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应按期换届,组织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担任党委委员。
第二章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校、二级学院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二级学院党组织任免调整干部的范围和程序。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二级学院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党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四个一流”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委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应定期举行,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会秘书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秘书列席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议题由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决策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二)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会议组成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四)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师生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自觉按照议事规则,每周定期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落实榆林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工作规范(修订)》同时废止。