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14〕16号】
2014年09月01日 人事处 

 

各单位:

《榆林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榆林学院岗位聘任条件和目标任务》《榆林学院岗位设置编制核定办法(试行)》《榆林学院岗位聘任中人员分流和聘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7月23日学校党委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榆林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

2.《榆林学院岗位聘任条件和目标任务》

3.《榆林学院岗位设置编制核定办法(试行)》

4.《榆林学院岗位聘任中人员分流和聘余人员管理暂

行办法》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4年8月30日

 

榆林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陕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18号)《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陕办发2014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岗位聘任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分配制度,转化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实施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学化水平,为推动学校转型发展,建设榆林大学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主要目标

1. 规范编制管理,促进校内人员的合理流动与结构整体优化,建立学校人员总量控制和人员增减控制办法,理顺各类人员的关系,合理确定校内人员类别与等级结构比例,优化教职工队伍,保证教师的主体地位,确保教师所占教职工的比例、管理队伍人员规模与学校发展相协调。

2. 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转换人事管理运行模式,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3. 优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促进优秀人员向教学科研一线流动。

4. 推动目标管理制度的落实,稳妥推进教学单位管理模式创新,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促进管理创新,提高各类管理人员的执行力,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三、实施原则

1. 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严格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留足发展空间,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

2. 稳定骨干,优化结构。以教师队伍为主体,注意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重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3. 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4. 分类管理,逐级聘用。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学校和二级单位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5. 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软着陆。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岗位总量、岗位等级以及结构比例

1. 岗位类别。按设岗要求分为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职员)岗位是指担负学校及学校内设机构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职员)岗位。

聘用人员除教学、科研业务管理等管理人员外,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学校工作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岗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岗职责,完成兼岗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按学校规定程序研究核准后方可兼任。兼岗均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兼岗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要看这个管理(职员)岗位是否确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要看这个管理(职员)岗位是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要看岗位人员是否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要看是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特设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任务且具有相应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属于教师岗位系列。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文博、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经济、医疗卫生、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特设岗位的设置要求如下:

①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②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③其他确需设置的。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以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 岗位总量。根据我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未来工作人员结构特点、学校未来发展定位和学校事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全校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

3. 各类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规格,我校管理(职员)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厅级正职(校级正职)、厅级副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职员)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

管理(职员)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其中,管理(职员)岗位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管理(职员)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职员)岗位的比例为35%左右(参照高校职员试点的有关规定确定)。按照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规定,对确因需要兼职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比例不超管理(职员)岗位总数的10%。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四个层次十三个等级,即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四个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和三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条件按陕西省人事厅、教育厅要求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对应的岗位等级分别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4%,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14%。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为1:3:4:2,其中,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目标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目标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目标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控制比例目标为5:5。

首次岗位聘用时按照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专业技术人员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人员的实际比例聘用。同时,对岗位要留有余地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共分为五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高于岗位总量的11%。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对岗位设置的总量、各类各级岗位的编制数原则上依《榆林学院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对岗位设置的要求执行。各类岗位设置中各等级岗位依等级岗位数不足时可以占用高等级岗位数。

五、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范围

全校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由学校确定的特殊岗位人员均纳入岗位聘用管理。

(二)岗位聘用条件和岗位基本职责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聘岗条件和岗位基本职责、目标任务等参看《榆林学院岗位聘任和目标任务》。

(三)聘用组织机构

为保证学校岗位设置、聘用、考核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具体构成参见榆林学院党发201327号文件。

“榆林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聘用工作方案的起草、修改,各部门初聘人员的汇总复核,接受教职工有关政策咨询等工作。

“榆林学院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开展,受理教职工有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投诉工作。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分设在监察处和工会。

“各院系、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院系由院长(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各类岗位代表若干人组成,院长(系主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部门的初步聘用工作。

在岗位聘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校相关岗位聘用委员会或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岗位类别分组进行各类岗位的聘用。

(四)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实行聘用时,学校公布聘用的岗位。

2.个人申请。个人申请聘用岗位,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和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榆林学院岗位聘用申请表》。

3.资格审查。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对应聘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照任职条件进行初步评议,提出各类各级岗位的应聘人员名单,并将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岗位复核

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岗位条件对各部门上报的应聘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岗位聘用权限分类后分送转各岗位聘用工作组。

