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榆林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榆林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8年6月26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榆林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2.《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3.《榆林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附件1:
榆林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务核算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榆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始票据的取得
(一)票据类型
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是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票据,并且票据合法、内容填写完整。税务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开票人、收款人的签名必须齐全。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可由属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发票必须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和收款方印章,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票据内容
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内容应包括:付款方单位名称为“榆林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账套支出的票据,付款方单位名称为“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账套支出的票据,付款方单位名称为“中国教育工会榆林学院委员会”。填制票据日期;经济业务事项具体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收款方单位名称等。
如果所购货物种类较多,发票上不能一一列示,原则上开票单位应使用税务系统开具购货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发票专用章。
(三)增值税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我校为“126100004366899378”。发票内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填写,原则上不能开具办公用品、食品、材料等较为笼统名称的发票,类似发票要求开票方附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培训会议汇总发票,原则上必须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票据要求
原始票据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涂改过的原始票据均为无效票据,将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业务经办人和报销人有义务保管好各类票据,确保原始票据不丢失、不残缺、不涂改、不污损。
(五)违规票据
财务人员对下列票据有权不予受理:
1.虚假票据;
2.超过有效期限的作废票据;
3.书写不规范的原始票据,常见的有:票据没按要求套写、大小写金额不相符、原始票据内容填写不全等。
财务人员发现虚假票据时,有权予以没收。对于没收的虚假票据应及时上报并移交财税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六)票据粘贴
为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存档,面积过小的原始凭证(如火车票、车票等)粘贴按阶梯状分类粘贴在粘贴单上,并注明单据张数和金额。粘贴单上的单据张数和金额等不得涂改。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单据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
二、报销凭据的审核
(一)报销期限
依据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第二季度,原则上过期票据不予报销。科研经费结题后超过6个月不予报销。教改项目结题时一次性报销。
(二)报销所需的原始凭证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监制票据、相关的附件单据、银行结算凭证、执法部门的执行通知和文件等。
公务卡结算的经济业务还须提供持卡人公务卡消费凭证(即刷卡pos机打印交易凭条的小票或网上支付账单)。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同一持卡人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
大批设备物资购置报销时须提供必要的购置审批单、购销合同、验收单、入库单或审计报告等。财务报销时,对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各项资产,先应在学校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验收手续;低值易耗品需要在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
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实物报销凭证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且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并且所有业务的经办人必须为我校在职人员。
外出参加会议的须有会议通知;外出进修和学习的须附有关部门批准的学习培训通知;
涉及特殊事项如:汽车租赁、房屋出租、劳务用工、设备租赁等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签订经济合同。按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经各级相关负责人签批,财务报销时需附经济合同或复印件。
(三)报销单据填制
报销各种购物、印刷、修缮等税务发票、财政票据,且转账给不同单位及账号,按一事一报原则需要分别填制“榆林学院票据报销单”;报销差旅费,填制“榆林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办理各种借款业务的,填制“榆林学院借款单”,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借款人累计超过三笔未及时清账,后续借款不予办理);
(四)税务局代开发票
持税务局代开的税务发票报销时,业务经办人需要出具该笔经济业务的代开发票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
零星采购,需附有原始票据,标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属于零星工程维修的,按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需附工程及维修项目的预决算资料、工程验收单、立项依据。上述资料经单位负责人、验收人员签字后,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五)电子发票报销
电子发票报销时须提供电子发票打印件,且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并承诺:“本人对此项经济业务真实性负责,若重复报销责任自负”,或在财务处网页打印且由本人签字的“榆林学院电子发票报销说明书”附表1。
(六)购置材料物资、图书资料等实物
购置材料物资、图书资料等实物报销时,负责人与验收人履行监督职能并对有关实物验收后的去向负有经济责任。商场、超市购买商品需在发票上注明商品详细明细和提供机打购物小票或税控系统打印的清单,网上购物要提供购物清单或订单。
(七)电话费报销
电话费凭话费结算单据报销,预交话费单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八)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
测试化验加工费须附上具体测试的样本和数量的说明,金额超过1万元需要附加工委托协议或合同书。委托校内单位进行的测试化验加工,通过经费转拨单进行内部转账结算。
(九)版面费报销
版面费报销须提供版面费、注册费等相应票据和录用通知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国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等,须提供汇款单和国外的有效证明。
(十)补助、劳务费报销
学校所有项目一般不得发放各类补助或劳务费。确因项目需要邀请校内其他部门专家或评委而产生的补助,统一纳入工资核算,扣税后于下月发放。因项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或评委而产生的劳务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造表发放,财务处统一扣税后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十一)专项经费报销
同一批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同时提供给完整的报销审核手续,严禁人为拆分,分次报销。财务报销中涉及到的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科研经费、资产管理、学生管理、济困基金、教学专项和创新活动等由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参照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各专项经费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予以报销。
(十二)报销审批程序
对于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开支,须经院系(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并审批后即可办理报销业务;对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费开支,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各级审批人经办的所有报销票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部门其他领导签批,并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不得自审自批。超过主管领导审批限额的,还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财务报销的管理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
1.按《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报销时应填写“榆林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粘贴好的原始单据。两人以上出差的,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票据若合并开具的,须合并报销。
2.报销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事项产生的差旅费,须有举办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的开会、培训的通知(函),所交的会议费、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与通知上标明金额相符,并与差旅费用合并报销。若单独报销会议费、会务费等,所在单位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所交的费用与会议通知书上标明的相符。
3.住宿费发票须注明住宿标准、天数和人数,如发票无法注明,出差人应实事求是的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4.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最短路线出行,如无故绕行的按最短路线票价报销;出差期间因办理非公务事项延长的时间,在计算出差补助费天数时应予扣除。
5.国内机票报销须提供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6.国际机票报销:①境内购买须提供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国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②境外购买须提供乘机人电子客票行程单并附乘机人登机牌,若电子行程单上无机票款需提供支付机票款的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外币支付的费用按发票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予以报销。
7.超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差额。若由于科研任务紧急等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经项目负责人结合费用合理性,真实性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8.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80元,省内50元。出差工作人员赴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对于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其住宿费标准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上浮20%。
