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榆林学院党发〔2018〕19号】
2018年07月16日 科技处 

各单位:

《榆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经2018年7月6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榆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附件:

榆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开发和承担横向科学研究项目,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合同所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立项单位通过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拨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或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合同、立项经费本、下账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10天及以内且乘坐实名制公共交通工具的,住宿费可按照规定限额标准(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包干发放,也可凭票据实报销,选择包干发放后不得报销相关住宿费。

第九条 劳务费、咨询费、绩效支出、津贴奖励等人员经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科研经费单笔审批权限:1万以下(含)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报销时,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至5万(含)还须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还须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合同中未编制预算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科学编制预算,填写《榆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院系、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报科研处备案后照此执行。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合作与协作费、其他相关业务费和间接费用。各项经费预算据实编制,除合作与协作费、间接费用外,均不受比例限制。

1.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数据采集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4.合作与协作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用于合作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经费或协作单位承担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的经费。

5.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项目组人员业务培训费、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其他业务费等。

6.间接费用:包括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具体是指学校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科研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的0~15%提取,转拨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用。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激励课题组成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合同对其预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不超过已确认科研收入(不含合作与协作费、试制设备费)的30%。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为委托方购买及研制设备的试制设备费或合作与协作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金额的50%。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无合同约定,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其中90%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剩余的10%转入项目课题组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下一步的科学研究工作。

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凡经科研处确认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项目负责人到账经费的0~15%作为科研考核奖励。对横向科研项目的考核奖励,在经费到账后发放。横向科研项目被立项单位撤销的,已经发放的奖励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确认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年终还给予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材料费、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相关费用。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校内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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