5. 聘用。按各岗位聘用办法和程序进行岗位聘用,并将结果报送至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 报批。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类各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情况进行研究,需要时可根据岗位聘用权限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7. 公示。经批准的拟聘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对程序、过程和评审结果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8.签订聘约

按管理权限和聘用权限签约。

(五)岗位聘用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1. 聘用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

(1)聘期。人事代理人员首次聘期为1年,管理(职员)岗位聘期为3年,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为4年。

(2)首次岗位聘用的等级。所有列入岗位聘用的人员,均应按照所聘岗位进入相应岗位及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中,正高级暂聘用到四级、副高级暂聘用到六级和七级,中级暂聘用到九级和十级,初级人员按岗位设置实际比例聘用。如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时,在各级拟聘岗位已经聘满的情况下,还未聘用的人员占用学校过渡期岗位并按各类岗位的基础级别确定岗位等级。随后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聘岗时严格控制高等级岗位聘用数量,留出空缺用于学校选拔和引进急需人才。

(3)聘用权限。三级、四级(学校领导)管理(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职员)岗位中处级、科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副高级)及以上和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及以上人员的聘任。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聘任由组织部负责实施,五级、六级职员按学校相关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聘任,七级及以下职员的聘用由人事处审批;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五级、八级和工勤技能一级(高级技师)岗位人员经所在教学单位推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比例评审通过,学校会议通过后方可聘岗,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和三级报省厅审核,专业技术五级和八级由学校予以聘任,高级技师由省人社厅评审通过后学校聘任。其余岗位的聘用由各设岗部门组织实施聘用完成后报人事处审批。

(4)空岗补缺。聘期内可根据空岗情况择时对空岗情况进行公布,可组织进行岗位微调,聘期内岗位微调仍然采用依聘岗条件按照岗位聘用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公开聘用。岗位职数已聘满的,不再进行微调,聘期到时再进行下一轮聘用。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符合申报上一级职务岗位条件且有空岗时,可按聘用程序进行选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方可享受相应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5)原则上管理干部聘用到管理(职员)岗位,教师聘用到教学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人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省编工人身份的职工申请聘用为管理(职员)岗位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首次聘任的人员先按职员十级(办事员)确定工资待遇。省编工人身份的职工申请聘用为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待遇。

(6)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个人及所在部门申报,学校审批后直接聘用,其聘约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的时间为止。

(7)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8)岗位聘用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固定岗位指一定时期内为完成核定的基本教学、管理和服务任务所必须保证的最有效能的基本人员岗位。

流动岗位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调节相关部门阶段性人员结构矛盾的过渡性人员岗位。流动岗位不占本部门核定的固定岗位数。

(9)我校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10)学校批准的在境内外进修、攻读学位、挂职工作且未停发工资的人员,本人可以参加岗位竞聘,不能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保留岗位,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校停发工资的,由本人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参加岗位竞聘。

(11)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属于非常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2)新入校人员按所从事工作聘用到相应岗位。

(13)对年度或聘期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外,同时,将给予低聘一到二级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本人不同意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可给予一年的改正期,期满经考核仍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次者,按照“不合格”人员对待并作出处理。

(14)在聘期内,受聘人职称、职务或因学校调整岗位的,若符合相应的岗位聘用条件,可申报应聘新的岗位,获聘后,按照新的岗位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15)提前离岗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管理(职员)岗位人员按离岗时所聘任的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离岗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入相应层级基础等级的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离岗时所聘的工人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此类人员可不占本部门岗位的结构比例。

(16)附属小学和润泽集团按照部门性质单独核算岗位编制数,学校给予政策指导,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岗位设置。其中,学校派往润泽集团工作的管理人员,申请管理(职员)岗位的,由学校专设岗位统一聘用;在附属小学工作的教师,均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2. 管理(职员)、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2.1 管理(职员)岗位的聘用

(1)管理(职员)岗位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核定标准,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及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参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2)学校党政群单位、直属教辅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现行职务应聘相应的职员岗位。管理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并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参加相关教学单位教师岗位的聘用,占相关教学单位的教学岗位数。

(3)因年龄原因未被聘任的原任科级干部仍在管理(职员)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原任正科级者应聘七级职员岗位;原任副科级者应聘八级职员岗位,岗位工资不变。