(二)承办会议费用报销
1.举办会议应当按照《榆林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举办会议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确需租赁会议室的,应选择定点酒店开会。
2.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学校主办或承办的会议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数以内结算报销。
3.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榆林学院会议经费审批表》附表2、会议通知、《榆林学院会议费决算表》附表3、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委托协议或合同等资料作为报销资料。
4.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5.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控制,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1)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本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交通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2)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期间工作人员劳务费(无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校内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日期间不得发放劳务费。
(三)举办培训班费用报销
1.举办培训班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2.培训费报销时参照《榆林学院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
3.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中关于“讲课费”的有关规定,我校聘请校外专家讲课费(税后)制定的上限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各单位支付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公务接待费报销
1.接待公务来访人员,报销时按照《榆林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2.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国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4.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开展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报销时提供:被接待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榆林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榆林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税务发票等。
(五)临时出国出境业务费报销
1.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文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2.公务出国出境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陕教财办〔2014〕11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职人员需要所在单位、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批复后出行,其中,各级领导干部还需要按规定程序经党委组织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出行。学生须有派出单位负责人审批。
3.根据《关于规范省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对外交流合作出国(境)经费预算和支出的通知》(陕教〔2017〕415号)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应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对执行任务、涉及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在校内予以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公示资料应作为报销出国费用原始附件之一。
4.办理出国出境国际差旅费借款需附相关审批资料。国际机票款以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出国出境经费报销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陕教财办〔2014〕11号)规定,必须有出国经费审批预算方可报销。科研经费列支的,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若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国出境的,需部门或学院负责人签批。
6.出国出境经费报销时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审批部门的公示材料、护照基本信息页(即照片页)和出入境签证页的复印件等。科研经费列支的按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执行,其他经费开支的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情况外,严禁报销持普通护照出国出境发生的费用。
7.出国人员在国外所开支费用票据如是外文的,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单位公章,票据背面由所在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经办人共同签字。
8.出国出境可以报销的费用:国际交通费(国际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住宿费、会议费、注册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车费。其他票据不能报销,不需要提供。
(六)职工探亲路费报销
职工报销探亲路费时,根据财政部《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将票据按相同事项归类粘贴在粘贴单上,经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处审批后,办理报销业务。
1.探亲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连续乘坐火车满36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2.乘坐轮船的报四等舱位,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票按实报销。分段买票及绕道者按直达计算。
3.由车站、码头到家庭住所的市内交通费,按起始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票价凭据报销,乘坐出租车等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不予报销。
4.凡夫妻两地分居、单职工与父母异地生活,均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待遇,已婚职工与父母异地生活的,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待遇。四年一次探亲待遇按照本人国家工资30%以上部分据实报销。
5.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按公务出差标准报销一晚住宿费。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如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信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七)材料物品购置费报销
1.购置一般材料物品应取得购物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经验收和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2.低值易耗品报销,购置的物品单价在500元以上且在10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将作为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在取得购物发票后,经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备案后,办理报销手续。
3.购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销,对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含)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取得购物发票后,按规定办理验收,在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建账登记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购置的软件系统,如其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4.为委托方购置设备报销根据协议或合同书为委托方购买设备,设备所有权属委托方,报销时须提供协议或合同书。
5.购置进口设备报销
(1)国(境)外公司、企业的收款凭证;
(2)国内代理进口设备公司的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的发票;
(3)结算银行的兑换水单;
(4)如为免税设备还应有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委托代理进口设备协议书;
(6)榆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品采购验收报告;
(7)固定资产入库单。
6.外协、加工、零星修缮工程(含维修、装修,安装)报销外协、加工、零星修缮工程(含维修、装修,安装)须提供的报销凭证:加工或维修明细清单(即材料费、人工费等)、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劳务费、津贴等人员经费报销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及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为计税依据纳入工资和绩效,由财务处核算后统一发放。
2.校外人员劳务报酬发放需要提供所得人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境外人员劳务报酬发放须提供所得人护照信息(姓名、护照号、出生年月日、入境时间、离境时间等),为了确保信息准确,建议提供境外人员护照复印件。持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可直接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3.学术报告费、临时外聘人员的审稿费和一次性劳务费的发放等,根据各部门(院系)实际情况造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4.以下劳务费发放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支付项目验收、评审、鉴定发放专家酬金,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如管理单位关于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的通知书等),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2)支付学术报告或讲座酬金,需提供专家讲学相关报告及讲座的网上信息、海报(含个人简介、时间、地点、讲座内容等)支撑资料等。
(3)发放学生实习指导费,需提供经审批的实习计划表和发放情况说明,经教务处审核确认盖章。
(4)学科论证、评审和咨询等发放评审费,需提供相关的论证、评审等证明材料。
(5)发放会议劳务费需提供经审批的会议经费预、决算表和发放说明。
(6)数据采集费报销时需在报销摘要中注明数据采集费,并在相应的科研项目预算内通过委托业务费进行列支。
5.以上发放项目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津补贴、福利、评审费等发放规定执行。
6.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文件的规定,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校级领导干部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等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九)研究生业务费报销
1.研究生调研差旅费须凭票据并依据《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2.研究生调研期间支付给接收调研单位的管理费,凭接收单位出具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票据方可报销。
3.研究生业务费除以上开支外,可用于图书、专用软件、办公用品及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网络费、版面费、打印、复印等研究生培养相关业务的费用。
(十)实习费报销
