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院系(部)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分别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将会议讨论情况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后,经党委会研究决定任用。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因岗位变化,不再担任原职务工作的,应按程序发文免职,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级干部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另行发文。

1、所在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干部;

2、同一岗位由副科提为正科的干部;

十八 科级领导干部,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一般改任同级职员。职员职级的聘任和管理由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岗位聘任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党政群机构、直属和附属单位科级干部每届任(聘)期三年,教学单位科级干部每届任(聘)期届四年。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实行轮岗与交流。党政群机构、直属和附属单位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六年,应当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轮岗交流;教学单位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八年,必须进行轮岗与交流,个别在管理业务性较强的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考核优秀、符合处级后备干部条件的科级干部,优先安排轮岗交流。

第二十二条 原任科级干部在换届或干部调整时未能被重新任命(聘任)到科级岗位者,不再按科级干部管理,纳入职员职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和其所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以其所在部门(单位)为主。

第二十四条 校纪委负责科级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根据榆林学院科级干部考核办法对科级干部进行任期、届中和年度考核。考核由组织部与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考核必须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要注重实绩,坚持实事求是,全面了解德才水平和工作状况,并以是否有实绩,能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为干部任免的依据,保证干部选拔、使用的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干部使用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科级干部学习、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会同各单位具体落实。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除其拟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自觉接受各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受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直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选任和管理。考察以及选任结果报送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的管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涉及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在执行过程中由校党委研究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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