(4)已竞聘上岗的处级、科级干部,按照现聘职务,直接套入相应岗位等级,由学校报批后直接聘用。

(5)党政群单位、直属教辅单位根据实际可配置1位纯管理(职员)人员。教学单位(院系)纯管理(职员)岗位基数为3人,最少配置1人。

(6)退居二线的处级干部,按照其原任行政职务直接进入对应岗位,也可应聘原专业技术岗位。

(7)学校确定设置兼岗的仅限于党政单位、直属教辅单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学校对兼岗人员只进行管理(职员)岗位的考核。现有兼岗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可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职员)岗位之间进行选择,并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兼岗人员选择岗位后,仅在行政职务发生变化时才可重新选择。

(8)初次就业在管理(职员)岗位工作的人员,执行12个月试用期工资。在试用期满后,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在部门有空岗的情况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其余人员,经12个月试用后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本职工作的,可以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

(9)管理(职员)岗位上的非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无空岗时纳入职员体系管理,按照职员职级确定岗位等级。

(10)部分专职辅导员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一旦确定为职员职级在聘期内就不能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执行职员职级工资。

(11)各部门专职管理(职员)岗位上的职员原则上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职员)岗位上同时任职的,在过渡期内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渡期结束后,在非兼岗管理(职员)岗位上任职的,任职期间不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2.2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2.2.1 教师岗位的聘用

(1)教师参加各教学单位的聘用。各教学单位(含内设单位)担任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研究单位担任所长、主任及以下等职务的人员都按教师岗位聘用。

(2)初次就业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执行12个月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讲师二级)岗位;其余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助教二级)岗位。

(3)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不对应时,首次岗位聘用,均纳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但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基础等级,在没有取得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4)关于层级内岗位的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同一层级内岗位聘用时,如果现有人员数超过该层级所有岗位数,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数。但因学校实际情况,可在上两级岗位聘满后,将聘余人员全部聘至第三级岗位;如果上一级岗位有空余,可将空余岗位统筹运用于下一层级岗位进行动态调节,同时要留有一定数量的高级岗位用以吸引人才。

2.2.2 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用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教学单位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包括教学单位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秘书等从事学生工作人员。

(1)申报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均应申报相应等级的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思想政治教师岗位进行聘用。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

(2)因工作需要,专职辅导员可以转为纯管理(职员)岗位;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6年的人员可以申请由思想政治教师转换或者转评专业技术系列;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转为专任教师。

2.2.3 关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纳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在实验、工程、图书、文博、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经济、医疗卫生、统计、审计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职员)岗位上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人员。具体岗位和编制数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1)具有明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占相应部门的岗位编制数。除职务发生变更外,岗位一经选择,聘期内不再变更。

(2)对于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在岗工作且持有上岗证的管理(职员)人员可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职员)岗位之间进行选择。岗位一经选择,不再变更。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参加教师岗位的聘任。同等条件下,学校在编人员优先聘任。

(4)实验系列人员中不能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可以按照管理(职员)岗位或者工勤技能岗位聘岗。

2.2.4 引进人才的聘用

学校在岗位设置和聘用时,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人才引进和师资补充计划,留出一定的人才引进岗位名额。学校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可以简化聘用程序,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聘用。

2.3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取得技师任职资格且原来已聘用者,可直接聘用到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其余已取得技师任职资格但原来未聘用者,直接聘用到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任职资格且原来已聘用者,直接依次分别聘用到工勤技能三级至五级岗位;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任职资格但原来未聘用者,只能竞聘原技能等级岗位。

3. 岗位聘用中人员分流和聘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参看《榆林学院岗位聘用中人员分流和聘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六、岗位待遇问题

(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当年工作情况实行二次分配。各部门的各类办学收入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进行规范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审定。受聘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待学校各类各级岗位聘用全部结束后,并按所聘岗位的工资套算后,按学校研究确定的日期予以兑现。需要上级部门审核的待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批示执行。

(三)对于优秀拔尖人才和特聘人员,可实行年薪制度。

(四)对于短期劳动合同人员,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

(五)首次岗位聘用时,受聘岗位与已执行工资不一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其余工资按就高原则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完全按受聘岗位执行岗位绩效工资。

(六)新进入职员系列的原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仅作为上岗的条件要求,不再作为确定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的依据。

(七)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后保留原级别待遇人员,军转干部安置到学校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的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继续保留其相应级别的岗位工资待遇,但不与岗位职级挂钩,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新聘领导岗位标准执行。