学生实习实践费用报销,参照《榆林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交通补助凭学院出具的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实习学生名单,由学院的实习经费包干列支。学生实习补助发放表由学院盖章,主管教学副院长和院系负责人审批,带队教师和学生本人签字,转账入个人银行卡上。
2.实习期间支付给接收调研单位的管理费,须凭接收单位出具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票据方可报销,若接收单位开具自制收据的,需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3.实习期间支付给接收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个人劳务费,由学院编制发放表,发放表须由实习单位盖章、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和指导教师本人签字,报销时签收单上要有实习指导教师和参加生产实习班级的班干部共同签名确认。
4.带学生外出调研或实习的教师,产生的费用凭票据报销,根据《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5.在实习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使用收款收据等形式开具的票据,须到教务处审核签字盖章后,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基本建设经费报销
1.新建项目须根据批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需立项建帐后方可办理项目前期费用的支付业务。
2.工程款或工程性设备、物资款的支付必须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原则上应根据施工单位或厂商开具的发票直接报销支付。
如果涉及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由基建管理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超支原因,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榆林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报销时须提供基本建设合同或复印件、工程进度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工程验收证明等材料。
基建工程在建期间,施工单位需先到财务处核对账务后,附必要的合同文件、工程进度表、工程验收证明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附件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基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由基本建设处牵头,组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填写《榆林学院基建工程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并经财务处和国资处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4.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退还须根据退还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审批单等资料,按规定程序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十二)科研经费报销
1.科研经费报销参照《榆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报销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差旅费、电话费等费用,如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由经办人出具该项费用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性说明,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科研经费借款、转账、报销、劳务发放等支出的审批权限:
对于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报销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费开支,还须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对于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还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4.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缴纳税费的,所有税费从项目中支出 。一般情况下,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方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项目经费还未到账,情况特殊需要预先开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借发票申请,发票经费额度由科技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到财务处办理开票手续。如果经费最终未能落实,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发票,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经费到账查实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办理课题立项手续,由科技处负责进行立项金额审核,财务处根据科技处认定结果,代扣相关税款,及时办理开票手续。
5.研究生使用纵、横向科研经费出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参照榆林学院差旅费标准执行。
6.凡是用科研经费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空调等设备,应执行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7.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文件规定,科研项目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发放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以会议形式组织咨询:半天按照上述标准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按次计算,每次参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资金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
1.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业务报销时,须取得消费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持卡个人公务卡消费凭证(即刷卡pos机打印交易凭条的小票或网上支付账单),消费凭证上应准确列明持卡人姓名、消费日期、实报金额等。为了避免个人损失,建议提前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产生的滞纳金由个人自行承担。
2.银行转账结算
银行对公:银行转账结算需要提供对方单位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和相关票据材料等一并作为报销凭据。
银行对私:发放给个人(包括本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长短聘临时工、外单位人员)的工资劳务、补贴、课酬、奖助学金等,需要通过银行划转方式发放到个人银行卡。
五、关于借款及清偿手续
1.实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办理转账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借款,需说明借款事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经费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2.借款手续必须由我校正式在册职工办理。借款人需填写《榆林学院借款单》,注明经济项目类型及经费来源,借款事由及还款期限,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购置设备、材料及工程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预付款或进度款时,可采用借款方式。
4.经费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预付款(借款)、冲预付款和验收结算(双方约定最终结算)等手续,出现误冲借款、多付(重复支付)合同或协议约定资金等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经费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5.借款人已办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继续执行的,应在计划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退回。
6.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前须结清借款财务手续,短期无法结清,由后续接管人重新办理借款交接手续。
7.学校资金借款遵循“预算控制、专款专用、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最终成为呆坏账。各类借款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办理财务报销冲账核销手续,对确因非借款人个人原因不能清理的借款,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并确定新的报销还款时间。对逾期三个月以上借款未清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暂停对该借款人及单位该项目经费的借款;超过一定期限的将从借款责任人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为止。
六、原始票据丢失的处理办法
原始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过程的真实凭据,是支付各种费用的基本依据,必须予以妥善安全保管。当事人丢失原始票据的,负有补办所有财务手续的职责。
1.丢失火车票、飞机票等一次性有价票证,由当事人书面写明具体情况(即说明所乘坐的车次、轮班、航班时间以及票价,经两人以上同行人员或知情人签字确认),附相关材料:参加会议须附会议通知,乘坐飞机附登机牌,网上订购可提供订单,售票处证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作为报销依据。丢失出租车以及长途汽车等交通车票,不予报销。
2.其他报销票据丢失
(1)当事人需要重新取得开具原始票据记账联或存根联的复印件,并由对方单位财务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发票印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由当事人写出遗失票据的情况说明,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因此经济业务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经所在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会计人员依据相关资料查账复核签字确认尚未报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报销手续。
七、附则
1.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所有财务报销均执行本办法规定,原有财务报销制度相应废止。
2.工会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工会法》及《会计法》中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其财务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榆林学院电子发票报销说明书
本人因 事项,取得电子发票张(开票单位: ;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
金额合计: 元,本人声明取得的电子发票不重复报销。
说明人:
年 月 日
说明:
本说明作为财务处报销核算依据,报销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重复报销责任自负。本说明需填写的项目手写、打印皆可,说明人必须本人签名。
附表2
