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榆林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榆林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榆林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
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聘任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谈话人为校领导、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党委指派的其他干部。谈话和函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合并使用。
第四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醒谈话
第五条 在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上级巡视、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信访举报和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干部在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可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提高其思想认识,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落实和整改有关工作。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对领导干部在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校领导可随时对负责工作领域、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在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可提出方案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
(三)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对收到信访反映但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可提出方案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
(四)提醒谈话中,谈话人要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和改进的事项,听取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提出整改落实的明确要求,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五)提醒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要填写《提醒谈话记录单》;谈话记录由主要实施部门保存。
第三章 函 询
第七条 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针对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遵规守纪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问题线索情况提出意见,报本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函询应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需派专人直接送达领导干部本人,并当面签收。接受函询的主体为部门或单位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
第十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发出函询的部门要认真审核回复内容,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
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回复;反映领导干部个人问题的,由本人回复。书面回复要经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有关佐证材料要复印附后。
第十二条 函询工作结束后,要将函询通知书、函询回复材料,以及其它有关函询的书面报告、处理情况等材料整理并保存。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被谈话人的情况确定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诫勉谈话要填写《诫勉谈话记录单》。
(二)对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校领导作为主要谈话人,也可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谈话人。对其他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谈话人。
(三)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明确说明诫勉事由,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相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提供有关材料。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谈话人应明确谈话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第十五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取消评选各类奖项与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六个月后,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严格按照相应工作程序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二)对提醒、函询和诫勉内容要严格保密;
(三)与提醒、函询和诫勉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保障提醒、函询和诫勉对象的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对象要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接到通知后应自觉接受,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二)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如有编造谎言、欺骗组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中发现其它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纪委。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工作约谈和提醒谈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商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单》
2.《函询通知书》
3.《诫勉谈话记录单》
附件1:
提醒谈话记录单
编号:(组/纪) 年 号
谈话人 |
姓名: |
记录人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提醒对象 |
姓名: |
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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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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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主要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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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对象 表态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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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函询通知书
院(组/纪)函询【 】 号
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请你对如下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说明材料每页的右下角手写签名,如说明不实,将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书面说明及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纪委办公室。
问题:
1.
2.
3.
榆林学院组织部/纪委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诫勉谈话记录单
编号:(组/纪) 年 号
谈话人 |
姓名: |
记录人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诫勉对象 |
姓名: |
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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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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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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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内容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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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 对象 表态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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