(八)兼岗人员应以管理(职员)岗位工作为主,同时兼职专业技术教学科研工作,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可按就高原则对应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级别确定,教学科研工作将通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予以调节。目前在管理(职员)岗位工作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兼岗),首次聘岗时应明确自己应聘岗位类别,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兼岗有关政策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将严格执行“一人一岗”制度。

七、聘期管理

聘期管理是指岗位聘用后对上岗人员在聘期内实施的岗位履职情况考核及其绩效评价,包括对上岗人员岗位履职的监督与服务。

(一)学校与所有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基本职责和任务、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二)实行校内跨部门公开招聘制度。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可在校内跨部门公开招聘进行聘用。

(三) 经学校批准的委培博士研究生、短期进修的各类人员和出国(出境)人员,在规定的外出期间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四)各类受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制,部分受聘人员执行试用期。聘期内对于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岗位绩效工资、低聘、解聘、直至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五)受聘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受聘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七)岗位实行动态管理,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及上岗条件重新聘用,包括续聘、高聘、低聘及解聘等,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八、考核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一)考核工作的组织

1.平时考核由聘用部门结合聘用人员的平时表现进行考核并记载,作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主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全面考核聘用人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3.聘期考核是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的一届聘期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学校统一安排,相关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考核的内容以岗位职责和岗位聘期目标为主要内容,包括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对教师系列四级以上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以上人员、管理(职员)岗位六级以上人员的考核,不仅要考核个人岗位业绩,更要把本人所在的团队整体发展水平和业绩作为对本人考核不能缺少的评价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表现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团队与个人相结合、平时与年度及聘期相结合的原则。

对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可不行聘期考核。

(三)考核的方式

岗位考核要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考核的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专业技术岗位以聘期考核为主,其他岗位人员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主。教师年度考核应以师德和教学工作考核为主,聘期考核应全面考核教学、科研、社会公益活动等综合业绩。聘期考核在受聘人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进行。

(四)考核程序

一般包括本人填写考核表,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业绩材料;组织考核的部门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意见。各二级单位聘用的岗位,考核结果由部门内部最终审定,结果报学校备案。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的岗位,考核对象所在的部门也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推荐意见,报学校审定。

(五)聘期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和确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应至少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或予以解聘。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基本合格或一次不合格者,次年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九、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分步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以及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重大问题由学校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二)认真做好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的组织实施。全校各级组织和干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方案制定和意见征集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操作好每一个环节,减少工作失误,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相关的部门要全力做好指导协调和组织服务工作,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在岗位设置与聘用过程中,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释,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十、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岗位聘任条件和目标任务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 和《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对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要求精神,提出我校岗位聘用各类各级岗位的聘岗条件和岗位目标任务。

一、管理岗位的聘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2. 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除新聘职员外,年度考核均须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

3. 身心健康。

4. 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各级职员除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 三级、四级职员

符合省委、省高教工委确定的职责要求。

2. 五级、六级职员

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下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3. 七级、八级职员

熟悉本职工作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和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具有指导下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4. 九级、十级职员

了解本职工作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三)聘岗条件

1. 各级职员岗位聘岗的前提条件是在岗位编制数范围内聘任。

2. 五级职员申请岗位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正处级干部。

(2)因年龄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岗位的正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五级职员岗位。

(3)因工作需要,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能够承担五级职员岗位职责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3. 六级职员申请岗位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干部。

(2)因年龄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岗位的副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为六级职员岗位。

(3)因工作需要,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能够承担六级职员岗位职责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4. 七级职员申请岗位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校任命或聘任的科级正职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且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直接聘为七级职员。

(3)其他申请七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满4年。

②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管理工作满6年。

③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在岗。

5. 八级职员申请岗位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校任命或聘任的科级副职人员。

(2)其他申请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满1年。

②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从事管理工作满3年。

③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 九级职员申请岗位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科员可直接聘为九级职员。

(2)其他申请聘任九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7. 十级职员申请岗位聘用条件

试用期满,且不符合上述定级条件的其他管理人员。

二、教师岗位(含辅导员)的聘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师两年内不作要求)。

2. 辅导员岗位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各级岗位除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 二级、三级岗位(教授二级、三级)

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陕教人办〔2010〕2号和《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陕教人〔2011〕2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经所在教学单位推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可直聘相应岗位。