榆林学院会议经费审批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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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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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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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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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列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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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型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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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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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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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支明细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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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说明 |
1.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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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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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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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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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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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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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件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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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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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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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签名: 日期: |
项目负责人 |
签名: 日期: |
学院(部门)负责人 |
签名: 日期: |
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 |
签名: 日期: |
校领导 |
签名: 日期: |
备注 |
|
附表3
榆林学院会议费决算表
承办单位:(盖章)
会议费开支明细 |
费用用类型 |
金额(元) |
说明 |
1.住宿费 |
|
|
2.伙食费 |
|
|
3.交通费 |
|
|
4.场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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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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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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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件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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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它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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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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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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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控制,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①会议代表差旅费。
②参会专家人员费用。
③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附件2
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参照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高教办〔2017〕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人员到外地(不含榆阳区,下同)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单位人员出差及外出调研、汇报、检查等,行前必须填写《榆林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表》,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校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出差应履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手续,差旅费报销单签字盖章齐全,视同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经审批同意其出差。
出差审批权限如下:
(1)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批;
(2)副处级干部:院系(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批;
(3)正处级干部:分管校领导、校长(行政系列)或书记(党群系列及党委委员),共同审批;校长或书记主管部门的正处级干部,需校长和书记共同审批;
(4)副校长:校长和书记共同审批;
(5)副书记:书记审批;
(6)校长和书记:书记和校长相互审批;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出差,同时还要在党政办登记备案。
科研项目出差审批:一般科研人员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由院系(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可委托副职签字)。科研项目出差人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还需履行上述(1)-(6)项有关规定,并在党政办登记备案。
参加长期培训、进修学习(指脱离岗位),由本部门负责人和组织或人事部门共同审批;工作调入或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第四条 为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流动,出差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
(1)住宿费等差旅费用原则上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2)出差人员办理借款应根据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因素合理预计借款金额,对超过限额的借款,财务人员有权调减。
(3)出差人员借款时必须在借款单据上标注计划返回日期。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原则,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校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冲账报销手续。逾期不冲账的,从第三个月开始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直至还清为止。
第五条 出差人员范围应为学校职工或学生。报销时应提供出差人员的编号或学号。
除有合同约定外,如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或借用外单位(含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学校进行公务活动,由学校承担的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校外专家的工作单位和邀请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审批后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发放差旅费补助。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网约快车、机场大巴车、地铁、公交车和旅游船等,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网约快车、机场大巴车、地铁和公交车等) |
院士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商务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校长助理、三级以上(含三级)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3折内的机票 凭据报销 |
(一)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陪同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头等舱、商务舱(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除外)。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软席的,按对应级别车船费折价报销或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凭据报销;其余人员乘坐飞机超过3折的机票费,按对应级别城市间交通费折价报销或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需特批的软席车票或机票,出差人员要事前向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请示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差。
(五)科研项目中,由于科研任务紧急等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经项目负责人结合费用合理性、真实性审批后,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乘坐长途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送票产生的快递费财务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其住宿费标准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上浮20%。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信息,出差人应实事求是的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1)。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十七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出差人需注明合理情况,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榆阳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期间与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衔接的,应提供出差审批人的书面证明,予以核发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时间连续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80元,省内50元。
