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17〕10号】
2017年05月08日 组织部 

各单位:

《榆林学院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经2017年4月10日第4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反映。

附:《榆林学院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榆林学院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希望、新要求,加快学校“四个一流”建设,积极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实现追赶超越,力争实现将学校建设成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奋斗目标,鼓励激励全校教职工勇于担当、努力奋进、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的热情。根据省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高教工委关于《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鼓励激励机制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容错纠错机制适用于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能上能下机制适用于全校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以学校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和专项工作考核等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四个一流”建设成果和“转型发展,提升层次”工作业绩等结果为度量。

第五条 教职工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六条 评优评先

一、集体项目

(一)按照2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院系,按照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职能(直属、教辅)部门,授予“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奖”。

(二)在当年承担的重要工作中,积极创新,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经学校考核评定,授予“工作创新奖”。

二、个人项目

(一)按照省上下达的比例,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授予“年度考核优秀个人”称号。

(二)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获得“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奖”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授予“优秀管理干部”称号。

(三)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获得“年度考核优秀个人”的教职工,授予“优秀教职工”称号。

第七条 表彰奖励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1.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奖”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按教职工人均500元核定奖励总额。(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具体制定,报有关部门审定,奖金应发放到人),其中对院系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直属、教辅)部门领导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

3.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工作创新奖”院系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直属、教辅)部门的领导干部,每人奖励1000-2000元。

4.对获得“年度考核优秀个人”的教职工,一次性奖励1000元。

5.对获得“优秀管理干部”、“优秀教职工”的个人,作为先进典型,在全校大会上进行表彰。

(二)“四个一流”建设及转型发展成果奖励:

1.扎实推进学科建设,达到区域内有影响学科,力争将校级优势和特色学科建成省级一流学科,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经过评估被列入省级一流专业建设计划的院系,每进一个专业,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成功的学科专业,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孵化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用于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项目。

5.对获得各项优秀教学成果、优秀科研成果等奖项的教职工,依据《榆林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和《榆林学院教学奖励条例(修订)》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对在各类单项工作考核中获得先进集体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和先进个人称号的教职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选拔重用

(一)对获得“优秀管理干部”称号的个人,在职务聘任和提拔使用中予以优先。

(二)对获得“优秀教职工”称号的个人,或在推动学校“四个一流”建设和转型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在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中予以优先。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和教职工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没有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让敢于担当、肯干事的教职工没有顾虑,为敢于担当的教职工担当,为敢于负责的教职工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学校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 在推动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学生就业创业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胆工作,大力推进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 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 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九)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领导班子或教职工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组织部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报审。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报学校党委审核。

(四)结果反馈。学校党委经过集体研究,做出定性结论,由受理部门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对容错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领导班子或教职工,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领导班子或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领导班子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诫勉谈话,完善机制制度。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领导班子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或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学校各项工作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五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对不适应学校“四个一流”建设和转型发展过程中,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降低职务、暂缓聘任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能下”,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党的建设、推动改革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实施干部“能下”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结果当年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三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干部。

第十九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缺失,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维护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依据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学校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在学校“四个一流”建设和转型发展工作中,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成果验收和绩效考核连续两年未达到目标要求的;

(三)对学校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瞒报,损失挽回不力,查处不力的;

(四)发生重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受到学校批评的;

(五)在学校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干部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二条 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由学校党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学校各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就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和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意见。

(二)审核。党委组织部、学校纪委、监察处进一步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院系、职能(直属、教辅)部门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审。根据审核研判情况,由党委组织部、学校纪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明确调整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决定。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调整后的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榆林学院党发[2017]10号 组织部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上一条:榆林学院关于下达2017年度各单位经费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17〕11号】
下一条:关于表彰徐朴、李景智、安金鑫同学助人为乐先进事迹的决定【榆林学院党发〔2017〕9号】

 
 

版权所有:榆林学院党委 校长办公室

地址:榆林学院行政办公楼317    电话:0912-3891714    传真:0912-3891714

administrative office building, Yulin University Tel: 0912-3891714 Fax: 0912-389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