2. 四级岗位(教授四级)聘岗条件

现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3. 五级岗位(副教授一级)聘岗条件

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必备条件,且符合选项条件(参看附表1)之一,经所在教学单位推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比例评审通过,学校会议批准后方可聘岗。

(1)必备条件

①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当年无重大教学事故,在本学科领域中有深入的研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全职在校工作,两年来年度考核合格。

②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需满足附表2中的量化分值。

(2)选项条件

① 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13年及以上,满足附表1中任何一项。

② 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满足附表1中任何两项。

4. 六级岗位(副教授二级)聘岗条件

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必备条件,且符合选项条件(参看附表1)之一者:

(1)必备条件

① 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教学事故,在本学科领域中有深入的研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全职在校工作,两年来年度考核合格。

② 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需满足附表2中的量化分值。

③ 主持院(系)级以上研究课题或课程建设项目。

(2)选项条件

① 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8年及以上,满足附表1中任何一项。

② 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满足附表1中任何两项。

③ 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下,满足附表1中任何三项。

5. 七级岗位(副教授三级)聘岗条件

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6. 八级岗位(讲师一级)聘岗条件

除具备条件(1),并具备(2)或(3)之一,经所在教学单位推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比例评审通过,学校会议批准后方可聘岗。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当年无重大教学事故。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需满足附表2中的量化分值。兼岗教师累计教学工作量达到专任教学科研人员一半的可以申请聘岗。全职在校工作,两年来年度考核合格。

(2)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9年;或具有学士学位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12年。

(3)主持省级以上教学、科研等项目。

7. 九级岗位(讲师二级)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或具有学士学位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且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重大教学事故。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需满足附表2中的量化分值。兼岗教师累计教学工作量达到专任教学科研人员一半的可以申请聘岗。

8. 十级岗位(讲师三级)聘岗条件

现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者。

9. 十一级岗位(助教一级)聘岗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

(2)具有学士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

10. 十二级岗位(助教二级)聘岗条件

现任助教专业技术职务,或试用期满以及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国家有职业资格规定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 所聘岗位与所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致。

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本专业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职在校工作,两年来年度考核合格。

(二)各级岗位除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 其他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按陕教人办〔2010〕2号和陕教人〔2011〕25号文件规定的聘岗条件执行。

2. 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正高级)聘岗条件

现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 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副高级一级)、八级岗位(中级一级)的聘岗条件和聘用程序参照教师岗位相关要求执行。

4. 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副高级二级)聘岗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实验技术岗位6年),并参照教师系列六级岗位(副教授二级)聘岗要求且满足附表1中任何一项(实验技术岗位满足其中两项)。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一级证书持证人,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入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

5. 其他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高级三级)聘岗条件

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6. 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中级二级)聘岗条件

(1)实验技术岗位的聘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博士学位。

②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

③具有本科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

(2)其余九级岗位

任职年限参照同级教师岗位年限要求执行。

7. 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中级三级)聘岗条件

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8. 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初级一级)聘岗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

(2)具有学士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及以下学历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9. 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初级二级)聘岗条件

具有本职岗位任职资格,见习期满。

对于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但任现职年限尚未达到聘岗条件中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破格聘用同层次上一级的岗位。申请破格聘岗的人员,在所在部门相应层级有空岗的条件下,经部门推荐,学校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聘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

4.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5. 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及身体条件。

6. 在岗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各级工勤技能岗位聘岗条件

1. 二级工勤技能(技师)岗位聘岗条件

(1)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并取得技师技术等级证书。

(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在本工种三级(高级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

(4)若受到编制数的限制,则同等条件下,先到达退休年龄的优先。

2. 三级工勤技能(高级工)岗位聘岗条件

(1)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2)在本工种四级(中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

3. 四级工勤技能(中级工)岗位聘岗条件

(1)已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2)在本工种五级(初级工)岗位工作满5年。

4. 五级工勤技能(初级工)岗位聘岗条件

已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五、各类各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

各类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三育人”的思想。应按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任务的有关要求,在聘期内应按照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及管理目标任务要求,服从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管理(职员)岗位目标任务

管理(职员)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依考核而定。

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的目标任务与管理岗位的目标任务相同。学校鼓励管理(职员)岗位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二)专业技术岗位目标任务

1. 教师岗位目标任务。教师岗位的目标任务量化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科研等三种类型。教师岗位人员在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80%、实践教学工作量50%和科研工作量60%的基础上可相互折算。非教学工作量包括教研活动、集体活动以及开会等工作,此项分值管理由各教学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作为教学单位津贴二次分配的依据。