乘坐飞机出差且当天往返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榆阳区),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予以补贴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或据实凭据报销,可由出差人员任选其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班、训练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出差时间连续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减半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人员参加榆阳区召开的会议、参加培训一律实行走会,据实报销往返路费,不按差旅费办法执行。离开榆阳区参加会议或参加培训,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和会议通知内容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离开榆阳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不含学生)、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予以报销。职工外出学习深造,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不按出差对待,由学校“一事一议”另行单独确定报销标准。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减少或增加学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入学校的,其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规定,由学校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九条 调出人员学校不负担任何调动费用。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选聘教师,按学校承诺可以报销应聘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差由学校教学经费报销支出的,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按下表规定的范围凭据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包干。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出差费用由科研经费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期间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学校规定的“其余人员”支出限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生产实习费用报销参照生产实习管理办法执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参考差旅费管理办法。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体育比赛活动,可参考差旅费标准开支有关费用。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有完整的行程证明,即去程、返程、住宿费票据等。若有特殊原因,需注明情况后方可报销相应差旅费。出差期间发生的购买书籍资料、办公用品等票据应分开填制报销凭证,随同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时一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差旅费报销时应按出差人员姓名、行程顺序分别粘贴票据。
凡丢失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如能提供铁路部门或航空公司资料证明(如补办的火车票、登机牌和网上订票的订单及支付凭证等材料),能明确确认出差人员出差行程、支付的票款的,在提供相关说明后,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可按实际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予以报销。无充分证据的,经核实后报销有关票据,其他费用无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目的地返回学校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承担或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出差人员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根据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正式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报销。
(四)其他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五)对于在目的地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在西安出差的工作人员,因家在西安而没有产生住宿费的,报销差旅费时可以不提供住宿费发票,也无需单独说明。
(六)出差时间超过10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且相应将报销的差旅费直接转入出差人员个人银行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个人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开支及规模控制负责。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和部门(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过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文件印发之前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原办法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住宿费、补助等有关标准调整,学校差旅费标准将自动调整并在校园网公布。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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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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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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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元/天 |
序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厅局级领导、正高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厅局级领导、正高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1 |
北京市 |
650 |
500 |
|
|
|
|
100 |
2 |
天津市 |
480 |
380 |
|
|
|
|
100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450 |
350 |
|
|
|
|
100 |
4 |
山西省(太原) |
480 |
350 |
|
|
|
|
100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460 |
350 |
|
|
|
|
100 |
6 |
辽宁省(沈阳) |
480 |
350 |
|
|
|
|
100 |
7 |
大连市 |
49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20% |
100 |
8 |
吉林省(长春) |
450 |
350 |
|
|
|
|
100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45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20% |
100 |
10 |
上海市 |
600 |
500 |
|
|
|
|
100 |
11 |
江苏省(南京) |
490 |
380 |
|
|
|
|
100 |
12 |
浙江省(杭州) |
500 |
400 |
|
|
|
|
100 |
13 |
宁波市 |
450 |
350 |
|
|
|
|
100 |
14 |
安徽省(合肥) |
460 |
350 |
|
|
|
|
100 |
15 |
福建省(福州) |
480 |
380 |
|
|
|
|
100 |
16 |
厦门市 |
500 |
400 |
|
|
|
|
100 |
17 |
江西省(南昌) |
470 |
350 |
|
|
|
|
100 |
18 |
山东省(济南) |
480 |
380 |
|
|
|
|
100 |
19 |
青岛市 |
49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20% |
100 |
20 |
河南省(郑州) |
480 |
380 |
|
|
|
|
100 |
21 |
湖北省(武汉) |
480 |
350 |
|
|
|
|
100 |
22 |
湖南省(长沙) |
450 |
350 |
|
|
|
|
100 |
23 |
广东省(广州) |
550 |
450 |
|
|
|
|
100 |
24 |
深圳市 |
550 |
450 |
|
|
|
|
100 |
25 |
广 西(南宁) |
470 |
350 |
|
|
|
|
100 |
26 |
海南省(海口) |
50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30% |
100 |
27 |
重庆市 |
480 |
370 |
|
|
|
|
100 |
28 |
四川省(成都) |
470 |
370 |
|
|
|
|
100 |
29 |
贵州省(贵阳) |
470 |
370 |
|
|
|
|
100 |
30 |
云南省(昆明) |
480 |
380 |
|
|
|
|
100 |
31 |
西 藏(拉萨)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32 |
甘肃省(兰州) |
470 |
350 |
|
|
|
|
100 |
33 |
青海省(西宁)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34 |
宁 夏(银川) |
470 |
350 |
|
|
|
|
100 |
35 |
新 疆(乌鲁木齐)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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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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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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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元/天 |
序号 |
市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厅局级领导、正高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人员 |
1 |
西安市 |
480 |
350 |
100 |
2 |
咸阳市 |
320 |
260 |
80 |
3 |
铜川市 |
300 |
230 |
80 |
4 |
宝鸡市 |
320 |
260 |
80 |
5 |
渭南市 |
300 |
260 |
80 |
6 |
汉中市 |
300 |
230 |
80 |
7 |
商洛市 |
300 |
230 |
80 |
8 |
安康市 |
300 |
230 |
80 |
9 |
榆林市 |
350 |
300 |
90 |
10 |
延安市 |
350 |
300 |
90 |
11 |
杨凌区 |
320 |
260 |
80 |
12 |
韩城市 |
300 |
260 |
80 |
附件3
榆林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和《榆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榆林学院党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体制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预算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决杜绝“账外账”和“小金库”。收入预算须逐项核实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性。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在保证日常运行支出的前提下,根据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安排事业发展专项支出。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是预算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审定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学校预算绩效考核报告和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和学校预算绩效考核报告,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预算建议草案;负责落实各项经费预算指标和学校预算绩效考核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定期向校内二级预算单位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公开预、决算内容。
第七条 二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全校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和所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各二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部门预算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经费用途,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监督和经费审计。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科研以及其他的财政类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即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费、住宿费形成的事业收入预算由财务处牵头,各院系配合负责编制;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普通话测试费、外语口试费、电子阅览室收费、打字文印承包费、版面费、培训费、联合办学费等形成的事业收入预算由各归口部门负责编制。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该预算由科技处牵头负责编制。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该预算由相关归口部门负责编制。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该预算由相关归口部门负责编制。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该预算由相关归口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是学校年度教学和科研等事业运转与发展的保障。
支出预算包括日常运行支出、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和预备费。
(一)日常运行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纳入学校日常运行支出的项目由各院系各部门负责编制预算。
(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即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以及为完成某种特定工作任务所安排的预算支出。事业发展专项原则上均为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实行统一申报,归口管理。
(三)预备费:即学校在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难以事先预见的特殊事项或意外事件形成的支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预备费主要包括应急专项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两上两下”的基本流程。校内综合预算在各部门预算基础上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9月,财务处通知各部门申报次年年度预算草案,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一上)。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统筹考虑,下达各部门预算经费控制数(一下)。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各部门上报的控制数调整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校内部门预算,按程序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两上)。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预算方案后,财务处负责下达预算经费指标(两下)。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公开部门预算。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库是指对学校各级各类事业发展专项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事业发展专项筛选立项的程序是,先报送到归口职能部门,经归口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筛选、排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由院系(部门)研究,职能处室负责人审定立项;1~5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还须分管校领导审定立项;5~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立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党委会研究立项。凡经中、省、市批准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立项实施。
第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都必须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申请部门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做到立项依据政策化、实施方案合理化、绩效目标科学化、项目活动清单化、经费开支定额化。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定期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能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遵循普遍教学和科研规律,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三)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经费使用部门按照要求设定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预算需求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实行报告制。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分为财政资金项目库和自筹资金项目库,财政资金项目库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财政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要求提前征集项目,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自筹资金项目库由校内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情况,统筹研究拟实施的支出项目,实行滚动调整,提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绩效设定等前期工作,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资金分配,提高专项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效益、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学校预算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是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总责任人;各分管校领导负责所分管部门、分管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对部门收支预算及归口管理的经费预算执行结果和效果负责。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和效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当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的执行任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收支预算执行进度跟踪督查,确保本部门及管理下拨的经费按时完成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原则上应于经费下拨1周内及时下拨到二级预算单位,年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应在学校预算批复后1周内完成下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的要求,每年6月、9月、10月和11月月末,原则上收支预算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50%、80%、90%和95%。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进度定期报告制度。财务处从6月起每月对校内各部门预算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送《分管部门预算支出进度报告》,向各预算部门下发《部门预算支出进度月报》,并向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部门发放《预算执行进度督办函》。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不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约谈制度。对连续两次不能达到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约谈执行进度缓慢的部门负责人。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的部门,于每年6月、9月和12月月初统一填写《榆林学院预算调整申请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2-3次预算调整。
(一)日常运行经费和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内的调整,须由院系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
(二)日常运行经费和事业发展专项原则上不允许预算外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如下程序进行:由院系(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财经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执行学校制定的其他专门业务管理办法,还须经过其他专门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原则上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八章 预算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学校根据各部门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收支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考核结果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核应当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考核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考核由财务处、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考核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达标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四)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各部门相关的职能、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目标任务;
(五)各经费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支出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对象是纳入学校收支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考核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年考核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核。收入绩效考核以收入完成率进行评价;支出绩效考核以事业发展专项为重点,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全部经费及归口管理经费的绩效自评工作。财务处对财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考核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下达预算执行文件时明确有关部门的考核项目。
第三十六条 绩效考核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部门自评。当年预算期满后,各部门对本部门管理及归口管理的各项经费参照《榆林学院绩效考核评分表(试行)》(附件3和附件4)开展考核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与各部门共评。财务处会同经费管理部门共同评价,形成考核报告报财经委员会。
(三)财经委员会审议。财经委员会对财务处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经财经委员会审议过的考核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支出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以各部门申报的《榆林学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试行)》(附件5)和下达的预算为依据,主要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四方面考评。