各教学单位的业务管理岗位实行减免工作量分值制。担任部门业务管理岗位五级(正处)、六级(副处)人员每学年在其岗位目标任务工作量总分之中分别减免160分、120分的工作量分值,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至少完成额定任务的50%,但原则上课堂教学又不得高于均6课时/周(超出的工作量折半计算)。其余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可以减免40-80分的管理工作量分值,具体的减免分值由所在部门自行确定。

2. 辅导员岗位目标任务。辅导员岗位的目标任务量化包括管理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等三种类型。其中管理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认真履行管理岗位职责(管理学生数在200人)、圆满完成管理工作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后应得分值,学生数每增加1人,其管理工作量分值增加1分。教学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课、就业指导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党(团)课教学及其他教育活动的工作任务要求,具体分值换算按照《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执行。科研工作量分值为辅导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工作方面应完成的额定任务,具体分值换算按照《榆林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化办法》执行。

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工作量分值换算标准详见《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并解释)。科研工作量分值换算标准详见《榆林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化办法》(由科技处负责制订并解释)。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目标任务

1. 实验系列人员主要包括以实验室(基地)管理任务为主的人员和以教学为主的实验教师人员。实验系列人员岗位目标任务量化主要包括管理、科研和教学等三种类型。其中,管理工作量分值为实验系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后应得的分值;科研工作量分值为实验系列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工作方面应完成的额定任务,具体分值换算按照《榆林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化办法》执行;教学工作量分值为实验系列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工作量,其中包括直接实验教学工作量(讲授实验课、实践实习课、批改实验报告和准备实验、考试考查)、辅助实验教学工作量(帮助教师辅导实验和准备实验),具体分值换算按照《榆林学院教师岗位目标任务量化办法》执行。

2. 其余专业技术岗位的目标任务为岗位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依考核而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目标任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全面掌握本工种工作岗位特点,能独立设计工作内容,完成部门设备、设施的调试、维修和保养等工作。根据本工种特点,结合岗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负责本人使用的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等。指导和培养各等级工人。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并出满勤(坐班制)。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依考核而定。

管理(职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根据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工作数量的多少和工作质量的优劣以及为学院贡献大小核定调节分值。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工作数量的多少的调节分值参照教师岗位教学科研分值换算办法执行;工作质量的优劣以及为学院贡献大小调节分值的计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或者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教师岗位、实验系列人员岗位目标任务量化统计工作和完成情况由教务处负责。辅导员岗位目标任务量化统计工作和完成情况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各类岗位科研工作量化统计工作和完成情况由科技处负责。

附表:1.副教授岗位聘岗选项条件

2.专任教师、辅导员以及实验系列人员岗位目标任务量化一览表

附表1:副教授岗位聘岗选项条件

序号

选项条件

1

主持厅局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要参与省部级排名前3的重点重大项目1项。

2

争取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8万元。

3

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以第一作者(或被SCI、SSCI、EI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

获厅局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2名)。

5

校级优秀青年教师。

6

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师奖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奖。

7

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学质量奖。

8

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承担1/2以上撰写任务)或参编正式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或通用高等教育教材1部(本人承担5万字)。

9

获国家级颁发或授予的专利、著作权等1项。

10

省级课程建设项目主持人(或参与前2人),校级课程建设项目主持人。

11

市级以上青年科技奖或优秀科技工作者奖。

12

省级以上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市级学会的副理事长以上。

13

学校学术带头人。

14

学科建设所需的特殊人才,取得突出业绩者。

15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附表2:专任教师、辅导员以及实验系列人员岗位目标任务量化一览表

岗位

现行职务

等级

工作量(分)

课堂教学

科研

实践教学

合计

专任教师岗位

教授

二-三级

140

140

40

320

四级

160

80

80

320

副教授

五级

180

60

80

320

六级

180

50

90

320

七级

180

40

100

320

讲师

八-十级

210

20

90

320

助教

十一级

180

0

60

240

十二级

160

0

60

220

辅导员岗位

现行职务

等级

工作量(分)

管理

科研

教学

合计

正高级

二-四级

270(200)

40

10(80)

320

副高级

五-七级

270(210)

30

20(80)

320

中级

八-十级

270(220)

20

30(80)