(一)预算编制阶段考评。主要从项目立项决策、预算编制时间及预算编制质量三方面考评。
1.项目立项决策:考评预算申报书中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项目论证或有充分的文件资料支撑;
2.预算编制时间:考评预算报送的及时性;
3.预算编制质量: 考评预算的审减率和预算调整项目数两个指标。
预算的审减率=预算核定数÷预算申报数×100%
(二)预算下达阶段考评。考评预算下达的时效性,经费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时间和按相关资金分配办法,合理分配资金并下达项目执行部门。
(三)预算执行阶段考评。考评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实际支出情况。
1.预算执行进度=实际支出数÷预算核定数×100%
2.实际支出情况:考评与预算申报资料相比实际支出范围的合规性、合理性;支出内容中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超标准开支和虚列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四)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考核。通过与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比对,考核项目是否达到目标以及该项目完成的情况。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考核表另行制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和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报财经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十条 各部门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审核、报销和付款业务。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应加强本部门经费管理,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年度决算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编制决算报表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五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终止。
第四十七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变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1.《日常运行经费预算申请表及汇总表(1、2、)》
2.《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预算项目立项申请表及汇总表(3、4)》
3.《榆林学院绩效考核评分表(试行)》
4.《榆林学院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表(试行)》
5.《榆林学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试行)》
6.《预算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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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XXXX年基本运行经费预算汇总表 |
院系(部门) |
支出项目名称 |
申请金额 |
资金使用计划 |
备注 |
上半年 |
下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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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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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审核: 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制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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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部门)基本运行经费预算申请表 |
申请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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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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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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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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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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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明细预算 |
内容 |
金额 |
计算依据(包含申报理由、实施计划、预期将实现的效果等,可另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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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院系(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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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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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各院系(部门)在年初申报基本运行支出预算时,必须填写本表。须经负责
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财务处(含电子版)。
2、本表中“支出项目名称”参考指导索引表1,“支出明细预算”参考指导索引表3。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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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院系(部门)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预算项目立项汇总表 |
院系、部门(盖章): 申请年度: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请金额 |
实施周期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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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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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核: 制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为院系(部门)申请各类专项经费的汇总表,须经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财务处(含电子版);
2、请务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依次进行排序,本表中的“项目序号”应与附表4中的“项目序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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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预算项目立项申请表 |
申请年度: |
项目序号: |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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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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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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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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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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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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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依据及论证材料 |
(可另附材料,包含项目申报理由、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预期将实现的效果等) |
经费预算 |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
金额 |
计算依据 |
1.设备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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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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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耗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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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旅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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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料印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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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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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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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院系(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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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能处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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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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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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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报项目时,必须填写项目序号,项目序号以院系(部门)名称 拼音的前两个大写字母加年份,再加序号。例如:CW2014-1."
2、本表经院系(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财务处;职能处室控制的专项经费的预算项目,由职能处室审核汇总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含电子版)。
3、本表同样作为预算调整时,经校长办公会等审议通过的准予立项的未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修缮、采购等项目的资金立项申请表(需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附件3:
榆林学院绩效考核评分表
项目名称: |
单位: |
项目资金(万元):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得分 |
预算编制(18分) |
项目立项(3分) |
目标设定(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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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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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及时(5分) |
编报及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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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质量(10分) |
内容的齐备性(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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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审减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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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调整率(3分) |
|
预算下达(12分) |
调拨及时性(12分) |
二级项目下拨及时性(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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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下拨合规性(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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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55分) |
预算执行进度(45分) |
预算执行进度(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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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情况(10分) |
支出范围(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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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完成情况(15分) |
目标完成情况(15分) |
目标完成情况(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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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榆林学院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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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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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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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万元):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考核得分 |
预算编制(18分) |
项目立项(3分) |
目标设定(2分) |
设定绩效目标得1分 |
|
目标指标设定准确、明晰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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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1分) |
有上级部门、学校或本部门文件、会议纪要,或论证资料得1分 |
|
没有任何支撑资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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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及时(5分) |
编报及时(5分) |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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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的时间1天内报送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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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的时间2天内报送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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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的时间3天内报送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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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的时间4天内报送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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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的时间5天及以上报送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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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质量(10分) |
内容的齐备性(3) |
各项表格填报完整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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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内容未填写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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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内容未填写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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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及以上内容未填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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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审减率(4分) |
预算核定数÷预算申报数×100%为85%以上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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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核定数÷预算申报数×100%为80%至85%(不包括)之间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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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核定数÷预算申报数×100%为70%至80%(不包括)之间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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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核定数÷预算申报数×100%为60%至70%之间(不包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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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核定数÷预算申报数×100%为60%以下(不包括)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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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调整率(3分) |
没有追加或调整预算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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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或调整一个项目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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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或调整两个项目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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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或调整三个项目(包含)以上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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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下达(12分) |
调拨及时性(12分) |
二级项目下拨及时性(6分) |
预算通知下达一周内办理调拨手续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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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通知下达10天内办理调拨手续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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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通知下达两周内办理调拨手续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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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通知下达两周后办理调拨手续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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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下拨合规性(6分) |
根据学校或部门文件、管理办法下拨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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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相关依据拨付或没有参考资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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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60分) |
预算执行进度(45分) |
预算执行进度(45分) |
预算执行进度为100%得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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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95%至100%(不包括)之间得4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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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90%至95%(不包括)之间得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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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88%至90%(不包括)之间得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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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85%至88%(不包括)之间得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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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82%至85%(不包括)之间得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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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80%至82%(不包括)之间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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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78%至80%(不包括)之间得2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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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75%至78%(不包括)之间得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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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72%至75%(不包括)之间得2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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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70%至72%(不包括)之间得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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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70%至72%(不包括)之间得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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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65%至70%(不包括)之间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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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60%至65%(不包括)之间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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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55%至60%(不包括)之间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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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50%至55%(不包括)之间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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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45%至50%(不包括)之间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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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进度为45%(包括)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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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情况(10分) |
支出范围(10分) |
支出全部在预算范围内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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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支出不在预算范围内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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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支出不在预算范围内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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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支出不在预算范围内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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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支出不在预算范围内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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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支出不在预算范围内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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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及以上支出不在预算范围内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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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完成情况(15分) |
目标完成情况(15分) |
目标完成情况(15分) |
全部设定绩效目标都达到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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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设定绩效目标未达到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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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设定绩效目标未达到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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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设定绩效目标未达到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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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设定绩效目标未达到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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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设定绩效目标未达到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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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设定绩效目标未达到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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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及以上设定绩效目标未达到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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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收入绩效考核不填此表
附件5: 榆林学院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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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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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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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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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请 (万元) |
资金总额: |
其中2018年申请资金: |
预算安排资金: |
预算安排资金: |
自筹资金: |
自筹资金: |
立项情况 |
依据 |
附文件或会议纪要 |
论证 |
附论证资料 |
可行性 |
可行性简述 |
必要性 |
必要性简述 |
绩效目标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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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容及进度计划 |
项目实施内容 |
起止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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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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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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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 目标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举例) |
指标值 |
备注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SCI、SSCI等高层次论文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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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数量指标内容 |
出版著作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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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部级项目立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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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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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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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或组装仪器设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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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或增容等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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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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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收入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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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 |
成本的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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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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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指标 |
学校知名度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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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综合效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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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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