320

初级

十一级

240

0

0

240

十二级

220

0

0

220

实验教师岗位

正高级实验师

二-四级

180

40

100

320

高级实验师

五-七级

180

40

100

320

实验师

八-十级

200

20

100

320

助理实验师

十一级

180

0

60

240

十二级

180

0

40

220

注:各岗位人员在总分值不变的基础上,体育、艺术、外语三个院(系)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可以在上表中的科研工作量分值基础上减少25%。

 

榆林学院岗位设置编制核定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和《榆林学院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2〕25号)等文件,结合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等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编制核定,保证在岗人员工作量饱满,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二)有利于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学、科研、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利于学科建设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立足现在、放眼未来,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核定依据

岗位设置编制主要依据《榆林学院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2〕25号)核定。编制总数按当年在校学生数为基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是以教育部评估指标师生比为参考确定的,不少于总编制数的80%,主要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含专任教师和辅导员(从事思政教学),不少于编制总数的6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不少于总编制数的14%。另外,设置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专项编制人员若干,原则上不超总编制数的1%。管理(职员)岗位编制数不多于总编制数的15%;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数不多于总编制数的4%。

三、各单位总编制数的核算办法

学校确定的机构主要包括党政群单位、直属教辅单位、教学单位、研究单位和附属单位等。校级领导的编制数按省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各部门的编制数原则上是依本部门配置的管理岗位编制数、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和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数的总和核定。

(一)党政群单位、直属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编制数的核算

党政群单位和直属教辅单位各部门的编制总数核算依据《榆林学院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2〕25号)。其中,润泽集团和附属小学按现有在编在岗总人数核定,附属小学暂占用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

(二)教学单位编制数的核算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是以本部门配置的管理岗位编制数、专任教师岗位编制数、辅导员编制数、实验相关系列岗位编制数、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数,以及承担国家或省级课题编制数相加得到该部门总编制数。

(三)研究单位编制数的核算

每个研究部门配置1位(占教师岗位数)业务负责人,其余人数依所承担的项目级别和部门工作性质以流动编制数配置。

四、各类岗位人员的配置办法

(一)管理(职员)岗位编制数的核定办法

管理(职员)岗位编制依据《榆林学院内设机构和管理岗位设置暂行办法》核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的核定办法

1. 教学单位中,教师岗位编制数是指专任教师数、专职辅导员数(不包括纯管理岗位人员)、新上专业教师配置数以及专项编制的总和。其中,专任教师数按本部门近一年内学生数和交叉课时净工作量值核算;新上专业教师配置数是指已经审批的新上专业但未开始招生,需配置的专业教师数,每个新上专业暂时按配置至少4个编制;学生专职辅导员数(不包括纯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按学生数满300人配置1个编制,再减去本部门按管理(职员)岗位核算的专职辅导员数核定;专项编制数按申请人所属教学单位申请到国家级科研课题配置2个编制,省部级科研课题配置1个编制,以及地方政府及大型企业重大科技攻关课题配置1个编制。

2. 研究单位人员均按教师岗位配置。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占专项编制数。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的核定办法

1. 党政群单位、直属教辅单位中,原则上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国家、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配置若干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2. 教学单位中,以从事实验系列相关人员为主,每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配置2-3个编制,校级(市级)实验室(实验中心、基地)配置2个编制,院系级实验室(实验中心)配置1个编制。

3. 附属小学人员均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其中按业务科级配置管理岗位不多于3个编制。

(四)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数的核算办法

1. 党政群、直属教辅、有教学(实践、实习)基地的教学单位中,确实需要配置工勤技能岗位的按照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核算工勤技能岗位编制数,其他部门原则上不配置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2.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配置工勤技能岗位人员1个编制。学生数多于2000人的可以配置2个编制。

五、几点说明

(一)本办法是学校首次岗位设置编制核定办法,主要依据《榆林学院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2〕25号)核定编制总量。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将按《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执行。缺编单位按学校规定条件逐年补充,满编部门原则上先出后进,超编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充。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占所在部门的当年编制数。

(二)学校在实施首次岗位聘用时,将参考各类各级岗位核定的编制数和现有人员情况对聘岗人数做适当的调整。

(三)各部门应增强编制意识、强化各类人员编制管理。

(四)本办法由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岗位聘任中人员分流和聘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校内用人制度,积极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环境,促进学校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余人员的范围

(一)纳入聘余范围的人员:

1. 因机构合并或撤销,未被聘用的富余人员或超编人员;

2. 机关、院(系、部、中心)办公室及已定编部门未被聘用的富余人员或超编人员;

3. 因工作量不饱满等原因需要转岗的人员;

4. 因个人原因拒聘、辞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

5. 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6. 其他未上岗人员。

(二)不纳入聘余范围的人员:

1. 新入校试用期未满的人员;

2. 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占所在部门编制的人员;

3. 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人、弱智、残疾人员等),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精神病患者、伤残者、孕产妇和在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人员。

二、分流原则

(一)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人员分流和聘余人员安置工作要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有利于建设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二)提高用人效益的原则。人员分流以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人才的专长,减少人力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效益。

(三)平稳过渡的原则。对在现岗位不能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又不符合校内提前退休等条件的教职工,在学校规定的过渡期内,允许他们在校内外重新寻找工作岗位或再次竞聘上岗;在规定过渡期内未联系到工作的,关系转入学校人事处,按照交流人员进行管理。

三、分流办法

(一)辞退或解除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以辞退或解除聘任(劳动)合同。辞退人员的程序及待遇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执行;解除聘任(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二)个人辞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现岗位不能发挥个人专长的教职工,本人可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批,可以办理辞职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等按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执行。

(三)校内转岗

1. 根据用人所长的原则,在现岗位不能充分发挥个人专长或经考核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需要的教职工,属于教学科研人员的,可以转入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属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转入教学单位和直属教辅单位管理岗位;属于党政单位非教学人员的,可以转入教学单位和直属教辅单位管理岗位,或到校内其他部门竞聘上岗。

2. 人事处依据聘余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基本情况,有责任推荐或安排1-2次直接转岗或培训后转岗机会。若本人不服从推荐,擅自回绝工作或试用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劳动纪律和因工作不负责任等被退回者,人事处将不再推荐和安置。

3. 学校缺编部门如需补充人员,应首先在人事处聘余人员中考核聘用;校内各种临时用工岗位,应优先安排待岗人员上岗,任何部门不得拒收,否则学校有权拒付部门临时工工资。待岗人员上岗后,允许先行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认为不合格者,仍可交回人事处,试用期满合格者,办理转调手续。

四、聘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因个人工作表现、能力等原因未被部门聘用的人员为聘余人员;出国超期且近期不能回国人员列入聘余人员,暂不占原部门编制。

(一)聘余人员的分流安置

1. 鼓励向校外流动。聘余人员可申请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榆林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调离学校。

2. 校内竞聘上岗。在校内有关部门招聘人员时,积极争取再次上岗。聘余人员应主动参加应聘。各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和临时用工岗位的部门应减少聘用临时工数量,根据管理和经营需要,积极从校内聘余人员中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校内聘余人员。聘余人员被聘用上岗的,在档案中保留原职级,并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其他部门也应积极腾出临时工作岗位,为聘余人员重新竞聘上岗创造条件。聘余人员被聘用到临时工作岗位的,由学校发给原职级100%工资和校内津、补贴。

(二)聘余人员的管理

1. 属省在编在册的人员学校从聘余人员落聘下月起给6个月时间联系工作岗位,发给100%工资和本人相应岗位最低职级的绩效工资;6个月内未联系到工作岗位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按100%发放,享受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津贴工资的70%;12个月内未联系到工作的,关系可以转入人事处,不占用原部门编制,从第13个月起,工资按100%发放,不享受绩效津贴、学校发的各类补贴,不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参加学校住房分配及调整。

2. 解除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人员按规定办理解聘或辞退手续。

3. 人事代理人员首次未被聘用上岗,发给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2个月满后仍未联系到工作岗位,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聘余人员在校内兼职授课,课时费由授课部门按照外聘人员对待。

5. 聘余人员待岗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自觉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竞聘上岗创造条件。

6. 聘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辞退处理:

①学校已向其提供工作岗位(含临时工岗位)两次以上,本人拒绝上岗的;

②两次上岗后因个人原因又被解聘的;

③无理取闹,严重影响聘用部门或学校工作秩序的;

④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⑤三年内仍未找到工作部门,可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7. 聘余人员待岗期间应自觉服从人事处的日常管理,三个月与人事处无任何联系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8. 聘余人员年度内累计4个月未从事任何岗位工作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五、附则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轮岗位聘任工作。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14〕16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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